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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1-1-1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执业规范指南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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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指南
  
  1. 引 言
  
  1·1本指南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质量控制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控制政策",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确保审计质量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木方针及策略。
  "控制程序"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办法。
  "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确信其所执行的所有业务均按专业标准、规范进行所应采取的政策和程序。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将全面质量控制的政策与程序运用于审计项目的具体化。
  
  2·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系统
  
  2.1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系统的一般考虑
  质量控制系统的设计、完善与监督应适应备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设计该系统应特别考虑以下方面;
  (1)经营理念;
  (2)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质量控制系统的政策和程序;
  (4)沟通质量控制程序的方式;
  (5)现行质量控制系统;
  (6)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
  (7)所提供专业服务的性质;
  (8)客户类型;
  (9)负责人及员工执业的自主性程度;
  (10)会计师事务所的区域分布;
  2·2质量意识的贯彻
  具备质量意识的人员是保证质量控制系统正常运作的重要因素:
  (1)执业过程中应强调质量意识:使助理人员的工作达到质量要求;保证质量意识贯彻的一贯性;与客户沟通的文件应体现专业性;对提高工作质量方面所作的努力给予支持和奖励。
  (2)人员培训中应强调质量意识,以达到:提升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改进工作方式;重新设定职责以利于逐级监督;修正档案的编制标准。
  (3)工作底稿中质量意识的体现:项目工作底稿是质量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项目工作底稿应能使第三方(不论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跟踪档案记录并作出结论,同时能满足使用者事后复核的要求。依据工作底稿可以恰当地确定:计划的内容、己完成的工作步骤、产生的问题、作出的决定及工作结果。
  2·3建立质量控制系统
  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应考虑的关键因素是:
  (1)描述经营目标;
  (2)阐释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理念;
  (3)编制组织结构图;
  (4)绘制工作流程图;
  (5)制订质量控制要素的政策和程序清单;
  (6)编制、收集与专业服务相关的标准化表格;
  (7)整理现存手册;
  为了更好地完成上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培养负责质量控制的内部专家,并寻求获得外部顾问的帮助。
  2.3.1培养质量控制的内部专家
  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委派人员负责计划和监督质量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应由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人员选择余地较小,也可以由一位负责人兼任该项职能。
  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专家来源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或会计师事务所员工。内部专家应在质量控制领域把握专业发展的最新动向,答复和处理实务中出现的问题,并对影响执业的事项及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始终保持敏锐的意识。
  质量控制与独立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规范紧密相关。内部专家要了解上述规定,参加有关会议和后续教育,并为执业人员提供咨询。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需要对学习、参考资料的购置作出特别规定。
  2.3.2聘用外部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在建立质量控制系统时可以寻求外部顾问的帮助。外部顾问的工作主要是检验现行的系统,并就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全面质量控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2.4建立是检验现行的系统,并就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全面质量控制提出意见和建议。
  2.4建立质量控制系统的程序
  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应当确定适当的程序,这些程序因会计师事务所的不同而有所差  别。建立质量控制系统的简明程序如下:
  (1) 建立质量控制的一般目标和具体目标;
  (2) 了解现行质量控制系统;
  (3) 确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书面文件;
  (4) 编制并及时更新标准表格、文件和相关手册;
  (5) 以易于理解的方式沟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6) 通过适当的措施监控质量控制系统的有效性。
  为完成上述步骤需建立一个明确的时间表,并切实地估计每一个步骤所花费的时间。需要强调的是,必要的时间投入将会为系统的建立提供良好的基础。
  2·5质量控制档案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的内部程序应形成文件并分类归档,如人员选聘、专业发展、晋升和督导等。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规范化,这就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档案能够涵盖整个质量控制系统的全部内容。质量控制档案繁简程度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性质,比如: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中,需要严密、复杂的档案,以使合伙人和员工关注质量控制系统,但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能就是不必要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要明确形成质量控制档案的程序和文件处理方法,以确保质量控制系统的运行符合专业要求。问题的关键是,质量控制档案应便于理解,利于操作。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档案是有效质量控制系统的关键内容,各层次的人员都必须了解并完全熟悉与自身相关的组成部分。
  质量控制档案应包括下列要素:
  (1)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的描述;
  (2)质量控制政策及程序;
  (3)建立和维护系统的特定人员的责任;
  (4)关于质量控制各个方面信息的范式(比如,专业培训时间记录表);
  (5)质量控制系统各个方面负责人的姓名;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经常检查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在适当的条件下,作出进一步地调整以适应情况的变化。实际上,这种检查本身也是质量控制系统的一部分。
  本指南在附录中提供了质量控制文件标准表格的范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用来作为完善质量控制档案的参考。
  2.5.1组织结构
  组织结构图阐释了会计师事务所的各种功能以及各功能之间的相互关系,表明了权利、责任和沟通方式的管理链,是会计师事务所运作和发展模式的图解。组织结构图应当及时准确地反映会计师事务所的最新变化。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 "功能"来绘制组织架构图,"功能"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要完成的工作。在""功能"确定下来后,人员才可以确定。对于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一项具体工作往往会投入较多的人力,同时还会将工作进一步细分,所以除了主要功能之外还有从属功能。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个顺畅、明晰的组织系统。无论是小型还是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大体上应当有三种功能:
  (1)客户服务管理
  (2)人事管理
  (3)办公室管理
  组织结构图对所有人员都应该是公开的,它可以单独发放,也可以包含在质量控制文件或会计师事务所手册中。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各组织的性质应该在组织结构图所附的说明文字中予以注释。
  质量控制系统要素是彼此依存、相互支持的。恰当的组织结构有利于理顺内部关系和明确职责分工;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制定应当慎重,不能自相矛盾,应能服务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同时在内容上还必须充分、详实,以便对现存及未来可能发生的问题予以适当的指导;内部沟通系统应当适时保证所有人员了解自身在质量控制系统中的责任和义务;监督系统应当具有恰当性和及时性,以使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执行中的偏差随时被发现并得以纠正。
  2.5.2编制标准表格和范式
  质量控制的目的并不意味着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人员施加过多文案工作的压力,但是,编制适当的质量控制档案是必要的。一旦所有例行工作均采用标准化格式,自然会使质量控制更有效率和效果。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标准化格式文件的作用,会计师事务所的文件档案存储柜需要经常留有较大空间,以便分门别类地针对不同名称和编号的表格设置标签。
  会计师事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标准化格式文件的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最新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专业发展的要求,是否满足设计目标以及供应是否充足。
  本指南的附录提供了标准表格和范式,包括全面质量控制(表 A)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表 B)。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其适用性,根据自身情况进行修正。
  2·6检查现行质量控制系统
  为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应定期检查质量控制系统,以确保该系统达到所设计的目标。检查现行质量控制系统应包括的内容与建立质量控制系统应考虑的关键因素相同。
  2.6.1建立适时可靠的程序
  为了保证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标准化格式文件)的适时性和可靠性,关键是要指派有关人员完成如下工作:
  (1) 确定需要改进的环节;
  (2)确定最新的标准化格式文件已完成并置备于最便捷的地方;
  (3)确定所有人员知晓已作出的变更;
  (4)确定质量控制手册的原件和所有副本及其他手册能够反映最新的情况。
  负责质量控制系统的人员也应当具有检查的职能。会计师事务所的文秘人员不应被指派负责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制订及变更,因为这些人员不参与技术方面的研究,不使用标准化格式文件,也没有在执业中贯彻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经验。
  鉴于质量控制的最新信息来源于多种渠道,指派专人负责收集最新信息是很必要的。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
  (1)内部专业人员对其份标准表格或某项程序的修正意见;
  (2)有关部门、机构颁布的专业准则及规范的变化;
  (3)从专业会议或与其他执业者的联系中获得的新思路;
  (4)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以及这些客户的经营哲学或理念的变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常检查这些信息来源,以明确需要改进之处。过时的表格、政策或程序不仅会产生误导,还可能与已颁布的专业准则相抵触。
  2.6.2及时通知情况的变化
  质量控制系统的变更应及时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人员。如果某份表格已被修改,则旧的版本应从现行系统中(包括所有参考手册、分类档案柜、抽屉等)删除。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制订新旧系统对照目录,以便确定哪些版本是目前适用的。
  
  3.质量控制系统的组成要素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系统包括全面质量控制和项目质量控制两个层面。全面质量控制是对会计师事务所各个业务环节、各个方面的全方面控制。项目质量控制则是对全面质量控制的进一步细化,是对单个审计项目中助理人员工作的督导程序。
  本部分是针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而言的,所阐释的组成要素是质量控制系统所应包括的最基本内容。全面质量控制质量要素具有普遍适用性,但并不意味着该要素中的所有程序都适用于某一具体会计师事务所。
  3.1职业道德原则
  3.1.1在质量控制的前提下,职业道德主要体现为独立性的政策要求。客观、公正原则是与独立原则相辅相成的,但客观、公正是思想方面的原则,较难实际的计量与监控。独立原则可以在形式上由一套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为的政策和程序体现,较易具体掌握和判断。
  独立性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独立于客户和其他单位之外,与之免除任何利益关系,以客观、公正的原则和立场分析、判断和处理问题。
  每个会计师事务所都应该确立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以便合理地保证所有人员符合独立性要求。独立性包括形式上独立和实质上独立。为了保持应有的独立,执业人员必须具有诚实正直的品质,并且不受任何与客户及其管理当局或所有者相关的经济利益的影响。
  3·1·2运用独立性的一般要求
  (1)《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对执业人员在形式上和实质上保持独立性作出了规定。所有执业人员必须完全熟悉《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职业道德准则适用于所有业务领域,其具体内涵包括:
  a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业务时,有责任免除任何与独立性相违背的利益关系。
  b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的规定,是指注册会计师的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不能贷款绘客户或从客户那里获得担保和贷款,除非是在客户的正常业务中签定的公平协议。
  C注册会计师或其近亲不能从客户那里以非正常的价格接受物品和得到服务,或是以与社会生活礼仪不相称的方式谋取利益。
  d当利益或职责在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间或客户之间发生冲突时,注册会计师必须加以解释并与客户沟通。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客户之间的冲突个案中,不能就冲突有关的事项向各方同时提供建议。
  (2)会计师事务所不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建立、健全基本的独立性政策和程序,并将其分类归档以确保所有的人员都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3)会计师事务所应将独立性政策及程序告知所有的合伙人及员工。在某些情况下,在家中或办公室工作的执业人员会有兼职的事务性人员的协助,比如配偶或子女,也应该让这些人明白独立性的重要。
  (4)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将客户及可能影响独立性的单位或人员的名单留底,这份名单应该定期向所有员工传达,以使员工检查可能发生的有损独立性的情形。
  (5)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至少按年度)要求所有的员工确认:知晓独立性要求;禁止的投资、业务或关系没有发生或不存在。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要求新员工签署一份独立性声明。
  (7)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指派一位合伙人负责传达、贯彻独立性的要求,并且解决与独立性有关的问题。
  (8)在培训课程及在岗培训中应当对员工反复强调独立性的重要性,训练其判断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并尽早提请负责独立性的合伙人对这些情形予以充分关注。
  (9)如果存在潜在独立性问题,在接受委托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该问题进行全面彻底的调查、分析和记录。
  (10)在连续接受审计委托时,应当在计划阶段检查独立性的执行情况并加以记录。
  (11)当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应该取得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独立性的声明。
  (12)当从一个客户或相互关联的客户群体中取得的收入占会计师事务所全部业务收入相当大的比例时,应当检查收入的组成以确保在该状况下独立性没有被损害。
  (13)由审计工作的委派引发约有关独立性的特殊间矮必须予以考虑。在同时为客户提供审计和其他服务时,独立性容易受到影响。损害独立性的关系也括但不圃于:
  a对客户直接或间接的重大财务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b与客户共同参与联合经营的投资计划;
  c除正常的借贷程序外,接受或给予客户的贷款;
  d与客户的有关人士具有近亲属关系。
  3·1·3独立性在审计业务中的运用
  按照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当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为保持独立性,注册会计师应向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申明并实行回避:
  (1) 本人的近亲属是客户的职员、董事或其他管理人员;
  (2) 本人或其近亲属拥有客户重要的股权;
  (3)本人或其近亲属是某一信托公司的托管人,这家信托公司在客户中拥有重要利益;
  (4)作为客户某项职务的侯选人而在该客户拥有实际利益;
  (5)过去两年是该公司的经理人、债务人、股息接受人等利益关系人;
  (6)在过去U个月内与客户有财务上、商业上的关系;
  (7)通过继承等方式被动地接受了客户的重要利益;
  (8)接受或保留对于客户发挥重大影响的董事等职位。
  当执行其他会计咨询、会计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应保证在执行服务时没有担当管理者的角色,也未出现审计自己工作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能够摆脱外界的影响发表审计意见,并且不应在管理当局的压力下修改或是撤回意见。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单位存在除业务收费之外的其他经济关系,也应实行回避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应避免不适当地依赖于某个客户。如果从某客户获取的收入超过会计师事务所总收入的15%时,会计师事务所应考虑对其独立性的影响并记入档案。
  3.2专业胜任能力
  3·2·1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其职贵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谨慎完成所委派的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合理制定并实施职业后续教育计划,据以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与执业水平。
  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贸然承接一项超过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的委托,很容易陷入困境。专业发展的政策和程序应该合理地保证专业人员具有履行职贵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并随着执业进展而不断提高水平。会计师事务所的持续发展有赖于专业人员的经验和知识,这种依赖正随着专业领域的扩展及客户需求的增长而日益变得重要。
  专业胜任能力包括招聘、专业发展及晋升等三个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3·2·2人员聘用
  会计师事务所招聘和留用的人员应具有全局观念,并具备完成专业工作所需的必要知识、经验和素质。
  会计师事务所最有价值的资源是其专业人员,事务所及其员工个人的成功均与人员的素质直接相关。专业服务的品质归根到底依靠执业人员的正直性、专业胜任能力和积极性。因而,人员补充是维持高水平的重要因素。
  人员聘用除了关系到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外,一般被看作是一项行政事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人员聘用的政策和程序,以合理地保证聘用的人员具有了相应的知识、经验和素质。人员聘用的政策和程序是维护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的关键。
  人事手册对事务所人员聘用将会起到重要作用,该手册应详尽记录如下质量控制的内容:
  (1)聘用政策和程序;
  (2)评价应聘人员及新员工的办法;
  (3)新员工的定位;
  (4)项目的人员派遣办法;
  (5)项目的监督;
  (6)专业发展;
  (7)业绩评价办法及改进措施。
  其他有关人事管理的事项,诸如:休假政策等,也应明确包括在人事手册中。一些不成文的人事政策往往会在员工间引起混乱和误解,人事政策应用的不连贯,最终会导致员工的不满。
  3·2·3 会计师事务所应就所有层次的人员需求作出计划。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应当在发生人员短缺现象之前作出计划,而不应在遇到人员需求困难的时候才想到补充人力。制定计划可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来安排招聘广告、组织校园内的招聘、面试人、评价应聘人员的背景,等等。
  招聘计划应明确补充人员的目标,该目标应以当前的客户群、预期的增长、人员的替换、个人的发展及退休计划等方面为基础。
  确定执行聘用职能的人员条件,并将人员聘用的责任分派给有资格的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自身人员需求及招聘目标等方面情况告知所有参与招聘的人员。
  为达到人员聘用的目标,应该完善相关程序。这些程序包括:
  (1)确定应聘人员的来源;
  (2)制定与应聘人员沟通的策略;
  (3)具体确定应聘人员的步骤;,
  (4)吸收应聘人员并向其介绍本所。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立评价不同专业层次应聘人员的指导方针:
  (1)确认应聘人员所具有的基本素质,诸如:智力水平、正直性、诚实度、积极性及专业才能。
  (2)明确每一层次的员工应具备的资历、能力和经验,比如,学术背景、个人成就、工作经验及个人兴趣。
  (3)明确特殊情况下人员聘用的特殊政策,比如聘用某一员工的亲属或客户的亲属,重新聘用原就职于本所的员工,或是聘用客户的员工。
  (4)通过适当的方式取得应聘人的背景资料和资历信息,比如:简历、申请表、面试评价表、成绩单及以前工作单位的评价。
  (5)评价新员工具备的条件,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和标准。包括从特殊渠道聘用的人员,比如,通过企业合并或收购而吸收的人员。
  员工个人资料应当予以保存,其中包含一份申请表、一份简历或者类似资料。其他资料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要求归类存档。
  监控人员聘用计划的有效性:
  (1)定期评价人员聘用计划,以确定是否遵守了人员招聘的政策及程序。
  (2)定期复查聘用结果,以确定是否达到了招聘目标及满足了对人员的需求。
  向应聘人及新员工告知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1)利用手册或其他方式告知应聘人和新员工;
  (2)编制、分发描述招聘政策及程序的手册;
  (3) 绘新员工制定适当的培训计划。
  3·2·4专业发展
  职业后续教育既是会计师事务所也是每个专业人员的共同责任,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自学一一参与讨论;阅读书籍、技术资料和期刊;完成自学课程;加入有关协会参与其活动。
  (2)在岗培训一一适当的工作委派,有效的督导,准确及时地评价和反馈工作情况。
  (3)持续专业教育一一出席专题会议、培训班、研讨会及其他相关的专业课程进修。
  每个专业人员都有责任确立专业发展的目标,制定计划并持续地执行。会计师事务所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鼓励和支持执业人员在专业发展方面的努力。
  3·2·4·1政策制定和职责分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基本的专业发展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所有执业人员满足其专业发展的要求。如规定执业人员必须接受的职业后续教育时间。后续教育的时间标准至少应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相关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制定的专业发展政策和程序应该告知所有的合伙人和员工。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指派一个合伙人负责专业发展事务,其责任是确保所有人员知晓有关规定、评价员工的专业发展需求、制定专业发展计划、监督专业发展工作进展等。
  3.2·4·2评价专业发展需求
  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同层次的员工在自我教育、在岗培训、持续专业教育中的需求都应加以分析和评价,并制定计划以满足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和个体的需求。
  会计师事务所越大,为满足员工专业发展需求的工作也就越复杂。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教育背景、自学能力、工作经验、个人偏好、专业水平等等。对员工需求的评价应该作为制定专业发展计划的基础。此外,还应建立反馈机制'以便从各种渠道获得信息,反馈渠道包括:
  (1)员工业绩评价;
  (2)委派人员担任新职位或执行新职能;
  (3)员工的专业成果;
  (4)员工的需求;
  (5)逐级复核过程或质量控制复查的情况;
  (6)新技术或新知识;
  (7)参加培训的情况。
  3.2·4·3制定计划
  一旦确定了专业发展目标,会计师事务所就要制定计划以达到这些目标。专业发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一般专业性知识,甸括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财务会计法规、独立审计准则及有关职业规范。
  (2)特殊领域和特殊行业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如:信息产业、金融业或计算机审计和统计抽样法等。对此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如下计划:鼓励参加外部培训、研讨会;鼓励加入与特殊领域和行业有关的组织;为员工提供与特殊领域和行业相关的技术资料。
  (3)个人能力和处理人际关系方面的技能,比如:表达能力、督导能力、自信力及领导艺术等。这其中也也括与管理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技能,会计师事务所应强调人事管理技能的重要性并在培训计划中加以落实。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在上述各个方面制定计划,以使员工的水平逐步提高。计划目标可分为不同水平(程度):
  基础一一教授员工基本的知识或技能。
  初等一一在基础水平上,把基本知识或技能运用于实务中。
  中等一一教授员工判断和处理复杂情况。
  高等一一使得员工具备理论研究能力以及掌握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
  3.2·4·4完善专业发展计划
  所有计划均应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员核准。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进行计划的修改、完善,也可以利用外部顾问或依靠专业机构的计划。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定期地检查计划以确保该计划切实可行。
  专业发展计划应由计划编制人以外的人员审查,包括计划所依赖的资料和指导性原则,以确保相关标准得到遵循。
  3·2·4.5新员工
  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可以专门针对新员工编制专业发展计划。其工作步骤如下:
  (1) 编制简介,用于向新员工介绍执业责任和发展机会。
  (2) 委派人员向新员工解释执业责任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
  (3) 安排新员工参加会计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或其他相应水平的培训。
  3·2·4·6专业发展的途径
  (1)自学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为员工自学建立多层次的计划,它包括:鼓励人员参与自我发展活动;鼓励参与外部的专业教育课程;鼓励参加专业组织;提供学习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及时更新图书资料库,宣传、普及专业知识,收集并更新必要的技术资料,为员工自学提供方便。相关资料也括以下方面:当前专业技术发展的资料;宏观经济资料;特定领域的资料文件;最新政策和程序的手册;其他资料。
  (2)在岗培训
  工作经历是在一个人在接受大学教育完成后专业发展的主要渠道之一。有效的工作实践也括:参加适当、多样性的工作,接受辅导、监督和复核,获取评价信息。在岗培训应该在所有层次上进行:注册会计师对助理人员、经理对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对经理;合伙人对审计小组的所有成员。
  在岗培训的要点包括:与助理人员讨论执行的工作与项目总体的关系;尽可能地让助理人员在项目的多个方面和不同的行业中获得经验;在不同的督导人员指导下工作。
  (3)持续专业教育
  自我发展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参加正规的课程学习及研讨会。尽管自学及其他类型学习是有效的,但正规课程及研讨会仍是后续教育的主导内容。
  为了完成专业发展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以下几个方案中进行选择:由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准备课程并向员工讲授,可以聘请外部顾问和教员来协助,或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参加注册会计师协会举办的培训课程;参加大专院校等教育机构和专业协会提供的课程。
  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发课程和编制计划时应该考虑下列因素:培训计划的目标及员工的教育、经验等;教师熟悉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程度;学员评价计划及教师的情况;教师评价计划和学员的情况;根据新的发展及评价报告更新培训计划;由具备胜任能力的人员对计划进行复查。
  3.2·4·7检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检查系统以评价后续教育计划执行的有效性。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控应作出记录,以此作为监督及改进后续教育计划的依据。每个员工应负责保存证明自己遵循后续教育计划的记录。相关检查程序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复查员工参与培训的记录,以确定是否符合要求;定期复查后续教育计划实施报告及其他相关记录,评价计划本身是否被有效执行并达到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同时考虑是否需要制定新计划、修正已有计划以及撤消无效计划。
  3·2·5考核与晋升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考核和晋升政策和程序,以确保被选拔的人员具备岗位职责所必要的技术及个人的品质。晋升的人员应该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资历、学识水平、判断力、积极性等素质。
  晋升政策是要确保只有当员工能够履行晋升后的岗位职责时才能予以晋升。会计师事务所应告知员工怎样才能向更高层次发展。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定期评价经验丰富的注册会计师在指导助理人员、项目计划、工作监督和复核等方面的业绩。这一监控系统保证了业务实施的质量,并有助于确定何时对有关人员晋升。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并传达晋升至合伙人的标准,以确保人员考核和晋升的连续性。晋升应该以员工价值而不仅是资历为依据。员工的教育状况、经验和潜在的能力,是决定报酬、职责及晋升的一个主要因素。
  3.2.5. 1具体原则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基本晋升政策及程序,以满足实施晋升的需要。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程序可以不必太复杂,但至少每年应进行业绩考核。
  第一步是要建立员工级别。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设置与自身相适应的最少级别数,不要仅仅在别人已有的级别设置上添加一些不必要的繁文绣节。
  会计师事务所应制订级别标准,包括各级别的工作头衔、责任、预期业绩、所需要的资格及经验。一旦级别标准公之于众,员工就会明确如何努力才能达到更高级别的标准。
  制订了员工级别标准后,就应该对员工进行级别划分。按照员工的个人业绩及熟练程度进行级别划分时,应该考虑以下条件:
  (1)专业知识;
  (2)分析及判断能力;
  (3)合作精神;
  (4)领导能力及培训技能; '
  (5)沟通技巧;
  (6)个人基本素质及与专业相关的因素(个性、智力水平、判断力及积极性 等).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定期地(至少按年度)对员工的业绩进行考核并提出改进建议,与考核相关的员工档案应该保存下来:
  (1)明确不同级别的考核责任及要求,安排考核人员及考核时间;
  (2)公开考核员工的目标;
  (3)利用设计好的考核表来考核员工业绩;
  (4)考核人员与被考核人员一起分析考核结果;
  (5)考核人员的上级应复核考核结果;
  (6)复查考核结果以确保已经一人以上的人士作了考核;
  (7)确保考核及时完成。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员工应该定期地与下级员工商讨共工作进展及职业发展机会等问题,告知其目前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地位、如何为会计师事务作出更多的贡献以及怎样才能达到预定的职业目标等。
  考核人员定期与员工一起分析业绩的评价结果,包括对他们在会计师事务所中未来发展的评估。在考评业绩时,应仔细考虑员工的进步、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的发展目标、分工的优先选择及职业机会等。
  通过磋商、对等评价或自我评议等方式来评价合伙人,以确认其是否有继续完成其职责所需的素质。
  一旦会计师事务所建立了人员考核和磋商机制,就必须定期地检查该体制以保证:
  (1) 考核及存档的程序执行良好;
  (2) 达到了考核机制的要求;
  (3) 会计师事务所对员工的奖惩、晋升符合对员工的评价;
  (4) 对表现突出的员工予以肯定。
  会计师事务所中必须设专人负责晋升及解聘、同晋升的员工谈话、对谈话结果记录并存档。该欠贵人员应当:
  (1) 评价获得的信息,在决定晋升时对员工完成工作的质量给予相应的肯定。
  (2) 定期分析、研究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晋升状况,以确认合乎标准的人员被赋予了更高的职责。
  3.3工作委派
  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工作委派给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会计师事务的工作委派应该保证:所有工作都是由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及经验的人员完成。在分派人员时,应考虑审计项目对执业人员经验及能力要求的程度和性质、项目所需督导的程度等因素。一般来说,越有能力和经验的人员,所需要的直接督导就越少。
  审计项目组的责任是为客户提供审计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了解员工个人的技能、经验,并考虑客户需要、可调遣员工状况等基础上对人员安排作出全面的计划。在工作委派时应考虑:员工的经验;员工对于客户及行业的了解;需要督导的程度;委托的特点;员工专业发展的需要。
  大型项目由于所需的员工多,所耗时间长,因此工作委派就更应引起事务所的高度重视。
  3·3·1不论会计师事务所本身的规模和性质,都应建立工作委派的政策和程序,以确保执业人员具有执行业务所需的知识水平及熟练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委派应由一人或多人员责。委派员工时主要考虑:
  (1)及时确定具体项目对人员的需求;
  (2)编制项目时间预算,确定所需要的人员并编制外勤工作时间进度表。时间预算应参考上一年度该项目实际花费的时间制定,科学的时间预算有助于确定完成本次委托所需要的时间;
  (3)考虑派遣计划的可行性,要考虑员工休假、参加课程学习、个人偏好、个性冲突、疲劳程度及其他不可预见的情况;
  (4)考虑各种可能影响独立性和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比如避免将项目分派绘曾经是客户的员工或亲属的人员;
  3.3.2工作委派的目标是应尽可能为客户提供优质、及时的服务。可以用以下标准衡量具体项目的人员分派的合理性:
  (1)项目规模及复杂性;
  (2)项目的人员数量要求和项目完成时限要求;
  (3)人员资历,如经验、知识、职位、背景及特殊专长;
  (4)计划监督的范围及督导人员的参与程度。
  3·3·3工作委派更进一步的目标就是培养复合性人才,使之获得多方面的知识积累。会计师事务所应由负责项目的合伙人核准项目的时间预算和人员分派,在工作委派时,应考虑如下问题:
  (1)员工的定期轮换;
  (2)具有不同经验和背景的员工的合作;
  (3)员工在岗培训的机会。
  3.4督导
  3.4.1督导既是一个组织架构也是一个程序,它可以确保证每个项目都编制计划并在控制下实施。
  为了保证工作中的判断和得出结论的恰当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和执行督导程序。
  督导的范围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主要事项的复杂性、员工的资历和经验及能够获得指导与协助的程度。其他相关因素包括:在项目中对助理人员授权的程度、项目执行人员的业绩以及项目本身所特有的风险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为所有项目的实施及督导建立相应的政策及程序,以合理地保证已经完成的工作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标准的要求。需要强调的是。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督导程序的责任与特定项目中负责计划及监督人员的责任不同。
  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督导的内容包括员工的工作表现以及从项目计划、时间预算、外勤工作安排、复核以及最终出具报告所采用的全部方法。
  3·4·2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基本的督导政策及程序,以保证所有项目的计划、执行、监督、复核和报告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督导政策与程序应针对以下三个不同阶段:
  (1) 项目计划。计划工作的要点:
  a确定计划编制人员
  b计划人员的派遣方案
  c收集背景资料或从以往的底稿中获得信息,并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更新
  d描述应也含在审计计划的事项,如:影响计划的因素;确定对人员以及专业知识的要求;时间预算的变化;考虑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经济环境以及对项目实施的潜在影响。
  (2)外勤工作。在外勤工作中应当对审计工作实施充分督导,人员分派时考虑项目执行人员的知识、能力及经验;为便于员工之间的沟通,事务所必须统一工作底稿的内容及格式要求;为提高效率,员工在执行项目中恰当地运用预先设计的标准表格、清单及问卷。
  (3)工作底稿的复核和报告。要点如下:
  ·a在审计报告签发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适当的督导人员对所有项目的工作底稿和报告草稿实施复核。该复核的目的是为确保审计工作已全部完成,符合专业标准及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的要求,并且文持己形成的审计意见。
  b复核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胜任能力和责任感。
  c工作底稿复核过程及复核结论应形成相应的文件。该文件包括工作底稿索引关系、复核人问题的解答、复核备忘录和标准表格或清单
  d确定已获得证据的充分性及适当性
  e确定该报告符合专业标准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
  f完善冷静复核程序,比如:一份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中一个合伙人签发,就需要由对该项目没有直接责任的另一个人进行复核。冷静复核有助于形成客观、全面的判断,确定已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以支持所得出的意见,容易发现以前忽略的重要内容。
  g确立专家复核程序,如利用税务专家复核审计底稿中的税务部分。 3.5咨询
  3·5·1 咨询是从具备相应知识水平、精通专业并有良好的判断力和权威性的人士那里获得的协助,以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为咨询建立相应的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执业人员根据需要从专家那里获得有关技术问题的指导。咨询的政策和程序由多种因素决定,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及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所具备的知识水平、胜任能力、判断能力。
  由于执业环境的特点或专业人员自身知识及经验的局限性,执业人员需要从其他方面获取指导及协助时,应该保证咨询渠道的权威性,比如:查阅相应的专业文献或向某一特定领域具有丰富知识的专家咨询。
  3.5.2具体原则
  (1)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基本的咨询政策及程序,以确保当专业人员遇到复杂问题时都能得到指导及协助。在咨询政策中必须解决:什么时候应该咨询、向谁咨询以及怎样咨询等问题。
  (2)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已建立的咨询政策及程序通过备忘录或业务手册等形式传达至所有的合伙人及员工,必须要让全体员工了解:利用他人的知识来协助解决在实务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不是能力缺乏的表现,相反有助于更好地完成工作和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
  (3)业务人员可能在遇到以下情形时需要获得指导和帮助:颁布的新准则、新规定及法律法规的重大变化;会计实务、审计实务或财务报告的特殊要求;实务中出现自身不能解决的专业判断差异;与客户发生纠纷等。
  (4)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强制咨询的基准,即出现以下情况时事务所应要求员工必须进行咨询:与独立性或其他道德有关的事项,不具有某一领域所必要的专门知识;发生过去未曾遇到的新问题;可能会引起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形;符合监管机构的呈报要求,以国际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
  (5)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指派知识、经验丰富的人员在特殊技术领域担任顾问,并且维护其权威性,并制定政策解决可能出现的专家同员工之间的分歧。
  (6)若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内部可以解决所有技术和其他方面的问题,决定不需要外部咨询,那么,事务所应记录这一决定并存档。为避免审计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如下措施:补充更新资料库,同时保留向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专家咨询的渠道;鼓励员工利用同事的经验和知识或向会计机构咨询;建立研究机构协助专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
  (7)为确保咨询程序的适当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尽可能集中向外部咨询。
  (8)为方便员工获取指导与协助,一个重要措施就是建立并及时更新动态资料库。会计师事务所应该鼓励专业人员利用资料库及共他权威的资料源。建立上述资料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为每个业务部门建立参考资料库并定期补充;收集并分发技术手册和新近颁布的技术规范等资料,包括与特殊行业及其他专业方面相关的资料。
  (9)会计师事务所通常对开展咨询并组织研究很重视,但却容易忽略对相关资料的记录和保存。只要员工进行了咨询,事务所就应记录相关内容并整理、归档。会计师事务所应向记录人员告知其责任及要求。咨询档案文件包括咨询备忘录、咨询渠道、咨询结论以及解决意见分歧的内容。
  (10)负责向外部咨询的人员也应该负责保管按主题分类的咨询档案,以利于将来解决类似的问题。
  3.6业务承接
  3.6. 1一般原则
  (1)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决定是否接受新客户或继续与老客户合作,其目的是降低与那些缺乏正直性的客户打交遣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无法为某一客户的正直性和可信赖性作出担保或承诺,而客户的正直性和可信赖性很可能会影响共财务报表的认定。在决定承接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也应该考虑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比如:特殊行业、特殊领域的知识、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完成委托所需要的人力资源等。
  (2)为了维持高质量的业务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一个新客户前,应对其各个方面进行认真地评价;对于老客户应定期进行再评价。这些评价的目的是:确定可能涉及执业责任的相关风险;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3)在业务承接中,主要应考虑的因素包括:管理层的稳定性、客户的正直性及经营理念、行业的性质、融资需求、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系统。
  (4)《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客户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专业胜任能力既取决于人员委派的适当性,也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完成委托所需的专业知识。
  (5)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意味着可以减少出现违反独立性的情形。
  总之,接受客户的委托是应当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的。如果无视客户委托需求的虚假动机、违法的经营行为、管理层的品德、丧失持续经营的信心以及自身是否具备独立性的要求,则很可能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
  3,6·2如何评价客户
  3·6·2·1首次接受委托
  (1)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相关政策,以确定不接受或有条件接受哪些客户的委托。
  (2)业已建立的业务承接政策和程序应传达至相关的人员。
  (3)在接纳新客户前应采取的主要程序:
  a获取并分析拟受托客户的相关财务资料,比如:年度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及所得税申报表;
  b在签定意向性的协议书及保密性条款后,向第三方调查拟受托客户的资料及其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如可以径向拟受托客户的债权人、法律顾问、投资银行或其他专业人士调查。
  c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了解解除委托的原因,例如对注册会计师的不合理期望及在财务报表处理上的争议。
  d考虑接受该委托应关注的特殊风险领域。
  e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在评价专业胜任能力时,应考虑所需的专业知识、专业经验、专业技能、专业训练和对行业的了解等。
  f确定接受该委托是否违背职业道德准则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4)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应由一个或多个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合伙人评价己经获得的有关拟受托客户的资料、并决定是否接受委托,获得的结论及其原因应该记录并归档。
  (5)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承接政策和程序的管理及监督职责也应由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合伙人承担。
  3.6·2·2连续接受委托
  (1)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相关政策,以决定不再继续接受或有条件继续接受哪些客户的委托。
  (2) 业已建立的继续接受业务委托的政策和程序应传达至相关的人员。
  (3)需要对客户予以评价以确立继续委托关系的情况包括:
  a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中规定的期间终止时;
  b自上一次评价以来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包括下面一种或多种情况:管理层、董事会、所有权、法律顾问、财务状况、诉讼案件进展、客户的业务性质、委托范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核心技术人员。
  C出现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拒绝接受客户委托的其他情况。
  (4)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应由一个或多个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合伙人评价已经获取的有关客户的资料、并决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获得的结论及共原因应该记录并归档。
  (5)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具有较高专业水平的合伙人管理、监督继续接受委托的政策和程序。
  3·6·3业务约定书
  3.6.3.1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与委托人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非审计业务时可以参照执行。
  在项目开始前,业务约定书的条款被清楚地理解并形成书面文件非常重要。业务约定书确立了委托和受托关系,明确了委托目的和范围、责任的划分及报告书的形式等事项,以维护双方的权益,避免与委托有关的问题的误解。
  3.6.3.2如何编制委托书
  对于连续接受的委托,除非上次的业务约定书中的委托范围涵盖了本次委托,否则应另行签定业务约定书。出现下列情况时,也应另行签定业务约定书:
  (1)有迹象表明客户误解了委托的目的和范围;
  (2)委托条款需要修改或需订立特殊委托条款;
  (3)客户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4)客户管理层发生重大变动;
  (5)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不需要签定新的约定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提请客户关注原业务约定书,同时补充一份备忘录。
  尽管业务约定书的形式及内容各异,但下列内容都应予以考虑;
  (1)委托目的及性质;
  (2)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3)委托的范围;
  (4)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特殊行业惯例;
  (5)时间预算;
  (6)报告书的形式;
  (7)应遵照的程序;
  (8)利用与委托相关的记录、档案及其他资料;
  (9)客户应准备的资料或为完成工作提供的协助;
  (10)签约时间;
  (11)收费计算的基础和其他费用的安排;
  (12)关于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13)关于利用专家的工作;
  (14)关于客户员工的协作;
  (15)关于利用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16)业务委托约有效期问及再次委托的条件;
  (17)违约责任;
  (18)签约双方认为需约定的其他事项。
  3.6.3.3具体考虑
  (1)性质及范围
  很多客户容易对注册会计师完成委托的性质和范围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客户通常会孤立地看待一项委托,而忽视内在的相互联系。委托书应当避免这种误解的产生。
  (2)收费
  会计师事务所往往在收费问题上难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客户经常意识不到注册会计师使用 "时间成本"作为收费基础。在开始执行委托前,注册会计师应该就有关收费或计费基础获得客户的认可,而且还要就所有额外费用的补偿及付费方式等问题与委托方协商一致。
  (3)客户的协助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一项委托时往往需要客户必要的协助,通过客户的协助,可以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花费,并将审计成本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需要客户协助的方面包括:
  a提供基础资料
  b提供注册会计师完成工作所需的档案或文件
  c编制业务流程说明
  d归纳数据、摘要
  (4)利用专家的工作
  当注册会计师必须求助于专家才能完成既定的工作时,应当取得客户的事先认可,并向客户解释该程序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3·7监控
  3·7·1 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系统进行监控,目的在于确保质量控制的其他要素已经被有效地运用。监控程序主要依赖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权责划分。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制定监控计划,监控计划通常包括检验和复查两个方面。监控职能通常是由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完成的,也可以委托所外人员来执行。
  监控政策及程序应与控制制度的性质和范围相联系。会计事务所应设计、制定监控程序的目的及程序表、有关监控范围的指引、建立监控活动的时间表及为监控者与审计小组提供解决异议的程序。
  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及性质决定了监控的范围。
  需要说明的是,监控要素是针对整个质量控制系统而言的,而督导要素针对具体项目。两个要素既相互关联又有所不同。
  3·7·2 会计师事务所首先应明确由谁来负责选择监控人员。在考虑责任层次及所需的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确定参与监控活动人员的资格条件和选择标准。
  检验程序可以采用复核的方法,包括行政和人事档案的复查,项目工作底稿、档案及报告的复查等。复核应该考虑的因素包括新委托、特殊委托以及那些引起公众高度兴趣或高透明度的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对照质量控制的政策及程序进行检验。一般而言,会计师事务所应该提前制定检验及复查计划,以更好地复查质量控制政策及程序的执行情况。
  复查人员应该编制关于检验情况及其结果的书面报告.复查人员还应与被复查的部门讨论检验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相关程序,解决复查人员与项目或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并且针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不足采取改进措施。
  3·7·3权责划分
  3·7·3·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行政和专业责任的划分建立政策和程序,以满足质量控制的需要。重要的是,应委派具有一定水平的人或小组对质量控制的各种因素进行控制,比如:独立性问题的解决、项目人员的分派等。会计师事务所要考虑的是参与人员的数量、员工的专业胜任能力、员工的权力及必要的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质量控制系统的关键。只有高级别人员对质量控制系统的建立、完善及遵守表现出其正的责任感,质量控制系统才可能得以正常运转。
  对于员工来说,重要的是知道谁具有权力和能力回答有关质量控制的政策和程序的问题。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中,应该指派或授权给一个或多个人来负责全面质量控制,包括从设计、完善到持续监控其遵循性等各方面。质量控制人员应该具有良好的行政管理技巧及在专业方面熟练的技术。
  3,7·3·2 会计师事务所应确定负责人来主管行政和技术质量控制系统的工作,并设定这些负责人的权力范围和报告责任,该负责人应确保将不符合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事项报告给高级合伙人或管理委员会,以利于采取相应的行动。
  
  4、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
  
  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经济实体的财务信息进行独立审计并发表专业意见,不论该实体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它的规模如何或以何种组织形式存在。
  审计质量控制的目的在于使所有审计工作均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在设计适当的质量控制系统时,应对审计的目的加以考虑。审计的目的就是要让注册会计师表达对财务信息的意见,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将有助于增进财务信息的可信性。但注册会计师的意见不应被视为是对客户持续经营能力的保证,也不应认为是对其管理层效率或效果的承诺。
  4.1业务承接阶段 '
  4·1·1政策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之前,应根据所掌握的客户过去和现在情况,并考虑正直、客观、独立、保密以及对技能和工作胜任能力的要求,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个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应该是: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对于客户的经营、所有权及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有所了解;并且己经确定其是独立于客户并且具备了完成该项委托所要求的技能和资源时,才能接受审计委托。在建立一个质量控制系统时,应该考虑将此过程的相应记录存档。
  4·1·2程序
  4·1·2·1确定对新客户的评价程序
  (1)取得并审阅新客户的有关财务资料,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纳税申报等。
  (2)向第三方了解新客户及其管理层的情况」询问的第三方包括客户的往来银行、律师、投资银行及其他机构。
  (3)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了解客户的管理层是否正直,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会计政策、审计程序上的分歧以及客户更换注册会计师的理由。
  (4)考虑是否存在特殊风险或需要特别注意的情况。
  (5)评价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新客户的能力,评价时应考虑所需要的专业技术、对该行业的了解及现有人员情况。
  (6)确保接受委托不会违反独立性及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质量控制程序特别要求:如果遇到新客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承接审计委托之前,应考虑变更的原因。
  4.1.2.2对原有客户,在以下情况下应确定是否继续接受委托;
  (1)每届委托期间终了时;
  (2)下列因素发生重要变化:管理层、董事会、所有权、法律顾问、财务状况、诉讼案件进展、委托范围、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核心技术人员、客户业务性质等。
  4·1·2·3应指派适当的人员或部门,对了解到的客户情况进行评价,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1)确定不接受的业务类型或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接受的业务。
  (2)将有关结论记入工作底稿。
  4.1.2.4将本所业务承接的政策和程序,告知所内有关人员。
  4·1·2·5本所业务承接政策和程序的执行情况,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与监督。
  4.1.2.6理解委托条款
  接受审计委托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确定委托条款及法定责任。
  以书面形式清晰地记载、确认注册会计师与客户的责任范围,是非常重要的。质量控制系统应当足以确保对该标准的遵守。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一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的责任等问题。
  在委托开始执行之前明确双方的责任范围、目标,可以避免对有关委托内容的误解。
  4.1.2.7注册会计师对有关财务报告编制依据的责任
  在委托书中应明确是否存在需要依赖通用财务报告作出经济决策的使用者。如果存在(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就应编制通用财务报告。相反地,若没有这种需求,由于管理层可以根据自身需要生成财务信息或从财务报告之外的途径获取所需要的资料,则也可编制特殊用途的财务报告。在这种情形下,财务报告并不一定要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那样符合所有会计准则的要求,因此有必要让客户就运用何种会计概念和会计准则作出说明。
  4·1·2·8与客户有关的法律法规
  在审计委托中,注册会计师需要全面了解与客户有关法律法规。许多部门、组织、协会各自都有对财务报告及公开披露信息等问题的要求。例如上市公司、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外商投资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等。注册会计师在对这些单位进行审计时,应对相关法规予以特别关注,并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特殊要求。
  4·1·2·9区分审计委托与其他类型的委托
  业务委托的类型对所要进行工作的性质、范围及报告的格式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明确审计及审计相关服务的区别对注册会计师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一)审计委托
  在审计委托中,注册会计师对由客户负责的事项的可靠性提供一种较高水平的保证,审计委托主要有两种类型:出具一份书面报告,该报告对另一方就其自身责任所作出的书面认定表达一种增进可靠性的意见(鉴证审计,如财务报表审计人在责任方未作出书面认定的情况下,编制一份提供相关和可靠信息的书面报告,并以既定标准为基础对责任方作出评价,发表审计意见(直接报告审计,如对政府部门的绩效审计、对接触计算机系统控制的内部审计、对环保法规遵循情况的审计等).
  (二)审计相关服务
  常见的审计相关服务的委托有以下几种类型:
  (1)审阅:审阅委托是一种注册会计师表达中等水平保证意见的委托,比审计报告所提供的对财务报告可靠性的保证水平要低。审阅委托所运用的程序比审计的程序范围要小,通常用询问及分析性程序为审阅报告提供合理依据。审阅报告应当就财务报告是否存在未公允表达、或不符合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的情况提供消极保证。
  (2)商定程序:商定程序的委托是指注册会计师只执行已经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的程序,并且报告相应结果。根据委托条款、范围及所执行的程序,商定程序委托与审计或审核委托相比,范围既可宽泛一些,也可相对小一些。
  审计和审阅委托要求注册会计师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而商定程序委托则不需要注册会计师表达保证意见。报告的使用者可以根据注册会计师执行商定程序的结果得出结论并推断出相应的保证程度。执行商定程序委托,典型的程序包括:检查、观察、询问、函证、计算或分析性程序等。
  在注册会计师签定业务约定书、分派工作及编制报告之前,需要明确委托的类型,由此可以确保客户要求、报告形式、报告使用要求等内容被清晰地界定并且恰当地运用。
  4·2审计计划阶段
  4·2·1政策
  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其工作进行充分计划,以便能够以一种有效、及时的方式来执行审计业务。计划应该建立在对客户经营活动了解的基础上,并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的修正,在审计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会计系统及相关内部控制,并且研究、评价内部控制的运行情况,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及范围。
  当注册会计师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工作形成并表达审计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得合理保证:其他注册会计师或专家完成的工作就其目的而言是适当的。
  审计计划贯穿于整个审计活动始终,主要包括:
  (1)针对审计范围及组织实施的总体审计计划;
  (2)针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及范围的具体审计计划。
  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或出现预期之外的结果时,应对总体审计计划及具体审计计划进行修改,并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记录存档。
  充分的审计计划有助于对重要审计领域给予适当的关注,并且可以及时明确潜在的风险及问题,使审计工作尽可能有效地完成。计划本身也会帮助注册会计师合理地使用助理人员,协调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执行的工作,以满足有关准则的要求。审计计划的具体指导参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3号一一审计计划》。
  4·2·2程序
  4.2.2.1编制总体审计计划
  (1)应明确编制审计计划的责任,审计计划应由适当的人员来编制。
  (2)了解客户背景知识,以前的审计结果及后续变化
  (3)审计计划中应包括以下事项:计划的工作方案;确定需要的人员及对特殊技能的要求;完成时间的估计;考虑影响客户及其所在行业的经济环境因素,并确定其对审计的潜在影响。
  (4)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质量控制程序,以确保注册会计师在编制全面审计计划的过程中对下列因素给予充分关注:报告的性质及时间安排;客户采纳的会计政策和估计及其变更;新的会计或审计规定对本次审计的影响;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应特别共注的情况,比如:发生重大错误或欺诈的可能性或关联方交易;对会计系统及管理控制(包括内部控制)的可信赖水平;所要获得的审计证据的性质及范围;内部审计师的工作;在对客户的附属公司或分文机构进行审计时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参与;专家的参与。
  计划的范围根据审计规模、复杂性,以及注册会计师与客户过去交往的经验、对客户经营活动的了解而有所不同。
  4·2·2·2审计计划的书面存档
  注册会计师应当编制书面的具体审计计划,以确定执行总体审计计划所适用的程序。具体审计计划包括每部分审计目标及具体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对参与审计工作的助理人员的指导,并可作为控制工作适当实施的方法。
  附录五中包含有一个具体审计计划的范式,该范式仅是一种建议的格式,还需根据每一项委托的具体情况加以修正。
  审计时间预算有助于控制审计时间成本。在制订预算时,应考虑参与审计人员的经验与能力,估计其完成各项审计程序的真实时间。
  4,2·2,3员工的分派及预期的监督安排
  审计业务的执行及报告的编制应由经过适当培训、具备充分的经验及胜任能力的人员进行。通常情况下,审计业务需要一个团队在授权范围内展开。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最终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报告负责人应检查每一项审计工作是否都达到了要求。从质量控制的观点来看,重要的是让被分派工作的员工准确地理解各自的角色及责任,尤其需要使其明白所扮演的角色应符合整体的要求。
  员工分派的必要性:
  (1)提高工作的效果与效率;
  (2)便于工作的协同与组织;
  (3)使用各种技能的人员;
  (4)保证员工使用的连续性;
  分派员工时应注意:
  (1)测评助理人员的经验与知识水平;
  (2)布置工作而非出让责任;
  (3)激励助理人员;
  (4)监督工作进度;
  (5) 确保助理人员明白其工作内容。
  分派员工时应保证:
  (1)及时确定每个项目对人员的要求;
  (2)编制时间预算以计划外勤工作;
  (3)考虑以下因素以达到人员要求、员工技能和职业发展的平衡:业务规模及复杂性;业务委托对特殊技能的要求;时间进度;人员的连续性及定期轮换,既能使工作有效进行,又能让具有不同背景和经验的人员从多角度分析问题;在岗培训的机会;员工的经验、职位、背景及特殊技能 独立性的考虑。
  4,2·2,4了解客户经营活动
  注册会计师了解客户的经营活动有助于确定和评价审计证据的性质及来源,并根据其职业判断确定对财务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对前期中存在的情况或问题给予特别的关注,并了解其近期的变化。
  进一步的指导参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1号一一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
  注册会计师可采用以下方法了解客户的情况:
  (1)利用以往审计的资料与经验;
  (2)与客户高级管理人员等讨论;
  (3)与客户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并复核内部审计底稿;
  (4)与曾为客户及所在行业的其他单位提供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讨论;
  (5)与客户以外约有关专家、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客户等知情人讨论;
  (6)查阅与客户所在行业相关的资料;
  (7)了解对客户有重大影响的法规;
  (8)实地查看客户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
  (9)查阅客户相关的会议记录、以前年度的财务报告等。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的客户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经济环境:国民经济的景气程度;利率和资金供求状况;通货膨胀水平及币值变动情况;政府的有关政策(如:货币;财政;税收;财政补贴,如政府援助项目等;关税,贸易壁垒;汇率及外汇管制。)
  (2)所在行业情况:市场供求与竞争;经济的周期性或季节性;产品生产技术的变化;经营风险,如高技术、变化快或容易进入的行业;行业的现状及发展趋势;不利的情况,如需求下降、产量过大或恶性竞争;行业的关键指标及统计数据; 环保要求及问题;行业适用法规;行业特定会计惯例及问题;能源供应及成本;行业其他特殊惯例,如劳动合同、融资方式、会计方法等。
  (3)客户实体
  a管理层及所有权:公司结构一一私营、国有、上市公司(包括最近及预期的变化);控制权过度集中;资本结构 (包括最近及预期的变化);组织结构;管理目标、哲学及战略计划;收购、合并或资产处置(近期或计划实施);融资渠道和方法(现在的、历史的);董事会(组成、成员的声誉和经历、独立性及对经营管理的控制、召开会议的频率、审计委员会及其职责范围、专业咨询顾问的变化);经营管理层情况(经历及声望、替换频率、关键财务人员及其所处地位、会计部门的职员情况、报酬或激励计划,如以效益为基础、预测和预算的运用、管理层的压力,如过度扩展、被一个人控制或支撑股价、管理信息系统的质量);内部审计功能(存在性,质量);对内部控制架构的态度。
  b经营情况一一产品,市场,供应,费用,经营:经营性质,如制造业、批发、金融服务或进出口等;生产设备、仓库、办公地点;员工情况,如主要来源、工资水平、劳动合同、养老金计划和有关政府规定;主要产品、提供服务及市场情况,如主要顾客和合同,付款条件,盈利水平,市场份额,竞争情况,出口情况,定价政策,商品声誉,质量保证,发展趋势,市场战略及目标,业务流程等;供应情况,如长期合同、供货的稳定性、付款条件、进货及运输的方法等;存货情况,如存放位置及数量;特许权、专利权、执照;主要费用种类;研究开发情况;外币资产、欠债和交易;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如环境方面的规定;信息技术的应用及计划的改变;债务结构,包括合约及限制性条款。
  c财务状况及盈利情况:关键指标及统计资料;发展趋势。
  d报告环境:法律规定;税收政策;特殊计量与披露事项;审计报告要求;财务报告使用者。
  在计划过程中获得的有关客户经营和行业的背景知识应该运用于整个审计过程,比如,在评价会计估计的合理性、评价管理当局声明书的可靠性、对会计政策和披露的适当性进行判断时可以结合起来考虑。
  4.2.2.5对重要性的评估
  重要性指的是客户财务报表中错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对于一项审计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取得财务报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证据。
  重要性水平的确定不仅是一项专业判断,同时也是一项重要决策。注册会计师应依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一一审计重要性》的要求对重要性的程度作出判断。需要强调的是,应将确定的重要性水平及影响该决策的定性和定量因素记录于工作底稿中。
  4·2·2.6了解客户的内部控制架构
  注册会计师应在充分了解客户内部控制架构的基础上,建立适当的质量控制程序以保证将了解结果存档记录。
  在了解客户内部控制架构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会对现行控制方法提出改进建议,或者建议客户引入新的方法。对于这些建议,注册会计师可以及时以管理建议书的形式与客户沟通。
  进一步的指导请参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4号一一与管理当局的沟通》、《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2号一一管理建议书》。
  4·2·2·7风险评估
  按照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审计项目负责人应该对诸如管理层和关键员工的素质、客户系统和经营的效率及财务稳定性等问题作出自己的判断。这需要在审计的计划阶段就加以考虑,因为项目负责人通常比项目小组的其他成员更直接接触客户,而且在开始外勤工作之前对 "高风险"的客户进行界定,会使得注册会计师合理地安排外勤工作。
  详细的指导请参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
  4·3审计实施阶段
  4.3.1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4·3·1·1政策
  注册会计师应该通过控制测试及实质能得出合理结论并据以对财务信息发表意见。
  4.3.1.2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对所搜集证据的充分性(数量方面) 及适当性(相关性及可靠性)进行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主要取决于其来源(内部、外部)及性质(观察、书面文件、口头证据)。注册会计师应避免对管理当局声明及客户内部文件的无条件依赖。
  对审计证据的进一步指导参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一审计证据》。
  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一一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该执行充分的控制测试对控制风险进行评估,并据以考虑所要执行的实质性测试的水平。
  4.3.2审计程序、结果及结论的存档
  4.3.2.1政策
  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将搜集到的审计证据记录存档。
  进一步的指导请参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一一审计证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6号一一审计工作底稿》。
  4.3.2.2工作底稿
  工作底稿是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轨迹和获取的资料。恰当的工作底稿构成了注册会计师对于司法诉讼的第一道防线。在一个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中,应确保工作底稿清晰、完备、简明并且能阐释结论。审计工作底稿实际上是执行审计业务质量和范围的永久性记录。
  4.3.2.3目的
  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工作底稿通常应该具有如下功用:
  (1)作为支持注册会计师意见的审计轨迹、审计结论的证据。
  (2)注册会计师能够完成复核程序,以确定已执行工作的充分性及结论的适当性。
  (3)为连续接受审计委托提供编制计划的参考。
  4.3.2.4内容
  工作底稿应该清晰明了,按照质量控制要求,工作底稿通常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料来源。比如,从客户记录中得到的资料应该指明出处。
  (2)已完成审计工作的说明。工作底稿应该包括所执行的审计程序的记录、所有检查的支持性文件的描述及有关证据的纪要。
  (3)结论
  工作底稿的每子项都应该包含一个结论,以表明该子项的审计目标已经达到。
  4.3.2.5归档及编制索引
  维护有效的档案系统、使用标准索引及助于保证审计质量和提高审计效率。
  (1)所有的工作底稿应尽早标注索引,这意味着索引中应留有空缺,以便为其他测试底稿留出空间。
  (2)对每个独立的附属部分按不同的次序标注参考索引,例如,Ml/M2/M3等。
  (3)插入另外的表格时,可以使用次级索引。
  4.3.2.6客户的参与
  在注册会计师开始外勤工作之前,可能要求客户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且进行分类形成工作底稿。这种方式节约了审计时间并降低了审计成本。为了达到规定的要求标准,应对以下因素加以考虑:
  (1)当要求客户的员工编制工作底稿时,建议提供适当的范例。
  (2)任何由客户编制的工作底稿部应该加以标明。
  (3)应该获得足够的支持证据来检查客户编制的工作底稿的恰当性。
  4.3.2.7工作底稿的保密性
  为了符合保密标准,质量控制系统应确保只有征得了客户的同意,注册会计师才能允许由第三方接触审计工作底稿。当然,法律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应采用适当的保管及其他防范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者接触工作底稿中的保密性资料。
  4·3·2·8标准化
  工作底稿、编制索引及文件存档系统的标准化将会提高工作底稿的编制效率和质量,并可促进更有效的复核。
  4·3·3督导
  4.3.3.1政策
  注册会计师将工作分派给助理人员时,应当对助理人员进行认真的指导、监督及复核。
  注册会计师在具体实行督导前,应该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指导、监督及复核的范围与程度:
  (1)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这是决定督导方式及程度的重要因素,对专业胜任能力较强的助理人员工作督导的方式可以简单一些,督导的程度也可小一些。
  (2)助理人员工作的重要程度。对助理人员执行的较为重要的工作,必须谨慎选择督导方式和程度。
  (3)助理人员工作的复杂程度。
  (4)助理人员从事特定工作的经验等。
  4.3.3.2程序
  (一)注册会计师应对助理人员进行适当的指导,指导的目的在于使助理人员理解并接受指导意见,从而使最终完成的工作符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指导应使助理人员明确:
  (1)工作责任;
  (2)所执行的具体审计程序的目标;
  (3)客户的业务性质;
  (4)可能对审计程序的性质、范围及时间安排产生影响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5)其他可能影响审计程序的事项。
  在岗培训对员工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与助理人员讨论其所执行的工作与整个审计项目的关系;
  (2)尽量让助理人员参与审计项目中的其他分项工作;
  (3)鼓励注肝会计师训练和培养助理人员;
  (二)监督与指导、复核紧密联系,有时可能包含指导、复核的某些要素。注册会计师应在考虑员工的能力与经验的基础上,从各个层面进行适当的监督。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主要应做以下方面的工作:
  (1)监控审计进度并考虑:助理人员是否具备完成所分派工作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助理人员是否正确理解了审计指导意见;助理人员是否按照总体审计计划及具体审计计划执行所分派的工作。
  (2)了解在审计中出现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如有必要,应适当修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3)解决专业判断上的分歧,必要时应考虑向有关人员进行适当的咨询。
  (三)复核工作底稿并记录复核过程:
  (1)复核人应具备相应的能力与职责,至少与被复核者具有同等专业胜任能力;
  (2)分派的工作已执行完毕并且符合规定要求及目标;
  (3)工作过程及其结果已做适当的记录;
  (4)所有重大审计事项已得到解决,并反映在审计结论中;
  (5)审计结论与所完成的工作结果相一致,并支持所形成的审计意见;
  (6) 对工作底稿的复核过程和复核结果进行记录,包括在工作底稿上签名、完成复核核对表及编制复核备忘录等。
  为达到上述复核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及时对以下资料进行复核:
  (1)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2)对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包括根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对总体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的修改;
  (3)通过实质性测试获得的证据及得出的结论,包括对外咨询的结果;
  (4)财务报告、审计调整事项及审计报告初稿。
  在实务中,项目经理可能经常会发现未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需要部门经理复核的档案:     (1)应当尽早沟通,以便使部门经理调整复核的时问。只有将档案完全整理好,才能使部门经理的复核更有效。
  (2)当确定一个新的日期时,考虑以下方面:什么时间工作可以完成;什么时候复核可以消除疑点 什么时候审计人员在;什么时候客户员工在。
  签字注册会计师要承担对已审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最终责任。对于大型或复杂的审计项目,在签发审计报告之前,应由未直接参与此项目的适当人员进行一次冷静复核。
  (四)督导应注意的主要方面:
  (1)计划:对拟分派的工作制定计划,考虑工作的难度,评价员工能力;
  (2)信心:(a)在培训者方面:理解培训内容、允许发问、不虚张声势; (b) 在受训者方面:积极提问、明白思路、完成思考题和作业、不屈尊。
  (3)动因:将工作确定在适当的层次上;尽可能让受训者思想上放开;解释工作的必要性;确定审计的最后期限及主要内容;确定授权的责任范围。
  (4)监督:防止可能的错误发生;安排好讨论和答疑时间;认真地进行辅导;态度上更为平和(多问些"进行得如何?",少问些"做完了吗?")。
  (5)反馈:有助于避免和消除误解;有助于加深对重要性水平的认识;有助于找出和纠正错误。
  (6)评价:帮助员工判断其工作成果、认识自身的价值以及发现某些方面的不足。适当的评价,能够起到鼓励或改进作用。
  4.3.4技术咨询
  4.3·4·1政策
  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在涉及高风险或 "有问题"的委托时,注册会计师应该考虑就复杂问题与其他成员或外部专家进行讨论。
  4.3·4·2程序
  (1)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咨询的政策和程序。
  (2)确定由于事项的性质和复杂性而需咨询的领域及特殊情况。例如:新发布的法律法规的应用;有特殊会计、审计或报告要求的行业;新出现的实务问题;特殊的法律或监管要求(如境外机构)。
  (3)要建立适当的参考资料库及其他权威咨询渠道:应明确责任人维护参考资料库;保管特殊行业的技术手册;必要时向同行进行咨询;确定法律方面的专家;确定特殊行业的专家;制定向专家咨询的程序;咨询结果应加以记录,并明确相关责任;咨询档案应妥善保管,以备未来参考及研究之用。
  若条件可行,在审计的初始计划阶段,就应明确专家协助的性质及时间安排等问题。
  4.3.5时间控制
  注册会计师应当合理安排时间:
  (1)每天编制所要完成工作的时间预算表;
  (2)将承担的工作分出轻重缓急;
  (3)了解每个员工的工作进度,并视情况进行调整;
  (4)每天填写工时记录;
  (5)通过与时间预算的比较,掌握执业人数的不足或过剩。
  (6)加班需要事先申请。
  4·4报告阶段
  4·4·1政策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并评价依据审计证据而得出的结论,并据以发表审计意见。复核与评价的内容包括:
  (1)财务信息按照会计准则及有关会计制度进行编制;
  (2)财务信息符合相关法规及法定要求;
  (3)财务报表的认定与注册会计师对于客户经营活动的了解相一致;
  (4)按照公允表达的要求,对所有重要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4.4.2程序
  4.4.2.1评价测试结果、得出审计结论
  评价审计程序执行的结果并作出适当结论是审计过程的重要环节。对于一个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审计程序的执行结果和获得的结论均应清晰地反映在审计档案中。
  4.4.2.2审计差异
  注册会计师应记录、汇总已知和估计的审计差异(包括财务报表中未调整的差异)。评价未调整差异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并且将这一评价过程记录于工作底稿。
  4·4·2·3复核清单
  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是质量控制系统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降低重要错报的风险。在出具复核清单之前,应当整体考虑并充分评价复核程序。作为一份核对表,它保证了审计程序在归档前已经全部完成,所有的问题均被检查并已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在注册会计师最后复核时,应准备一份有关客户业务性质、经营成果、审计过程及形成的审计结论或发现的问题的备忘录。备忘录包括被审期间经营活动、经营成果和主要变动事项:
  (1) 审计方法的描述;
  (2) 应用于较高风险、重大错报或违法行为领域的审计方法;
  (3)注册会计师使用了特殊的或新的审计程序或方法;
  (4)客户对注册会计师提出的重大调整建议未采纳;
  (5)客户未在财务报表中反映自认为不重要的事项;
  (6)未准确定义或需要高度判断领域的恰当性;
  (7)客户遵循的异常或特殊的会计政策;
  (8)客户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如,不利经济条件对经营的影响和新的报告要求等;
  (9)在处于临界的情形下,出具无保留意见的考虑和原因。例如,存在持续经营和或有事项问题;
  (10)汇集会计师事务所内讨论情况及形成的结果;
  (11)当审计报告延期公告时,应记录特别的询问程序和结果;
  (12)工作底稿及报告已作必要的复核,并且文持所发表意见的声明;
  (13)审计程序的恰当性及审计记录的充分性评述。
  4·4·2·4冷静复核
  在得出审计结论之前,通常应由不参与项目的合伙人对财务报告进行最后的冷静复核。复核的目的是确保达到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标准,客户的财务资料与最后了解的情况一致,所有重大的异常现象均作出合理解释。冷静复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审计程序的恰当性;
  (2)审计工作底稿的充分性;
  (3)审计过程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4)审计工作是否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要求。
  4·4·2·5签署审计意见
  只有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才能在审计报告上签字。对于某些特殊类型的审计委托,需要具有相关资格的注册会计师才能签字。
  注册会计师只有在董事会、合伙人或能够代表管理层的其他人员同意后才能签署审计报告。按照质量控制程序的要求,审计报告只有在外勤工作己经完成、所有重要事项已经解决,并且经过冷静复核后才能签署。
  注册会计师应对客户的财务报告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及其他披露要求发表意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使用披露内容核对表或文本的形式,以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
  进一步的指导参见《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一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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