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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和报送2012年度有关材料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会[2013]1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4-28
实施时间: 2013-4-28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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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
  按照财政部在全国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青岛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工作和代理记账机构报送2012年度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普查工作
  (一)普查范围
  经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的代理记账机构。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12年12月31日。
  (三)普查方式
  1.通过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填报数据。进入系统的两种方式(建议使用IE浏览器):一是通过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在线服务”或“服务大厅”栏目,“在线申报”子栏目进入系统;二是登陆网址(https://dljz.mof.gov.cn)进入系统。各区(市)进入系统后,在“用户”管理菜单中统一设置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用户名、登陆密码和操作权限,督促指导各机构按有关要求网上填报《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
  2.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本级批准设立的代理记账机构填报数据和纸质材料审核,数据审核无误后上报市财政局。
  (四)有关要求
  1.认真对待、抓好落实。开展代理记账机构普查,是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意义重大。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抓实,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动员,充分调动广大代理记账机构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努力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对代理记账机构上报的信息要逐一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完整。通过此次普查全面摸清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基本情况和发展趋势,着力研究推进代理记账机构规范运行的政策方法。
  2.保质保量、及时上报。
  (1)报送时间。电子数据填报时间截止到2013年6月15日,各区(市)应于2013年6月20日之前将纸质材料汇总并报市财政局会计处审核。
  (2)系统报送。各区(市)级财政部门将经审核后的《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和《代理记账分支机构一览表》,通过“代理记账机构普查填报系统”上报市财政局。
  (3)纸质报送。各区(市)财政部门按照要求,根据所属地区上报的代理记账机构数据,生成《代理记账机构情况一览表》,并打印纸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盖章后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4)总结分析。各区(市)财政部门应认真总结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形成分析报告(纸质和电子)送市财政局会计处。
  3.各区(市)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以此次普查为契机,建立健全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据库,逐步实现定期更新。
  二、关于报送2012年度有关材料工作
  (一)代理记账机构报送材料内容
  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1份 (附件5);
  2.2012年度财务报表;
  3.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4.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5.财务应用软件情况说明;
  6.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管理制度。
  (二)报送方法及时间
  1.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3年5月30日前,向所在地的区(市)财政部门报送材料;
  2.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中未含有“代理记账”字样的,应按照《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13〕17号)和《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青财会〔2012〕38号)的规定,在进行材料备案前应先到工商部门变更为规范的名称后,再到财政部门换发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
  3.按各区(市)财政部门对各代理记账机构的情况,按附件6、附件7、附件8和附件9的格式进行汇总后,于2013年6月10日前连同2012年度工作总结报送青岛市财政局会计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挡。
  三、监督检查
  (一)为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和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促进会计管理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各区(市)财政部门要结合此次普查工作,对历年审批事项、档案管理、行业监管等进行认真梳理,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档案,完善网上审批流程,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市局将在普查工作结束后,组织对各区(市)代理记账机构审批档案管理、行业监管等工作进行检查,不断提升代理记账行业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二)为进一步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会计中介机构有序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及《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青财会〔2013〕号)等,我局将结合此次报送材料备案工作,组织抽查部分代理记账机构执行《会计法》情况、代理记账业务开展情况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
  1.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将取消资格,由审批机关收回该机构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2.对不按照要求报送材料的,视同自行终止代理记账业务,由审批机关收回该机构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对违反《会计法》和《青岛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会计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此次抽查结果,将通过青岛市会计信息网、青岛市市场中介机构信用网向社会进行公布,以进一步促进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公开、公正、公平,促进其健康发展。
  附件: 附件1-4.sep
  附件5-6.doc
  附件7-9.doc
  青岛市财政局
  2013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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