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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资规[2007]7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7-2-7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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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出资企业: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1月23日省国资委第2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国资委
  二〇〇七年二月七日
  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出资企业投资活动,提高出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参股企业章程中规定省国资委保留重大投资决策权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主要包括企业的下列活动:
  (一) 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 长期股权投资: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投资于其他企业;
  (三) 债权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融资担保等。
  第四条 省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资行为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合规性审核或备案管理。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主体,必须制定并执行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机构,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六条 企业投资活动和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全省发展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
  (二) 符合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三) 符合企业发展战略与规划;
  (四) 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能力,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 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六) 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七) 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等相适应;
  (八) 充分进行科学论证,力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预期投资收益应不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有效规避投资风险。
  主业是指由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的并经省国资委确认公布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七条 企业从事投资活动承担的主要职责是:
  (一) 依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企业的主要投资活动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与构成;
  2、主业与非主业投资规模;
  3、投资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构成、投资预期收益、实施年限等);
  4、进度安排与保障措施。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中的投资项目是指按照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包括子企业投资项目)。
  (二) 企业应当按省国资委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投资计划。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统一报送格式、报送时限等要求,由省国资委另行规定。
  (三) 负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依据可行性研究结论进行投资决策,承担投资风险。
  (四) 负责组织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五) 负责对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的进展及完成情况做出合理分析,分季度向省国资委报送投资完成情况及分析材料,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
  (六) 负责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后评价管理,并将后评价结果书面报送省国资委。
  第八条 企业董事会负责审议、决定投资事项,并对投资计划与投资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经济目标实现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对项目申报的真实性、项目论证的科学性、项目决策的规范性、项目管理的严密性负责,应切实履行职责,落实项目责任制,加强对重大投资的管理,防止重大投资项目中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发生。
  第十条 企业对以下重大投资事项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一) 按国家现行投资管理规定,需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或者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部门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上报的同时,将其有关文件抄送省国资委;
  (二)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并将决策意见及时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1、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发生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2、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3、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三) 需报告省国资委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
  (一) 按照省国资委有关规定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省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二) 对未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省国资委依据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对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对非主业投资项目实行审核管理,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三) 指导企业依据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逐步建立重大投资科学论证机制、民主决策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四) 为企业投资事项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企业在年度投资计划外追加项目,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按本办法第十一条(一)、(二)款管理。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建立企业投资统计分析制度,对企业投资完成情况进行季度和年度统计分析。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将对项目后评价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企业监事会应充分履行监督职能,对企业在投资活动中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企业依据本办法报送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和其投资决策程序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致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企业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国资委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国资委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资企业重大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11月3日发布)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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