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营业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1996]12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6-2-16
实施时间: 1996-2-16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77
评论人次: 1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进出银财发[1995]第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0号)的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财税[2009]1253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9-10-14
实施时间:2009-1-1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评论 / 法规有奖纠错 评论文责自负,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网站及其关联方的任何倾向或立场

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wwwwwwfan   2010年4月20日 +25金币
根据京财税[2009]1253号,本文自2009年1月1日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