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77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11-1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91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促进养老和健康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的规定,现就减免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上述免征或减半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一)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取的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
  (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简称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布减免省级设立的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应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对本地区出台涉及养老和医疗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违规设立的各类收费。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减免相关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1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绍兴市财政局绍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浙财综〔2014〕 绍市财综[2014] 0001/1/1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 苏发改收费发[2 2022/4/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国 津财综[2013]48 2013/7/8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 内财非税[2017] 2017/4/17
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4/1/1
衢州市财政局衢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衢州市2014年行政事 衢财综[2014]11 2014/9/18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 大政办发[2016] 2016/11/10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川工商办[2013] 2013/1/8
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价格清单的暂行规定 卫规财发[2002] 2002/9/20
关于公布取消部分涉及乡镇[集体]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 财综[2001]78号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