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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3]10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12-11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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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新闻出版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局、省测绘局、省档案局、省科协,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92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对现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我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13项、转经营服务性收费6项、降低收费标准1项,具体项目见附件。
  二、取消1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和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项目,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有关部门和单位还应及时履行《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收费公示等变更、注销或缴销手续。
  四、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和省近年来公布取消、免征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将适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附件:取消和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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