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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地税流[2009]1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29
实施时间: 2009-7-29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废止公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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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我局制发的与其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和部分文件条款同时废止和失效。
  一、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件)
  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税三〔1994〕29号)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5〕53号)
  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6〕6号)
  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23号)
  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性公墓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30号)
  6.《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47号)
  7.《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48号)
  8.《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1号)
  9.《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4号)
  10.《关于建筑业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07〕3号)
  二、部分废止或失效的文件(8件)
  1.《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财税一〔1994〕22号)附件中第四条第二项、第十一条
  2.《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地税二〔1995〕52号)附件第二条内容
  3.《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1997〕8号)附件中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预〔1998〕145号)附件中第一条第二、三项
  5.《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2000〕40号)附件中第二条
  6.《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财税政〔2000〕33号)附件中有关营业税规定。
  7.《关于我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4〕12号)第一条、第三条
  8.《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12号)附件中第一条第(四)项、第二条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
  9.《关于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14号)第一条“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提供货物运输劳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一)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名义对外经营,由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二)经营收支全部纳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财务会计核算;(三)利益分配以出包方、出租方、被挂靠方的利润为基础。”的规定。
  10.《关于我市旅游企业取得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流〔2003〕7号)第一条、第二条“承揽境内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凡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专职会计人员,严格按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准确核实旅游收入及扣除项目,并完整保存企业收入及费用的合法、有效凭据的,可从其收入中据实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或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作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的规定。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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