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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4-1-7
实施时间: 2014-1-7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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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有关区直委、办、厅、局,中央驻桂单位,区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为夯实会计管理基础工作,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我厅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请各地、各单位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和会计人员征求意见,并于2014年1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形式反馈至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联系人:张文娟
  联系电话:0771-5331595
  传真电话0771-5318020
  电子邮箱:gxkjkb@。
  附件:
  1.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4年1月7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提高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3号令)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13]6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广西管理的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会计行业发展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强化服务,注重质量,全面推进会计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施教。把握会计行业发展趋势和会计人员从业基本要求,突出提升会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引导会计人员知识更新、拓展技能,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突出重点,提高能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向会计人员,全面提高会计人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改善会计人员知识结构。
  (三)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在统筹规划的前提下,有效利用各方面教育资源,引导社会办学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不断丰富继续教育内容,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整合继续教育资源,提高继续教育质量,逐步形成政府部门规划指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用人单位支持督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新格局。
  第五条 会计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权限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八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依据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和管理制度;
  (二)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
  (三)制定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重点;
  (四)组织开发、推荐适合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教材,或者推荐财政部统一组织开发、推荐的全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重点教材;
  (五)统一规划、组织实施全区会计人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工作,推动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信息化、网络化;
  (六)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推进继续教育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科学化;
  (七)指导、监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
  (七)监督、检查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八)组织全区性高层次会计人才的专项培训,组织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九)指导中区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工作、对中区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实施管理、监督检查;
  (十)负责对中区直单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工作。
  (一)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
  (二)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
  (四)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高层次会计人才培训;
  (五)指导、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工作,对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六)指导、管理、监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本地区会计培训市场;
  (七)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和登记工作。
  第十条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组织和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三章 内容、形式与学分管理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等。
  (一)会计理论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用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
  (二)政策法规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法规制度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度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依法从事会计工作的能力;
  (三)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继续教育。重点加强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财务管理、审计、会计信息化等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技能;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重点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当根据会计人员的从业要求,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式,提高培训效果和质量。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培训、考试、其他形式等。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以参加培训的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方式。
  1.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2.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3.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管理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计脱产培训、远程网络化会计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4.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5.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训、总会计师知识更新培训以及各市财政部门的本地区高端会计人才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6.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经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确认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7.参加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广西会计学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学时折算为1学分。
  (二)以参加会计类考试的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方式。
  1.参加财政部、自治区财政厅、地市财政部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选拔考试、“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选拔考试、地方高端会计人才选拔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三)以其他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学分计量方式。
  1.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专科以上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2.独立承担财政部门、广西会计人才小高地、广西会计学会、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组织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12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3.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的会计类论文,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12学分。
  会计类论文主要是指对会计理论、会计核算、审计、内部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资本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人才培养、会计学科建设、会计监督等方面开展研究。
  4.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6.自治区财政厅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有效,不得累计结转下年度。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继续教育机构和主管单位管理
  第十八条 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建设,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体系。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培训基地(中心)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对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或对本系统、本行业会计人员开展继续教育的业务主管单位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
  (三)拥有与承担培训工作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四)制定完善的教学培训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五)能够完成所承担的培训任务,保证培训质量;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提供相关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一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的名称及相关信息。
  经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按照培训计划对本辖区内的会计人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本系统、本行业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填写申请备案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自行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见附表1):
  (一)规模较大。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应为自治区、市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企业应为中型(含)以上规模,行业学会(协会)应为会计类行业学会或协会。
  (二)会计人员较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会计学会(协会)的会计人员或会员人数应达到50人(含)以上。
  (三)行业特性比较显著,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举办每期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时,应当在培训班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开班备案表(见附表2),连同培训方案(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培训场所、培训时间、师资情况等)等材料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备案表(见附表3),将参加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名单、培训讲义、学员签到情况表等相关材料提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学师资的管理,聘请符合条件并列入自治区级或本级师资库的教学人员从事教学任务。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参加培训合格人员名单和相关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反馈培训结果,并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加强考勤记录制度,严格师资的选聘和管理,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八条 继续教育机构出现变更、终止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总结及本年度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章 师资与教材
  第三十条 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从事教学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掌握现代教育培训理论和方法,具备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一)在继续教育机构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为区直和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师资库教师。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从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教学人员,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或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为本系统、本行业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财政厅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建设、逐步形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体系,以适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建设应当坚持开发与利用相结合,加强教材开发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开发社会化,鼓励社会上有能力的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工作重点等,参与编制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的编写、评估、推荐、出版、发行、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会计人员强行推销、搭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
  第六章   继续教育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行登记制度,由继续教育管理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对本辖区内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管理。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如实记载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七条 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由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等协助完成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参加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远程网络继续教育的,由网络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统计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审核登记计入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面授培训,由继续教育培训机构或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报送有关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信息,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由会计人员前往财政部门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会计人员以参加考试、课题研究或其他形式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合格成绩单、录取通知书、杂志报刊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管辖范围之间以及自治区内各级财政部门之间办理调转登记时,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
  (二)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应当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
  第三十九条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会计人员所在业务主管单位组织开展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四十条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会计人员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
  第四十二条 对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人员,财政部门予以公告或者通知所在单位,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所在地会计人员继续育机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四十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业务主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其继续教育培训结果不予认可。逾期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应当予以通报。
  (一)继续教育机构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跨系统、跨行业的非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培训;
  (二)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培训证书的;
  (四)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的。
  (五)教师及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
  (六)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七)无教学计划的,或者有教学计划而不按教学计划完成教学课时和内容的;
  (八)其他影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的问题,学员投诉较多的。
  第四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地对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培训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和评估,可以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四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会计从业资格情况检查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财政厅原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08]2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2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为加强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推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提高我区会计人员整体素质,实现我区人才强桂战略,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桂财会[2013]66号)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对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08]22号)进行修订,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对《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内容作出如下说明:
  一、修订《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一)我区2008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实施办法》不符合财政部修订出台了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
  会计职业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的职业。会计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随着企业国际化融合和行政事业单位深入改革,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不断趋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制度不断更新,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继续教育学习掌握会计改革的新知识、新技能,运用到具体工作实践。《会计法》第39条明确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实现会计人员知识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安排。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上岗,必须接受继续教育,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008年,我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桂财会[2008]22号)是我区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基础性文件,自2008年4月实施至今已近6年,对于依法行政、转变财政管理方式,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提升会计人员素质和专业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2013年7月,财政部根据新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我厅2008年出台的实施办法不符合财政部的新要求,新规定,亟需做出修订。财政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新要求和新规定主要体现在:
  1.进一步明确了省级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职责,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2.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可以采取公布、备案、登记、监督、检查、评估、责令限期改正等形式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机构进行管理。
  3.明确要求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算化教育等形式,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4.确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制管理,改变原来的学时管理制度。
  5.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周期为一年,取消了原来两个年度为一周期的登记制度,并明确了继续教育学分均为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一年的管理制度。
  6.增加了参加财政部、省级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领军、拔尖会计人员培训确认继续教育学分的形式和折算方法。
  7.明确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发挥会计学会、总会计师协会等教育资源的主渠道作用。
  8.明确了跨省调转的会计人员应当在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学分后才予以调转的要求,解决了实务操作中的模糊、不统一的做法。
  9.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改变了原来必须由会计人员前往财政部门办理登记的单一途径,增加了由财政部门根据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实现为会计人员主动进行继续教育登记的途径,极大地方便了广大会计人员。
  (二)我区会计人员数量不断增长,对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是近年来,我区新增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每年以2-3万人的速度增长。目前我区累计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达到40万本,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超过30万人,不断增加的会计人员数量对信息化、网络化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对网络培训的需求不断提高,而我区目前对网络继续教育还处于分散管理的阶段,不利于教学资源的整合,不利于提高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质量。三是对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存在标准不一、重备案、轻过程管理等问题,亟需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而现行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在教育方式、管理手段、管理措施等方面,已不能满足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需要,有必要对其做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二、《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
  我区2008年的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仅明确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未规定首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始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现根据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首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开始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强调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
  (二)关于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工作职责权限。
  根据会计管理信息化要求,以及《会计法》及财政部有关规章规定,结合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和市县财政部门职责。其中财政厅定位于全区规划、指导和管理,具体职责有组织开发、推荐适合我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教材,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全区会计人员网络远程继续教育,负责全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网络系统的建设,组织全区性高层次会计人才的专项培训和师资培训等等。各市县负责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组织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有制定本地区的继续教育规定和组织实施,组织本地区会计人才培训和师资培训,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参加网络远程继续教育,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继续教育机构的培训工作等方面。
  (三)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
  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不再规定”接受培训“为主的继续教育形式,而是将”培训“、”考试“和”其他形式“并列,积极推广网络教育、远程教育、电化教育等方式,同时引入了财政部门组织的”十百千“拔尖会计人才培训或考试、参加广西财会培训考试中心、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广西会计学会等组织的培训或考试、参加广西会计人才小高地等课题研究、参加会计类知识大赛等继续教育形式。
  (四)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的学分制。
  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取消两年一个周期的规定。同时,对于”培训“、”考试“和”其他形式“三种继续教育形式,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学分制计量标准。
  (五)关于业务主管部门办理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我区实际情况,《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新增业务主管部门办理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情形。业务主管部门符合以下条件可以备案申请办理:一是规定较大。行政事业单位是县级以上单位主管部门,企业为中型以上规模,行业学会(协会)应为会计类的学会(协会)。二是会计人员较多。行政事业单位、企业、会计学会(协会)会计人员或会员达到50人以上。三是行业特性比较显著。
  (六)关于师资条件。
  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我区实际情况,《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师资条件:一是在继续教育机构从事教学人员,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并为区直和各级财政部门备案的师资库教师。二是在业务主管单位从事教学任务人员,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本行业具备相应水平的专家,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管理。
  (七)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的学分管理。
  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跨省调转和区内调转的时候,会计人员如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应当在调出地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后才能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如未按规定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予以注明,会计人员办理调转后在调入地完成当年度的继续教育。
  (八)关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事项登记的方式。
  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两种继续教育登记方式:一是参加财政部门公布的机构培训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方式;二是会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完成继续教育,应在3个月内持证明到财政部门登记。同时还规定了会计人员参加未经财政部门公布的继续教育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培训,财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继续教育登记。
  (九)关于继续教育机构、业务主管单位的法律责任。
  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3]18号)的规定,《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八种禁止行为,其中有业务主管单位组织跨系统、跨行业的非单位会计人员参加培训,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的,教育及管理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和教学要求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无教学计划的或有教学计划不按计划完成的,学员投诉较多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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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之附表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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