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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0]151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5-15
实施时间: 2000-5-15
失效时间: 2007-8-27
法规类型: 营业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99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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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就有关具体工作安排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所属基层税务机关并组织业务学习,同时,要各级向各类金融纳税企业进行宣传,作好新申报办法试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市国税地税两局将在6月上旬举办培训班,组织税务人员学习、培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和“金融保险营业税纳税电子申报系统手册”等内容,具体要求和时间另行通知。请各单位将本辖区内金融企业纳税户数和对应涉及的办税服务厅个数于5月30日前电话上报市国、地税两局。
  三、根据总局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今年上半年对市农业银行系统先在渝中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江北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和高新区试行;市农村信用联社系统先在各区县(市)信用联社(本部)试点。等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普遍推行。
  四、按照总局文件的要求,各地区在贯彻落实新申报办法中,应随时搜集进展情况,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于2000年6月20日和10日20日前两次以局面形式分别报告市国家税务局和市地方税务局,两局将对此项工作开展单项考核。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试行新的申报管理办法,是国税和地税需要共同配合搞好的工作,因此,两局基层税务机关要密切配合、口径一致、共同动作,不宜分头向企业安排布置申报试行事宜,要切实保证新申报办法顺利贯彻落实,圆满完成总局部署的工作任务。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19日国税发[2000]1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渝地税发[2007]199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27
实施时间:2007-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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