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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8-27
实施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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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的要求,市局对已发布的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全文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87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单位)所属建筑安装企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215号)。

  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35号)。
  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集中缴纳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50号)。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检疫站收取的肉品检疫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函[1996]39号)。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培训学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4号)。
  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征收营业税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32号)。
  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310号)。
  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大修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404号)。
  1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租不动产取得的固定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63号)。
  1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79号)。
  1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150号)。
  1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56号)。
  1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队伍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84号)。
  1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328号)。
  18.《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281号)。
  1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若干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58号)。
  2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质勘查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81号)。
  2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139号)。
  2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132号)。
  2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娱乐业具体适用税率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4]54号)。
  2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94号)。
  2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132号)。
  2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函[1996]84号)。
  2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路客运附加费和货运车辆附加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120号)。
  28.《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305号)。
  2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娱乐业税率的批复》(渝地税函[1998]25号)。
  3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重庆市社会客运管理处代征代交营业税所得税及地方税(费)的通知》(重地税发[1994]52号)。
  3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科研单位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补充通知》(重地税发[1994]14号)。
  3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渝黔高速公路建设施工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90号)。
  3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及救灾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渝地税发[1998]255号)。
  3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经营户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63号)。
  3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102号)。
  3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349号)。
  3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关于贯彻落实市委一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完善对国有企业税收扶持政策的报告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0]43号)。
  3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个人向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捐赠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421号)。
  4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重地税发[1996]14号)。
  4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173号)。
  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函[1996]51号)。
  4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有奖储蓄中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28号)。
  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31号)。
  4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162号)。
  4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九七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7号)。
  4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394号)。
  48.《关于开展金融保险业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39号)。
  49.《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王家强截留公司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95号)。
  5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几项包干费用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405号)。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赈灾彩票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37号)。
  5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费(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24号)。
  5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28号)。
  58.《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实行年薪制企业的经营者分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复函》(渝地税函[2002]156号)。
  5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46号)。
  6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行业“非典”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41号)。
  6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捐赠税前扣除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09号)。
  68.《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律师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284号)。
  6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217号)。
  7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393号)。
  72.《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征收问题的通知》(重税发[1994]9号)。
  7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33号)。
  7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函[1997]62号)。
  7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油品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355号)。
  7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233号)。
  79.《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军队车辆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重税四发[1987]35号)。
  80.《转发〈财政部关于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重税四发[1987]38号)。
  81.《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税四发[1987]86号)。
  82.《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车船征免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重税四发[1987]131号)。
  83.《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港作船”、“工程船”的解释〉的通知》(重税四发[1987]201号)。
  84.《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认真执行车船使用税有关征管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重税四发[1988]101号)。
  85.《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国营交通运输部门用贷款购买的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重税发[1993]56号)。
  86.《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换发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标志有关规定的通知》(重税发[1993]82号)。
  87.《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对机动车辆换发车船使用税完(免)税标志有关规定的通知》(重税发[1994]99号)。
  88.《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一九九七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415号)。
  8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187号)。
  9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一九九九年度全市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22号)。
  9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0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14号)。
  9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2004年度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34号)。
  9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243号)。
  100.《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对〈资源税税目税额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未列举名单的纳税人的适用税额如何确定的通知》(重税发[1994]485号)。
  10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资源税等税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64号)。
  105.《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重税四发[1986]184号)。
  106.《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印发“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的通知》(重税发[1990]318号)。
  107.《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乡镇企业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通知》(重税发[1994]121号)。
  108.《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重税四发[1988]286号)。
  109.《重庆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税发[1994]61号)。
  11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棉花购销合同暂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101号)。
  111.《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对优惠出售公有住房中核发的房屋产权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重税发[1994]14号)。
  11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帐簿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374号)。
  113.《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210号)。
  11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国有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中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312号)。
  11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比例和取消预征帐户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349号)。
  11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重庆台庆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土地增值税免税期限的批复〉的通知》(渝地税函[1999]223号)。
  118.《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对房管部门交纳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重税四发[1989]139号)。
  119.《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重税四发[1990]61号)。
  12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284号)。
  12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函[1996]77号)。
  12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123号)。
  12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50号)。
  12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121号)。
  12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83号)
  12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201号)
  12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3]96号)。
  13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出租房屋房产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410号)。
  132.《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的通知》(重税四发[1986]187号)。
  133.《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解答的通知》(重税四发[1987]19号)。
  134.《重庆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的通知》(重税四发[1987]48号)。
  13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188号)。
  13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09号)。
  13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145号)。
  14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的批复》(渝地税函[2004]130号)。
  141.《关于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涉外企业税务登记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44号)。
  142.《关于加强发票保证金、担保人制度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地税发[1994]72号)。
  145.《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282号)。
  14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321号)。
  147.《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行地方税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制度的规定〉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233号)。
  148.《关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保费收取凭证纳入发票管理的批复》(渝地税函[1999]161号)。
  149.《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固定工商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管理试行意见〉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164号)。
  150.《关于重申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393号)。
  15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61号)。
  15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电信行业使用票据问题的批复》(渝地税函[1999]10号)。
  15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验〈发票领购簿〉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94号)。
  15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非正常户纳税人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31号)。
  15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交通运输业发票管理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260号)。
  15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北部新区地方税务局、黔江区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51号)。
  16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函[1998]86号)。
  16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117号)。
  16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203号)。
  16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60号)。
  16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处罚依据认定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283号)。
  166.《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93号)。
  16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386号)。
  168.《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重地税函(1995)126号)。
  16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222号)。
  17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163号)。
  17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使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271号)。
  17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202号)。
  17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换发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件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205号)。
  174.《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5]137号)。
  175.《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废止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307号)。
  177.《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270号)。
  178.《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市委、市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1998]116号)。
  17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促进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1998]256号)。
  18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353号)。
  18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渝委办发[1998]7号文件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18号)。
  18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04号)。
  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9件
  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资合作建房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重地税函[1995]127号)第二条、第四条。
  2.《贯彻〈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53号)第二条、第四条。
  3.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重庆市技术市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重地税发[1997]383号)第二条。
  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1998]404号)第三条。
  6.《关于重庆市住房货币化分配实施方案(试行)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1999]367号)“一、关于住房补贴本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部分。
  8.《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272号)第一条“(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9.《关于对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渝地税发[2000]19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鉴于营销员取得收入需发生的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对已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及附加,在计算个人劳务收入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公式:应纳税所得额=收入-营业税及附加-收入×20%-800元;应缴劳务收入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10.《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医疗服务活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25号)第二条的“对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行医者一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1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0]351号)第四条、第六条。
  12.《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地税发[2001]6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
  1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档案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47号)第四条第三款“根据征管档案记录,对年收入达到6万元的高收入者,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其日常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申报纳税,年末主管税务机关寄送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结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1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2]183号)第四条第四款“贯彻落实好已出台的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别要抓好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税后未分配利润等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将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股东)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5.《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7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段“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可享受此照顾”。
  16.《重庆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重税发[1991]768号)第五条。
  18.《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153号)第一条、第四条。
  19.《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的通知》(重地税发[1996]94号)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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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鄂地税发[2007] 2007/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