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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资产[2015]20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0-8
实施时间: 2015-10-8
法规类型: 黑龙江 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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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现将《黑龙江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国资委
  2015年10月8日
  黑龙江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建设,规范预算项目管理和预算支出程序,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与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相衔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黑政发[2011]8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黑政发[2015]23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11]9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的通知》(黑财企[2011]94号)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省国资委项目库)是指拟使用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的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项目的储备库。
  第三条 省国资委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项目入库应当经过遴选,并经过充分的研究与论证,具备可行性。
  (二)效益优先原则。纳入省国资委项目库的项目要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
  (三)动态调整原则。根据项目审核情况、资金安排情况等因素定期对省国资委项目库进行滚动调整。
  (四)追踪问效原则。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预算执行报告制度,逐步建立项目预算安排与执行结果有机联系的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省国资委出资企业应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重点和方向、企业发展规划,结合生产经营实际需要进行项目申报。每年每户出资企业申报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第五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除符合《黑龙江省国资委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审核办法的通知》(黑国资产[2015]195号)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申报材料齐全、内容清楚;
  2、内部决策程序规范完备;
  3、承担项目企业产权清晰,财务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4、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国资规[2007]73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黑国资规[2007]328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出资企业非主业投资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黑国资规[2012]158号)等文件规定,需要省国资委履行审核或备案的项目,必须先经省国资委审核通过或予以备案。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的材料:
  1、《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和《黑龙江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经营预算支出审核办法》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
  2、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的决策文件;
  3、股权多元化企业,涉及申请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应同时提供经各方股东同意的注资方案;
  4、省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
  1、每年6月底前,省国资委向出资企业下发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编报通知;
  2、每年7月底前,出资企业将下一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报送省国资委。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八条 省国资委产权管理处对出资企业申报项目进行预审核。预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材料填报是否符合规定。
  第九条 按照《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办法》和《黑龙江省国资委国有资本经营经营预算支出审核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国资委主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副主任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组成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经营预算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通过预审核的项目进行会审;对于金额较大且比较复杂的项目,可以聘请外部专家参与会审。会审通过的项目纳入省国资委项目库。
  第十条 对省委、省政府已经明确规定用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给予支持的项目,不再进行审核论证,直接纳入省国资委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库管理
  第十一条 进入省国资委项目库的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除外)应在省国资委网站进行公示,以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预期收益或预期效果、项目进度和项目风险控制等内容。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经营预算项目评审委员会,对入库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打分排序。排序结果作为省国资委当年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项目入库后有效期为3年。对于当年未予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对于当年已经安排预算资金的项目从项目库中调出。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从省国资委项目库中调出,并在1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告知出资企业。
  (一)不符合现阶段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
  (二)发生重大事件、重大市场变化、企业战略重大调整的,该项目不适宜继续实施的;
  (三)连续3年未安排预算资金支持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出库的。
  第十五条 入库项目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时,出资企业应当重新申报,并提供项目调整依据,审核通过后纳入省国资委项目库。
  第五章 预算支出项目的监督
  第十六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拨付后,出资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挪用、乱用资金,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出资企业应当按照《黑龙江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省国资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省国资委对预算支出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预算资金管理不规范的项目下达整改意见,出资企业必须按规定整改;对未按计划及时实施或与可行性研究方案存在较大差异的项目,该出资企业下一年度不予安排新项目;对建设条件长期无法落实难以实施或严重违规、经济效益差的项目,对拨付的预算资金予以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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