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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工[2011]2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总工会
发文时间: 2011-3-18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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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各产业、厅、局(公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现将《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云 南 省 总 工 会
  2011年3月18日
  云南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全省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财务会计行为,保证工会资金和财产安全运行,提高资金和财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工会。
  第二章 财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三条 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和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设置财会机构,配备业务素质和数量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并明确财会机构负责人。
  县级以上(含省级产业)工会必须设置独立的财会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财会人员。其中:市级地方总工会至少有2名以上专职财会人员;县级地方总工会至少有1名专职会计人员。
  县级以下工会应当根据财会业务需要设置财会机构或者指定业务性质和职能近似的内设机构负责工会财会工作。
  暂时不具备设立财会机构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或者聘请财会人员处理财会事务。
  第四条 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设置财会人员工作岗位,明确职责分工,实行会计、出纳分设,钱、账、物分管,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规范,财会机构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三年以上财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财会人员应当加强业务学习,参加当地财政部门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上级工会举办的业务培训。
  第六条 财会人员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的任免应符合法定手续,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同时征求上级工会财会机构的意见。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级工会应当为财会机构和财会人员提供与业务需要相适应的工作条件,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在政治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保护和调动财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章 财会机构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财会机构负责本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组织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筹集、分配和管理工会经费职责,不断提高工会经费收缴效果、财务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绩效,确保工会财务管理合法有序。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做好工会专项资金和专项经费的收支、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财会制度,加强内部会计控制,防范化解财务风险。
  (三)负责编制本级工会经费收支预算草案,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实施年度经费收支预算。
  (四)负责本级工会收支日常核算和审核工作,编报本级工会各期财务报表、年度经费收支决算和本地区、本系统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汇总表,确保各种会计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
  (五)负责对本级及下级工会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本级工会固定资产、库存物品等进行价值管理和核算,会同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实物盘点,确保工会资产安全完整,账实相符。做好工会资产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审核批复下一级工会以及有经费供给关系的直属事业单位收支预算、决算,对下级工会和直属事业单位财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考评。
  (七)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行业工会财会人员业务培训工作,组织本级工会财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促进财会人员业务知识、政策水平和操作技能全面提高。
  (八)按时完成单位领导和上级工会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各项财务工作任务。
  第四章 财会制度
  第九条 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收支预算、决算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补助下级经费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账务处理程序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经费定额(包干)管理制度;工会资产管理制度;财会分析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上级工会制定的财务制度制定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工会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管理。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各项收支符合《工会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不得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办理与工会工作无关的资金收付。
  第十三条 严格遵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对工会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编制预算报告,组织预算执行。
  预算报告主要由工会经费收支预算封面、预算说明书、收支预算表组成。
  工会机关与本级经费分别核算的单位,编制合并预算报告,并附有工会机关收支预算表和预算说明书。
  第十四条 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或账外设账。
  第十五条 根据上级工会要求和本级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按照"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真实合法,精细高效"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项目明晰、依据充分、说明清楚、程序规范、签章齐全、报送及时。
  第十六条 无重大支出项目或重大政策调整引起支出大量增加的年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期末滚存结余不得出现赤字。
  第十七条 预算收入按照规定的工会经费来源项目,充分考虑当年各项收入的变动因素进行编制,做到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切实可行。
  会费收入预算按照单位会员人数和会费交纳标准进行编列;
  拨缴经费收入预算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经济发展状况、职工工资水平和职工人数等进行编列;
  回拨补助、超收补助等上级补助收入预算按照上级工会制定的有关补助政策、办法进行编列;
  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预算按照当地财政部门或单位行政核定的年度预算指标进行编列;
  其他收入中的房屋租赁收入预算根据出租房屋数量(面积)、所在区位的房屋租金水平或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进行编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预算根据存款规模、存款种类和存款利率水平或存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进行编列。
  第十八条 预算支出按照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本级工会年度工作计划和一定标准,分轻重缓急进行编制。
  行政性支出预算按照本单位人员编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标准、定额等进行编列;
  会议、活动等支出预算按照会议、活动规模、时间和当地政府制定的会议类别费用标准、有关政策进行编列;
  维权支出预算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开支标准和在档困难职工人数等进行编列;
  房屋建筑物购建、专项设备购置、大型修缮等资本性支出预算按照当地政府立项批复、项目概算、工程进度、资金状况、物价变动情况等进行编列;
  补助下级支出预算按照上级和本级工会制定的有关政策、办法进行编列;
  计提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和经审专用经费按照上级工会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编列。
  第十九条 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工作完成以后,提请本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讨论通过,并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上一级主管工会审批。对上一级主管工会提出的修订意见和要求应及时予以调整,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预算经批准后,严格按照预算组织收入和安排支出。收入方面,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减免、不收或少收。支出方面,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做到有预算不超支,无预算不开支。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程序编制调整预算并报批(一般在每年的9月30日前)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按季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预算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强化预算约束力,确保预算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每笔费用开支据实报销,不得"以拨代支"、"以领代报"或"虚报冒领"。会议、活动、培训、维修等较大开支应做到分次汇总列报,并附有具体开支明细清单及有关附件。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按照规定比例及时分成和足额上解,不得擅自改变经费收缴渠道,少记、隐瞒、转移行政拨缴经费,截留、挪用应上解经费。对上级工会返拨地税代收工会经费和上级工会补助经费中属于下级工会的部分应及时转拨下级工会,不得滞压、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各种专项资金和政府拨入的专项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应当下拨的送温暖、困难职工(劳模)帮扶、救灾等专项资金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及时拨付到指定单位及个人,不得滞压、截留、挪用和转移。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类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实名制的规定,做到资料齐全。除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外,其他专项资金不能跨年度使用,原则上年底前清零。
  第二十五条 各类专项资金的发放,应由工会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专项资金规定的用途提出使用分配方案,提交主席办公会研究确定,经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和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批后送财务部拨款。
  第二十六条 按照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要求编报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收支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第六章 会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严格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工会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工会要求处理会计业务。
  第二十八条 各项经济业务全部通过本单位财会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机构等统一核算。
  第二十九条 会计凭证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审核程序、错误更正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
  原始凭证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附有相关附件,报销单据上经办、证明、验收、稽核、审批等相关人员签章齐全。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盖有出具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并与收款单位名称相符。对外单位开具的原始凭证盖有本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记账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规范填制,做到要素完整、摘要简明、科目正确、数字准确、编号连续、字迹清晰,相关会计人员签章齐全。
  会计凭证装订厚薄适中、工整美观。
  第三十条 会计账簿设置齐全,有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并设有必要的辅助账和备查账,各类账簿的启用、登记、结账、错误更正方法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记账及时,文字规范。
  明细账包括各类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净资产明细账和拨缴经费收入台账等。拨缴经费收入台账应有缴费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及申报缴纳经费数额等栏目,并实行动态管理。
  日记账包括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辅助账包括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辅助账、应付下级转拨经费(建会筹备金)辅助账、补助下级支出辅助账等。
  备查账包括低值易耗品备查账、呆坏账处理备查账等。
  账簿登记以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
  各种账簿单独装订,页号连续,整洁美观。
  第三十一条 定期核对相关账目记录,并将账目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债权债务等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相符)、账账相符(同一经济业务在不同账簿之间的记录相符)、账实相符(各类账簿记录与资产、负债实有数额相符)。
  第三十二条 按照上级工会和有关方面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工会财务报告和专项资金决算报告。
  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附注。附注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
  年度工会财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会经费收支决算封面、决算说明书、收支决算表,年度资产负债表,年度收入支出表,年末往来款项明细表,年度经费收缴情况表。
  工会机关与本级经费分开核算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告,并附有工会机关收支决算表、决算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报表。
  发生预算调整的,附有上级主管工会的调整预算批复及本级工会的调整预算请示(报告)。
  财务报告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格式统一、装订整齐、报送及时,并经分管财务的工会主席、财务负责人审阅并签章。
  年度财务报告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按时上报上一级工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账务处理全部实行会计电算化。根据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配置与会计电算化需要相适应的硬件,按照上级工会的要求选用财务软件,保证会计电算化工作顺利实施。
  用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按照规定通过有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鉴定。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会计人员持有财政部门或由其指定的培训院校颁发的会计电算化培训合格证书。
  用于账务处理的计算机应保证会计工作专用,不能联入单位局域网及互联网;需要联网的,应通过物理隔离等技术,保证账务数据的安全。
  账务处理等电子数据定期备份。
  财务软件、报表软件能满足上级工会及有关方面数据上报、报表上报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纸质记账凭证应及时打印;纸质会计报表应按月、按季打印;纸质会计账簿、决算报告应在次年第一个月内全部打印并装订成册,也可根据需要临时打印、装订成册。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定期整理归档,妥善保管,规范办理调阅和销毁事宜。
  第七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货币资金业务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审批人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经办人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重大资金支出实行集体研究和决策,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照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支付办理的操作流程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做到申请、经办、证明、验收、审核、签批等经费开支手续完备。
  第三十八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九条 现金的收付、存取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有下列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超出规定范围或限额使用现金;
  (二)未经开户银行批准坐支现金;
  (三)超出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
  (四)用不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凭证抵顶库存现金;
  (五)以现金形式保留账外公款;
  (六)编造用途或用转账凭证套用现金;
  (七)利用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
  (八)其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单位原来使用现金结算的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以及授权个人办理的零星物品采购支出等,原则上统一使用公务卡结算,最大限度减少现金结算,提高公务消费透明度。
  第四十条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设、使用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擅自多头开设银行结算账户;
  (二)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擅自改变银行结算账户用途;
  (四)将单位款项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
  (五)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六)不及时撤销应当撤销的银行结算账户;
  (七)其他违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工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并在基本存款账户内办理日常现金收付业务。县以上各级工会开设的工会经费集中账户,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收缴、返拨业务,只能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得支付现金。
  第四十一条 支付结算符合《支付结算办法》。不得有下列违反支付结算纪律的行为:
  (一)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
  (二)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
  (三)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四)其他违反《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 票据管理
  第四十二条 收据、发票等原始凭证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领购,由不直接经办货币资金收付的人员保管。
  第四十三条 收据、发票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填写的项目完整、内容真实、金额准确,同号收据、发票各联次之间项目、内容、金额应完全一致。
  第四十四条 收据、发票的领购、发放、使用、缴销等工作符合规定,做到手续清、记录清、责任清。
  第四十五条 尚未发放、使用的空白收据、发票和已经使用的收据、发票存根联使用专柜保存,做到防火、防盗、防霉烂、防损毁、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
  没有相互转借、转让收据、发票或擅自处理空白联和其它质量残次无效联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对停止使用的收据、发票应及时做好清理登记工作,及时向上级工会、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明确职责权限和程序,并设置相关登记簿进行记录。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八条 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工会资产按照"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
  第四十九条 要成立工会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本级工会对所辖各级工会及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在上级工会和本级工会授权范围内,对本级工会企事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各州市总工会、省级产业工会主席作为本地区本系统工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本地区、本系统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和对工会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的职责,防止工会资产流失。
  第五十条 应当认真执行全总《关于工会企事业单位资产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云南省工会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会资产实施办法。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单位的工会资产和国有资产登记分类管理,建立工会资产管理档案。同时对固定资产、库存等物品进行登记、管理、核算,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年终做好工会清产核资工作,确保工会资产安全与完整,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十二条 对本单位的不动产,应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资产产权登记证》,做到"三证"齐全。不动产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正本交由上一级工会集中保管。
  第五十三条 严格按照《云南省工会资产处置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会资产处置事宜。
  第五十四条 不得用工会资产为工会系统内外的任何单位提供经济担保和资产抵押。
  第五十五条 按照全总《关于印发工会资产年度统计暂行办法》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做好工会资产统计上报工作。
  第五十六条 严格按照全总《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规定,处理工会经费呆坏账和投资损失。
  第五十七条 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和全总有关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意见,做好破产企业工会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1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云南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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