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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字[1996]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6-1-15
实施时间: 1996-1-15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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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近接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请示》(进出银财发[1995]第242号),要求对该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据了解,经《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进出口银行的通知》(国发[1994]20号)的批准,中国进出口银行也可办理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15号)的规定,对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纳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9]61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9-5-18
实施时间: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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