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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
发文文号: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6-1-1
实施时间: 1996-1-1
法规类型: 具体准则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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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签订,明确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据以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明确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及双方责任与义务等事项的书面合约。审计业务约定书具有法定约束力。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委托人,是指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业务委托,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可参照本准则办理。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承接审计业务时,应当考虑其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委派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初步评价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进行商议,达成一致意见。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一 业务性质、经营规模和组织结构;
  二 经营情况及经营风险;
  三 以前年度接受审计的情况;
  四 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组织;
  五 其他与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相关的事项。
  第八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表签订,并加盖委托人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印章。
  第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或委托人如 修改、补充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获得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业务约定书归入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签约双方的名称;
  二 委托目的;
  三 审计范围;
  四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五 签约双方的义务;
  六 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七 审计报告的使用责任;
  八 审计收费;
  九 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有效期间;
  十 违约责任;
  十一 签约时间;
  十二 签约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保证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免除会计责任。
  第十三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签约双方的义务。
  一 委托人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 及时提供注册会计师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2 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
  3 按照约定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包括:
  1 按照约定时间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2 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十四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明确审计收费的计费依据、计费标准及付费方式与时间。
  第十五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当明确正确使用审计报告是委托人的责任,由于使用审计报告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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