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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5]116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9
实施时间: 2005-1-1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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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段时间,部分区县局就贯彻《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40号)中的一些问题向市局反映,经研究,现答复意见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中“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均按照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是指从事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下岗失业人员。对从事其他行业经营活动的,仍按原渝地税发(2003)144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文件中计算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人数时,不包含个体经营户业主本人。
  三、文件涉及的营业税减免仍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四、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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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税务收费 渝地税函[2003] 2003/1/27
天津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津财社[2007]30 2007/7/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 渝地税发[2003] 2003/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