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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13]66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2-31
实施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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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区直各单位,中央在邕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规定,财政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55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3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考试、办证、信息、调转、继续教育等管理事务按一致性原则由同一财政部门进行管理。
  在职会计人员由所属单位注册(登记)地的财政部门分级管理。财政厅负责中央在邕单位、自治区在邕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其他在职会计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非在职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原则由常住地或由户口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大中专在校学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学校所在地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通过“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系统”和其他适当方式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采用财政部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考试题库。
  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实施细则由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财政厅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广西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组织编写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
  (四)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五)部署全区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六)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财政厅应当在考试报名开始前部署考务工作,制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考办法、考务规则、考试相关要求、报名条件和考试科目。
  自治区和各市财政部门分别具体负责组织区直和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自治区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合格名单。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应在考试合格名单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会计人员信息登记,到考区所在地的财政部门指定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http://www.gxczkj.gov.cn)填报《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如实填写有关信息,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与准考证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片2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委托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代理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持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和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七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由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取得规定学分,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换证手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及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会计人员完成规定的学分,所在单位统一组织持证人员进行继续教育的学分登记。单位应当将持证人员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采取远程网络教育为主、面授培训和其他形式为辅的培训形式。建立健全持证人员分类、分层培训制度,加强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师资、教材、学分等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属地管理。财政厅负责全区持证人员信息系统、网络培训机构、学分制度等管理工作。
  面授和其他形式的备案、学分登记等由持证人员所属财政部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持证人员应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以下信息内容如发生变化:
  (一)持证人员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照片、最高学历和学位、最高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
  (二)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分登记情况。
  (三)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持证人员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确认。财政部门应当在审核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确认。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所属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持证人员所属管理机构在广西区内发生变化的,应当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档案材料到调入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所属管理机构跨广西区外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广西财政会计网”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原财政部门办理调出手续。持证人员应当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地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财政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连同报刊公告、本人身份证,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财政部门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财政部门办理换证手续。未在证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补办换证的,将予以公告,经公告后仍未办理换证手续的,将作为自动放弃会计从业资格处理。
  2013年7月1日前已发放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各级财政部门部署分期分批于2019年7月1日前完成换发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一)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或协助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财政部门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第二十八条 财政厅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广西财政会计网”公告。申请人可从“广西财政会计网”下载。
  财政部门应将会计从业资格办事指南和办事程序等信息置放于办理场所,免费提供。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财政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员对财政部门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取消其考试成绩,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财政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重要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在广西境内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前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计人员,可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二)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三)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以上人员可向工作单位注册(登记)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材料报财政厅审核无误并在“广西财政会计网”公示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申请材料按《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3号)执行。
  曾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因各种原因导致证书失效或者被撤销、吊销的,不适用本条款。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财政厅于2005年11月7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05]55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补发申请表

相关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doc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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