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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收费清理改革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6]4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6
实施时间: 2016-5-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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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切实落实各项普遍性降费措施,建立规范有序、公平透明的收费基金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决定对近年来收费清理改革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各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2013年以来国家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二)落实省出台的各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除落实国家政策外, 2013年以来我省主要出台了以下降费政策文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3]103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5]1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对小微企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苏财综[2015]2号)、《省政府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5]11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暂停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的通知》(苏财综[2016]22号)、《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财综[2016]27号)。
  市县财政部门要对国家和省普遍性降费措施执行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对于国家和省公布明确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要逐项落实到位。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基金项目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市县财政部门要主动与发展改革(物价)等部门联系,成立联合督查小组,通过书面调查,座谈交流、查验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开展检查工作。检查工作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要形成书面报告,包括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等,于2016年5月30日前将书面报告报送至省财政厅综合处(电子版通过腾讯通发送)。
  (二)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各项惠民惠企收费政策宣传工作,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新型媒体,开创便捷、高效、系统的宣传渠道,及时、全面、准确宣传和解读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普遍性降费措施,打通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让企业和群众及时知晓和享受各项政策红利。
  联系人:李红燕,电话:025-83633074,83633077(传真)。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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