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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4]2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4-10
实施时间: 2014-4-10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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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有关继续教育机构,中央驻邕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4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4年度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和学时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1年为周期,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二、继续教育内容
  (一)必学内容。
  1. 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1)新出台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具体准则。如新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6号》以及《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知识。
  (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信息化有关知识。如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第2号,《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等有关知识。
  (3)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相关知识。实施企业通用分类标准企业的会计人员,还应重点学习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相关的扩展分类标准及指南,《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编报规则》等相关知识。经办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实施操作的会计人员,可视同参加企业通用分类标准相关知识培训。
  2.小企业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1)小企业会计准则有关知识。
  (2)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知识。如《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等。
  3.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1)新出台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当学习《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医院、高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彩票机构等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应重点学习本行业新出台的会计制度,如《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及有关新旧衔接规定。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有关知识。
  (3)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学习《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考核验收标准》。
  4.会计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1)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有关知识。
  (2)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内控规范,医院、高校、中小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等有关知识。
  5.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1)提供代理记账服务涉及的有关会计准则制度。小企业会计准则、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知识。
  (2)税务政策解读及会计实务处理知识。
  6.其他单位会计人员必须参加培训的内容包括::
  其他单位会计人员应根据单位性质,选择学习新出台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规定》、《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石油石化行业内部控制操作指南》、《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等有关知识。
  (二)选学内容。
  各单位会计人员可结合自身实际和单位的需求,选择学习以下内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73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13]66号)以及有关会计法律、法规,财务管理、财务制度、新的财税法规、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企业通用分类标准和XBRL等会计信息化知识,新的税收法规、本行业会计核算制度和核算办法、防治小金库案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等。
  三、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等有关规定,组织管理本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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