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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
发文文号: 黑政发[2015]2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8-21
实施时间: 2015-8-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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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意见》(国发[2015]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地方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的通知》(财预[2015]38号)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进预算控制和管理方式,现就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总结现行财政收支政策运行情况,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钱随事走、集中力量、形成能力、解决问题的原则,围绕发展“十大重点产业”和“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对未来几年重大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研究调整相关财政收支政策,特别是对规划期内一些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研究政策目标、运行机制和评价办法,通过对未来几年财政收支统筹安排,强化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的约束性,提高财政政策的前瞻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编制原则
  中期财政规划是在科学预判未来三年财政收支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财政收支政策和重大项目资金安排,逐年滚动管理,实现规划期内跨年度平衡的预算收支框架。中期财政规划按照三年滚动方式编制,第一年规划约束对应年度预算,后两年规划指引对应年度预算。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对后两年规划及时进行调整,再添加一个年度规划,形成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既要着力应对当前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财政收入增幅回落等问题,也要着眼长远发展,远近结合,充分发挥中期财政规划的引领作用,统筹考虑规划期内各年度财政收入和支出,收入预计谨慎稳妥,支出安排科学合理,优化财政运行机制,实现财政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重点。以问题为导向,按照钱随事走、集中力量、形成能力、解决问题的原则,着力解决部分财政支出政策“碎片化”、不可持续等问题,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生产力和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依据重大改革和增支事项重要性排序择优选择,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确保维持行政运转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需要,确保规划期内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实施。
  (三)强化约束。凡是涉及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的部门、行业规划,都要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强化中期财政规划对年度预算编制的约束,年度预算编制必须在中期财政规划框架下进行。
  (四)防控风险。认真评估重大改革和增支政策的长远影响,研究判断存在的财政风险隐患,合理确定财政赤字规模、政府债务限额等风险控制目标,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
  三、编制内容
  中期财政规划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主要包括五方面内容:
  (一)预测现行政策下财政收支。一是宏观经济分析。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国情和省情,分年度研判未来三年我省生产总值、投资、消费、进出口、价格指数等主要指标走向。二是财政收入测算。结合宏观经济分析、财税体制改革等情况,测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未来三年收入。三是财政支出测算。按照现行政策,测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未来三年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测算到功能分类的类级科目,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分险种测算。四是地方政府债务变动预测。根据未来三年财政收入和支出情况,测算规划期内新增政府债务需求规模。根据财力、债务风险等因素,结合国家以前年度下达我省债务限额情况,预测规划期内新增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二)分析现行财政收支政策问题。一是财政收入政策分析。包括我省宏观税负与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的匹配程度,税收优惠政策、结构性减税、普遍性降费的实施情况,非税收入项目设置是否符合简政放权、激活市场、减轻社会负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等政策导向。二是财政支出政策分析。包括现行支出政策与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的匹配性,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间事权划分,重点支出的力度和效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补贴等支出情况。三是债务风险分析。包括新增政府债务规模情况,债务率等风险控制指标情况,高风险地区债务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化解措施情况等。
  (三)制定财政收支政策改革措施。一是财政收入政策方面。按照规划期内国家税制改革以及非税收入、社保缴费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政策调整,提出贯彻落实意见,评估政策对经济和相关产业的影响以及企业、个人税费负担的变化。对本级管理权限内的税收、非税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社保缴费政策,提出调整方案,明确调整目标、内容和实施时间,分析对收入的影响。二是财政支出政策方面。研究确定规划期内的重大改革、支出政策和支出项目,列出分年度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民生支出政策要说明资金使用对象、保障标准、运行流程等情况;重大建设项目要明确投资规模、筹资渠道等事项。转变财政支出方式,坚持严格支持标准原则,按形成生产能力、形成机制确定支持政策;坚持集约节约原则,整合资源集约使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整合资金集中使用;坚持加强监管原则,明确各单位、各部门财政支出监管责任,做到资金分配、问效、监管责权统一。三是政府债务方面。规划期内新增政府债务规模应当符合限额管理及风险预警等政府债务政策要求。对新增政府债务规模可能导致突破限额或超过风险警戒线的地区,应调整规划期内收入或支出安排,合理确定财政赤字规模。
  (四)测算改革后财政收支情况。一是未来三年总量平衡情况。重大财税政策按规划实施后,各级政府应合理安排分年度支出项目,确保未来三年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总量平衡、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平衡、社会保险基金分险种收支平衡。二是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变动情况。分年测算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存量和增减变动情况,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大于支出的,可以安排化解政府债务或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入小于支出的,可以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实现平衡。三是地方政府债务变动预测。重大财税政策实施以后,根据财力债务风险等因素,结合往年情况,预测规划期内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在预期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内,按照规划期内跨年度财政收支平衡的要求,合理测算新增政府债务规模。
  (五)评估可能出现的财政风险。对规划期内可能出现的财政经济运行风险、重大自然灾害损失以及政府债务风险等对中期财政规划执行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
  四、编制主体和职责分工
  财政部门是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制定规划编制总体要求,审核各部门提交的收支规划,汇总编制本级和下级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和监督中期财政规划执行。各部门是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的编制主体,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研究提出未来三年涉及财政收支的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测算分年度支出需求,提交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在此基础上形成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加快推进重点领域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
  (一)全省和省级中期规划职责分工。省财政厅牵头编制全省中期财政规划,指导省级各部门和市、县财政部门做好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全省中期财政规划对省级年度预算编制起约束作用,对市、县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起指导作用。省发改委牵头负责宏观经济分析,会同省工信委、省商务厅分年度研判未来三年我省生产总值、投资、消费、进出口、价格指数等主要指标走势。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牵头负责税收收入测算、现行税收政策评估以及税制改革影响等工作。省直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负责本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编制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研究论证未来三年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大项目支出政策,科学测算分年度支出需求,并与全省中期财政规划保持衔接。省水利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人社厅、环保厅负责在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卫生、社保就业、环保等重点领域开展三年滚动财政规划试点。
  (二)市、县中期规划职责分工。各市、县要比照省级做法,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和细化责任分工,抓紧启动当地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工作,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省财政厅备案。
  五、编制和调整程序
  (一)中期财政规划编制程序主要分为六个阶段:
  1.前期准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收集规划期内财政经济形势分析预测信息、上级中期财政规划及相关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等,研究提出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原则、重点和要求,完善准备工作,印发编制通知。
  2.部门建议。各部门收集规划期内批准实施的规划和政策,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按照轻重缓急,研究提出部门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未来三年分年度资金安排和预期绩效,形成三年滚动财政规划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3.财政初审。财政部门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战略部署,遵循与部门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相衔接的原则,围绕突出保障和民生改善、形成生产力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坚持严格支持标准、集约节约支出和加强监管的原则,审核部门分年度规划建议,汇总平衡后提出三年财政规划草案。
  4.部门修改。财政部门根据中期财政规划草案,向部门下达分年度支出限额(或控制数)及重点项目安排意见,部门修改完善后,再次报财政部门审核。
  5.政府审批。结合规划期内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上级中期财政规划和跨年度预算平衡需要等,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中期财政规划,提交同级政府审批,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6.告知批复。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政府批准的中期财政规划,将重大改革和政策事项以适当方式告知各地、各部门。具备条件的,可一并批复各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二)调整程序。中期财政规划经批准后,要根据形势、政策发生的重大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对于纳入年度预算但当年难以支出或进度缓慢的项目,可调入后两年规划;对于纳入后两年规划但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可以提前至年度预算安排实施。对需要调整的事项,各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中或者编制新一轮中期财政规划时,提出调整建议,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程序报批后实施。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平衡需要,对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提出调整要求,并在编制新一轮规划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财政部门要求,重新调整相关规划,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的编制程序报批后实施。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本着改革的思维,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以问题为导向,坚持钱随事走、集中力量、形成能力、解决问题的原则,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形成生产力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考虑中期财政规划与各项改革的有机衔接,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财力保障。
  (二)注重协调配合。中期财政规划管理涉及全省有支出职能的部门,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注重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要做好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的组织工作,大力推进项目库管理,做好项目储备。发改、工信、税务、统计等部门要按照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要求,及时提供预期指标测算和分析资料。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行业领域发展规划,抓紧研究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改革和政策措施,认真制定部门三年滚动财政规划。
  (三)建立约束机制。中期财政规划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对部门制定的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具有约束作用。各部门拟出台的增支事项必须与中期财政规划相衔接,制定延续性政策要统筹考虑多个年度,可持续发展,不得一年一定。未纳入中期财政规划的增支政策和项目,原则上年度预算可不予安排。对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扶贫、就业等方面涉及财政支持的重大政策,有关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中长期重大事项科学论证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应从2015年起开始编制2016年—2018年财政规划。市、县中期财政规划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于2015年11月底前报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汇总全省中期财政规划后,经省政府批准,于2015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备案。以后年度比照办理。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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