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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5]40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2-8
实施时间: 2005-2-8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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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渝地税发[2003]144号中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按下岗失业人数比例减征税款的政策废止。
  2005年1月1日以前按渝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不足三年的,剩余的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执行至满三年为止。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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