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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1]17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5
实施时间: 2001-6-15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优惠政策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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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以下意见一并执行。
  对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粮库经营中央储备粮(油)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报经区县(自治县、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可在2003年底前,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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