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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工会会计制度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8-9-9
实施时间: 1999-1-1
法规类型: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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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预算会计核算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组织。
  第三条 工会会计是对工会预算的执行和对工会经费收支活动进行反映、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
  第四条 工会依法建立的工会预算管理体系。工会会计组织系统与工会预算核算管理体系相适应,一般分为五级。
  第五条 工会会计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反映预算执行,实行会计监督,参与预算管理,合理调度资金;组织指导和检查下级工会会计工作,负责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组织工会会计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会要设财务部,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基层工会应设财务机构或专职会计人员,小型基层工会可聘请工会会计。会计、出纳要分设,钱、财、物要分管。
  第七条 工会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经济活动。
  第八条 工会各项资金和财产应统一纳入工会预算会计核算。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帐外设帐。
  第九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有外币收支的,在登记外币金额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外汇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记帐。
  第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月份。会计年度、季度、月份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一条 会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十二条 会计记录应当使用中文,少数名族地区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名字。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工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工会的各项收支状况及结果。
  第十四条 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工会宏观管理的要求,满足上级工会了解财务状况的需要,满足本级工会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以确保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第十七条 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应用。
  第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十九条 凡是指定用途的资金,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并单独核算反映。
  第二十条 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进的实际价值核算。除国家和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帐面价值。
  第二十一条 会计报表要全面反映工会财务收支情况及其结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章 会计要素和会计科目
  第二十二条 工会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五类。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 负债 + 净资产。在会计期间内,其平衡公式为:资产 + 支出 = 负债 + 净资产 + 收入。上述公式表明了各会计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工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经费集中存款、有价证券、暂付款、借出款、库存材料、投资、专用资金占用、应收上解经费、应收上级补助、拨出经费。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负债是工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包括应付上解经费、应付补助下级经费、暂存款、借入款、代管经费、拨入经费、拨入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净资产是指工会的资产减负债和收入减支出的差额。包括:固定基金、专用基金、投资基金、经费结余、预算周转金、后备基金。
  第二十六条 收入是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支出是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会计科目使用要求: (一)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非经全国总工会同意,不得减并或自行增设,不得擅自 更改科目名称。不需要的科目,可以不用。 (二)各级工会使用会计科目编号时,要与会计科目名称同时使用。可以只用会计科目名称,不用科目编号,但不得只写科目编号,不写科目名称。 (三)各级工会在全国总工会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下,可根据需要设置明细科目。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规定的款级会计科目如下表: 会 计 科 目 表 一、 资产类 现 金 银行存款 经费集中户存款 有价证券 暂付款 借出款 库存材料 投 资 专项资金占用 应收上解经费 应收上级补助 拨出经费 固定资产 二、 负债类 应付上解经费 应付补助下级经费 暂存款 借入款 代管经费 拨入经费 拨入专项资金 三、 净资产类 固定基金 专用基金 投资基金 经费结余 预算周转金 后备金 四、 收入类 会费收入 拨交经费收入 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投资收益 其他收入 五、 支出类 会员活动费 职工活动费 事业支出 工会业务费 工会行政费 专项资金支出 补助下级支出 其他支出 上解经费支出
  第三十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资产类科目一般为借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表示资产的存量。
  第 101 号科目 现金 1. 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的库存现金 2. 各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业务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支合计数和结余数,并与实际库存数据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3. 有外币现金的工会,应分别按人民币、各种外币设置“现金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 102 号科目 银行存款 1. 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2. 各级工会应按开户银行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如有差额,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 有外币存款的,应在本科目下分别按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工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
  第 105 号科目 暂付款 1. 核算各级工会发生的待核销的结算款项。 2. 本科目应按债务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3. 各级工会应对暂付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第 106号科目 借出款 1. 本科目核算工会系统内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而发生的借出款项。 2. 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置明细帐。
  第 107 号科目 库存材料 1. 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大宗购入的且陆续耗用的各种材料、物品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等。随买随用的物品不通过此科目核算,应直接列为支出。 2. 购入、有偿调入的材料,分别以购价、调拨价作为入帐价格。材料采购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运杂费等不记入材料价格,直接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核算。 3. 本科目按库存材料的类别、品名设置明细帐,并根据出入单逐笔核算。 4. 各单位的库存材料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及时处理。
  第 108 号科目 投资 1. 本科目核算工会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以收益为目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用货币或实物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2. 货币投资时,按实际付出的价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经费结余”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投资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投资基金” 科目,贷记“经费结余”科目。 3. 实物投资时,应按评估或合同、协议确认的价值核算,如果确认的价值小于帐面原价,应按确认价借记本科目,以帐面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用确认价与帐面价之差借记“投资基金”科目,同时按帐面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如果确认的价值大于帐面原价,应按确认价借记本科目,以帐面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同时,按帐面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投资基金”科目。 本科目应按投资的对象或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 114 号科目 固定资产 1. 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及机关所占有的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宥物质形态的资产价值。单位价值虽然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 2. 工会固定资产的核算起点执行国家规定行政单位的标准。 3. 工会固定资产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价值,登记入帐。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应按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入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帐。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应按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固定资产帐。 (4)无偿调入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记入固定资产价值。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4. 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国家和全国总工会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变动其价值。 5. 工会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 6. 工会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7. 购建、有偿调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无偿调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金”科目;有偿调出、变卖的固定资产,按帐面价借记“固定基金”,贷记本科目;盘亏、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帐面原值销帐,清理过程中发生的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支出记有关费用科目。本科目借方余额,反映固定资产价值总额。 8. 工会固定资产每年必须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处理。 9. 工会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按类别、品名进行明细核算。 二、负债类 负债类科目为贷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表示应偿付的债务。
  第 203 号科目 暂存款 1. 本科目核算工会发生的临时性暂存、应付等待结算款项。 2. 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或个人名称设置明细帐。   第 204 号科目 借入款 1. 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借入的,需到期偿还的各种款项。 2. 本科目应按债权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 205 号科目 代管经费 1. 本科目核算工会代管的不属于本单位收入的大宗经费。如基层工会收到行政拨给代管的职工福利费,劳动竞赛经费等,县以上工会收到财政拨给代管的工会离退休费,送温暖经费,疗养事业补助费,劳模会议费等。代管资金数额不大且临时性的,通过“暂存款”科目核算。 2. 本科目按拨入代管经费的项目或单位设置明细帐。 三、净资产类 净资产类科目为贷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表示工会资产所有权总值。
  第 301 号科目 固定基金 1. 本科目核算工会购入、调入、建造、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 本科目为固定资产的对应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工会拥有的固定基金总值,应与固定资产借方余额相等。
  第 303 号科目 投资基金 1. 本科目核算工会用经费结余进行各项投资的基金。 2. 本科目为“投资”科目的对应科目,发生投资时,除借记“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等科目外,同时借记“经费结余”、“固定基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工会尚未收回的投资款项。本科目贷方余额应与“投资”科目的借方余额相等。
  第 304 号科目 经费结余 1. 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年度各项收支相抵后的累计余额。 2. 年终将“会费收入”、“拨交经费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将“会员活动费”、“职工活动费”、“事业支出”、“工会业务费”、“工会行政费”、“专项资金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其他支出”、“上解经费支出”的借方余额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加减由“经费结余”科目中提取、收回“投资基金”、“预算周转金”、“后备基金”的发生数,核算出本年度的经费结余。 3. 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工会的滚存经费结余。 四、收入类 收入类科目为贷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表示取得各项收入的总额。本类科目年终与经费结余科目转帐后应无余额。
  第 401 号科目 会费收入 本科目核算工会会员依照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第 402 号科目 拨交经费收入 1. 本科目核算行政拨交给工会或下级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的工会经费收入。县级以上工会收到所属工会上解经费时,借记“经费集中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基层工会收到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2. 本科目应按所属上缴经费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 403 号科目 事业收入 1. 本科目核算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2. 本科目应按缴款项目或缴款单位名称设明细帐。
  第 404 号科目 上级补助收入 1. 本科目核算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2. 本科目设置以下项级科目: 4041 经常费补助——核算上级工会拨给的经常费补助款。 4042 回拨补助——核算上级工会按有关规定拨给的回拨经费补助款。 4043 专项补助——核算上级工会拨给的指定项目的补助款等。 4044 其他补助——核算上级工会拨给的救灾慰问、送温暖补助款等。 3. 本科目按银行收款单和上级工会的补助通知书进行核算。 4. 本科目的余额要与上级工会的补助下级支出科目金额核对一致。
  第 405 号科目 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 本科目核算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基建、维修、事业补助及大型活动补助等。
  第 406 号科目 投资收益 本科目核算工会投资方面所取得的收益。收到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本科目。   第 407 号科目 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变卖财产、物品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支出类 支出类科目为借方余额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表示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本类科目终与经费结余科目转帐后无余额。   第 501 号科目 会员活动费 本科目核算基层工会用会费支付的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的各项费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
  第 502 号科目 职工活动费 1. 本科目核算工会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的费用。 2. 本科目设置以下项级科目: 5021 职工教育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的各项支出。 5022 文体活动费——核算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体活动的各项支出。 5023 宣传活动费——核算工会开展宣传活动方面的各项支出。 5024 其他活动费——核算由工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如技协活动等支出。 3. 按项级科目或活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 503 号科目 事业支出 1. 本科目核算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各项支出。 2. 本科目应按单位或部门设置明细帐。
  第 504 号科目 工会业务费 1. 本科目核算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和开展业务工作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2. 本科目设置以下项级科目“ 5041 培训费——核算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等费用。 5042 会议费——核算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5043 专项业务费——核算工会开展大型专题调研、法律服务、劳动保护、协调劳动争议、建家活动等专项业务和大宗印刷费用等。 5044 外事费——核算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费用。 5045 其他业务费——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如基层工会的送温暖活动以及 工会的办公、差旅、维修等方面的费用。 3. 本科目按项级科目或费用项目设置明细帐。
  第 508 号科目 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各级工会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各项支出。如按规定计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第 509 号科目 上解经费支出 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比例上解工会的经费支出。上解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费集中户存款”或“银行存款”科目。
  第四章 会计凭证和帐薄
  第三十一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两种,原始凭证是发生会计事项的惟一合法证明。原始凭证如进帐单、支票存根、汇款单、缴款书、借据、费用报销单、发票、工资单、收据以及其他能证明会计事项发生的单据、表册、文件等。
  第三十二条 原始凭证应具备以下基本内容:单据名称、填制日期、接受单位名称、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填制单位名称、公章和填制人员签章等。会计人员应对凭证内容认真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帐凭单,据以登记总帐或有关的明细帐。会计事项较多的单位,可以把记帐凭单汇总为“总帐科目汇总表”据以登记总帐。
  第三十四条 记帐凭证的填制和审核要求: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填制记帐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业务内容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制单、复核和记帐人员签章等。记帐凭证必须经会计机构中指定的稽核人员审查复核,重要会计事项应经主管会计人员审核签章后,方能登记帐薄。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会计帐薄,并按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进行登记。工会帐薄设置和要求:各级工会都应设置总帐、明细帐、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总帐按照款级会计科目名称设立帐户,根据记帐凭证单或科目汇总表登记;明细帐根据本制度规定设置明细核算的科目,分别按单位、个人、业务内容、项级科目等设立帐户;现金日记帐根据原始凭证一单或一事一记,并详细摘要,每日结帐,核对帐款;银行存款日记帐,根据原始凭证逐笔登记,按月与开户行对帐;财产帐应定期与财产管理部门对帐,做到帐实相符。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事项不多的基层工会,可连续使用一本“收支日记总帐”核算。本帐为序时、分类的综合帐薄,所有的会计科目可在一张多栏式帐页上表列,并根据原始凭证或记帐凭单,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
  第五章 年终清理结算和结帐
  第三十七条 在年度终了前,应根据上级工会或主管部门决算工作要求,对各项收支帐目、往来款项、货币资金及财产物资进行全面的清理结算。并在此基础上办理年度结帐,编报决算。
  第三十八条 清理、核对年度预算收支数和各项缴拨款,保证与所属单位之间、上下级之间领拨经费数和上交下拨数一样。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帐,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都要按规定的支出渠道如实列报,凡属应上缴的经费,要在年终前全部上缴,需要汇总后集中上缴的工会经费,要在上级工会规定的期限内全部清缴。
  第三十九条 往来款项年终前应尽量清理完毕。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转作各项收入或各项支出的要及时转入有关帐户,列入当年决算。
  第四十条 年终要及时同开户银行对帐,银行存款帐面余额,要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要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有价证券帐面数字,要同实存的有价证券核对相符。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在年终清理结算的基础上进行年终结帐。年终结帐包括年终转帐、结清旧帐和记入新帐。 年终转帐。帐目核对无误后,首先计算出各帐户借方或贷方的 12 月份合计数和全国累计数,结出 12 月末的余额。然后编制 12 月份的或
  第四季度的(即结帐前的)“资产负债表”,试算平衡后,再将应对冲结转的各个收支帐户的余额按年终转帐办法,填制 12 月 31 日 的记帐凭单办理转帐。 结清旧帐。将转帐后无余额的帐户结出全年总累计数,然后在下行画双红线,表示帐户全部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帐户,在“全年累计数”下行的“摘要”栏内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再在下行划双红线,表示年终余额转入新帐,旧帐结束。根据本年度各帐户余额,编制年终决算的(即结帐后的)“资产负债表”。 记入新帐。将表列各帐户的年终余额(不编制记帐凭证),直接记入新年度相应的各有关帐户,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以区别新年度发生数。
  第四十二条 决算经上级工会或主管工会审核批复后,需要调整的数字,应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会计报表的编审
  第四十三条 工会会计报表是反映各级工会财务会计状况和工会预算执行结果的书面文件,是各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了解情况,掌握政策,指导工作的重要资料,是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基础。 各级工会要定期编制和汇总会计报表,定期向本级工会领导和上级工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第四十四条 工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工会01表)、经费收支决算表(工会02表)、往来款项明细表(工会03表)、报表分析说明书、经费收支汇总表(工会04表)。
  第四十五条 报表分析说明书应分析说明工会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工会在筹集、分配、使用、管理经费过程中的成绩和问题,分析影响预算执行的原因,经费收支变动趋势,提出改进措施、意见和建议。上级工会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第四十六条 工会会计报表按报送时限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四十七条 工会要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报表和下级工会报送的年报进行审核、核批和汇总工作。汇总报表有经费收支汇总表。
  第四十八条 会计报表要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帐薄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审阅签章并加盖审查公章后上报。各级工会的年度决算报表还须经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章后上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会计处理方法,按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办理。会计档案的管理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省市级工会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办法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全国总工会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九八三年制定的《基层工会会计制度》和一九八六年制定的《县以上工会会计制度》及有关补充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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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网友(游客)   200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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