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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09]125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4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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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京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公布本市相关废止或失效文件,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下列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16件)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2号)。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1996]126号)。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1]859号)。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1]1528号)。
  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1]2046号)。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京财税[2001]1677号)。
  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2]2426号)。
  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京财税[2003]407号)。
  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619号)。
  1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减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5号)。
  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大公报广告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2048号)。
  1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2014号)。
  1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19号)。
  1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商报和经济导报广告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7]137号)。
  16.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税一[1994]277号)。
  二、下列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部分废止(13件)
  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第二条“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及所转发的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一般贷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金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的通知(京财税[1996]215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6]87号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
  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7]758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45号文件中提出的逾期贷款问题,应分别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确定执行”及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45号第一条“关于对经济特区(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第二条“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第九条“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的,实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1997]180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10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5.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4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7]103号第一条有关营业税规定。
  6.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所转发的财税字[1998]55号第一条第二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第一条第三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7.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0]1724号)所转发的财税[2000]21号第二条“对电子游戏厅一律按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8.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178号)第五条“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所转发的财税[2000]42号有关营业税规定。
  9.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2]2424号)所转发的财税[2002]128号第一条第三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10.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376号)所转发的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四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2]157号)规定,‘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收营业税’,这里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以上所称出口信用担保业务,是指与出口信用保险相关的信用担保业务,包括融资担保(如设计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等)和非融资担保(如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第二条第六项“双方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协议),将企业或企业部分资产出包、租赁,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费、租赁费(承租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出包方收取的承包费凡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1、承包方以出包方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2、承包方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的财务会计核算;3、出包方与承包方的利益分配是以出包方的利润为基础。”、第四条“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发票或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外汇付汇凭证、外方公司的签收单据或出具的公证证明。”、第五条“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11.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6]792号)所转发的财税[2006]5号第二条第三项“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取得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1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京财税[1995]1898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所转发的财税字[1995]45号全文废止。
  13.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税—[1994]329号)所转发的(94)财税字第026号第四条第二项“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第十一条“关于人民币折合率问题,纳税人按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等有关营业税规定。
  三、相关税收政策
  (一)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二条“纳税人经营娱乐业具体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规定的幅度内决定”的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我市娱乐业经营项目营业税税率仍暂按原规定执行,具体详见下表:
  我市娱乐业经营项目营业税税率表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退税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已缴纳的营业税予以退税。
  2009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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