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06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ixiang2015   2016年2月2日
好政策,毕竟是免税政策
相关法规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21年政府性基金目录的公告 冀财非税[2021] 2021/5/10
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4] 2004/2/1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全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2024/1/11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 湘财综[2005]35 2005/7/9
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 财综字[1998]24 1998/7/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 津财综[2017]34 2017/4/1
广西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 桂财综[2012]14 2012/2/10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财政部公告2014 2014/10/29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监察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冀财综[2003]61 2003/9/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 桂财税[2018]9号 201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