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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会[2013]1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4-16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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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促进全省代理记账机构有序运营,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鲁财会[2005]23号)(以下简称《山东省办法》)有关规定,针对我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和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山东省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机构名称中应含有‘代理记账’字样”。各市财政局、工商局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办法》规定把好代理记账机构名称核准关。对持有代理记账资格证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名称中未包含“代理记账”字样的,各市应严格予以规范,以维护会计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运营。
  二、严格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范围。《山东省办法》第三条规定“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各市财政局、工商局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办法》规定界定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范围,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擅自从事审计、验资等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业务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维护代理记账行业秩序。各市财政局、工商局要联合做好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核查工作,严厉打击扰乱代理记账机构运营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四、加强对会计咨询公司的规范整顿。一是按照《山东省办法》有关规定,自2005年4月21日起,《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会[2001]26号)已经废止,各市财政局、工商局一律停止对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审批、核准。二是按照《山东省办法》规定对已审批的会计咨询公司摸清情况、分类处理。对不具备设立条件又不能正常运转的,抓紧按程序予以撤销;对能够正常运转,且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要按代理记账审批程序转换成代理记账机构;对暂时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引导督促其完善条件,一年内转换成代理记账机构。
  五、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和年度备案制度。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依法向财政、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同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门报送备案材料。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间,向工商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各市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日常报备和年度报备制度,将报备工作作为对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全面、动态地掌握有关情况,为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六、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各市财政部门要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不断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对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超出执业范围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设立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依法按程序撤回其设立许可。
  七、代理记账机构贯彻《小企业会计准则》。各代理记账机构凡为小企业代理记账的,都应严格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帮助小企业提高财务会计管理水平。各市财政局、工商局要在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商年检工作中,同时核查代理记账机构所服务的企业对《小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情况,确保2013年我省小企业全部贯彻执行新准则。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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