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4]10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4-12-23
实施时间: 2014-12-23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21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2014年12月23日

相关附件:
拟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1).doc    
拟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附件2).docx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陕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 陕价证发[2010] 2011/1/1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 苏地税函[2011] 2011/4/8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 绍市财综[2009] 2009/1/22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京财综[2000]65 2000/4/29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3]75 2013/8/13
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 2024/12/3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 2023/11/30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2002年行政事业性收 冀财综[2003]44 2003/5/2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沪财预[2002]15 2002/12/27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