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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4]1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4-4-14
实施时间: 1994-1-1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939
评论人次: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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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函[1994]20号文,要求对该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出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受国家委托办理的出信用保险业务。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
  据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办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性质相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输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6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5-18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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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土豆八○   2008年1月7日 +25金币
与“[94]财税字第015号”法规重复,请审核
岁月如歌   2007年6月15日 +25金币
第二段第一行倒数第五个字,多一个“的”,少一个出口的“口”。
第二行少一个“具体业务”的“务”字。
第四行“带动我这”应为“带动我国”。
第三段少“营业税暂行条例”的“税”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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