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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综[2009]3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9-10-19
实施时间: 2009-10-19
法规类型: 行业性财务规定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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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和《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2、《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二○○九年十月十九日
  附件: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财政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26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移民管理部门。
  第三条 移民资金是用于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费和后期扶持资金。
  第四条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
  (二)移民资金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讲求效果”的原则,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
  (三)移民资金实行省、市、县三级核算,县级以下移民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统一核算。不得将移民资金交移民项目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机构转拨、核算。
  第五条 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移民资金年度预决算;做好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如实反映移民资金的收入、使用和管理情况;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部门预算,按预算使用部门经费;加强财务监督,防止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移民管理部门的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级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审批移民资金和移民管理部门经费年度预决算。
  第七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单独设置财务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对移民资金进行独立核算。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移民管理部门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八条 移民资金按《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移民资金预算是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财务收支计划,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移民资金收支预测,编制下一年度移民资金预算。
  移民资金预算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编制。
  第十一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预算一经批准,一般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移民管理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并说明情况,报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拨款、淹没补偿费和其他移民资金收入。
  (一)财政预算拨款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后扶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等。
  (二)淹没补偿费是指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给付的淹没补偿资金。
  (三)其他移民资金收入是指移民管理部门取得的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用于移民支出的其他各项收入,如利息收入。
  第十三条 移民资金收入管理
  (一)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移民管理部门和移民资金代征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移民资金,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二)征收的移民资金收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不得坐支、截留、挪用或滞留不交。
  (三)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取得的其他移民资金收入,要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纳入移民资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移民资金使用范围:
  (一)后期扶持资金(包括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和利息收入)
  1、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直补。
  2、原享受了口粮补贴而不能享受后期扶持基金政策移民(包括连带影响人口)困难补助。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项目。
  4、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7、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8、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9、库区防护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设施维护。
  10、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其他项目。
  11、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
  (二)淹没补偿费
  1、农村移民安置补偿。包括征用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农副业设施补偿、小型水利电力设施补偿、农村工商企业补偿、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迁建补偿、基础设施复建补偿、其他补偿、搬迁运输、过渡期生活补助等所发生的费用。
  2、城镇、集镇迁建补偿。包括新址征地和场地平整、对外交通及集镇内道路恢复、市政公用设施恢复、居民迁移补偿、工商企业迁建补偿、行政事业单位迁建补偿等所发生的费用。
  3、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包括铁路、交通、输变电、电信、广播电视、水利水电等设施恢复改建和库周交通恢复、文物古迹保护等所发生的费用。
  4、工业企业迁建补偿。包括迁建新址征地、场地平整、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补偿、设施设备补偿、搬迁运输、停产损失等所发生的费用。
  5、防护工程。
  6、库底清理。包括建、构筑物及垃圾、坟墓、林地清理所发生的费用。
  7、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包括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陆生动植物保护、生活垃圾处理、人群健康保护、环境监测、水土保持监测以及其他项目所发生的费用。
  8、独立费用。指在上述几项费用以外,用于淹没处理所发生的间接费用。包括按照规定比例提取的勘测规划设计费、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费、监理监测评估费。
  9、有关税费。
  第十五条 后期扶持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部门专项调度逐级下拨,淹没补偿费通过省移民管理部门逐级下拨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已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县(区),资金支付按改革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流程。
  (一)直补到人的资金发放。
  1、后扶基金、移民扶助金(包括“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中直补到人的资金。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造具直补到人名册(即资金发放账册),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上报上级移民部门备案。县级财政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直补名册,以银行“一卡通”形式按季度及时将资金发放给移民。
  2、淹没补偿费中应发给个人的补偿资金。
  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核定的实物指标,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计算发放金额,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发放方案并予以公告。资金到位后,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补偿人员名册及时发放到人。
  (二)项目资金支出管理。
  后期扶持资金中用于项目扶持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淹没补偿费中用于项目建设的资金,由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按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按进度支付工程款。财政部门监督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支付工程款的一般审批、支付程序:
  (一)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进度向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交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审核;
  (二)县级移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计划、工程合同、工程进度和工程施工检查验收情况及有效凭据审定拨付金额,并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入施工单位账户。
  第十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凭合法凭证入账,不得以白纸条代替发票。工程款项的结算必须凭工程计划、工程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决算等资料,由施工单位开具合法凭证,到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办理结算手续。省级、市(州)级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移民工程项目,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移民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安排各项支出,严格遵守有关财务制度及财经纪律,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出审批管理制度,防止多头审批和无计划开支。严禁用现金支付工程款,不得向未在银行开户的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淹没补偿资金必须在移民搬迁前分解到村、组、户。移民个人补偿费必须在搬迁结束后全部兑现到移民个人。发放到移民个人的资金应按户建卡登记并张榜公布。
  第二十一条 移民资金与移民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应严格实行分帐核算。移民管理部门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挪用移民资金用于移民管理部门工作经费开支。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移民资金,确保移民资金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资产与负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移民资金或者移民劳务投入形成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督促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
  第二十四条 尚未实施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移民管理部门的银行存款账户应按有关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移民管理部门在所在地国家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移民资金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移民资金管理责任书,确保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多头开户和在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不得购买有价证券。
  第二十五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暂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二十六条 移民资金和移民劳务投入所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移民管理部门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管理。其他国有资产,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第二十七条 移民管理部门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应缴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移民部门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移民管理部门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基本数字表等有关报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经费使用及资产变动情况,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总结财务管理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等。
  第三十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支出水平、人员增减、固定资产利用等。
  财务分析的指标主要包括:经费支出增长率、人均支出水平、人员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人车比例、移民资金征缴率等。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编制财务报告,认真进行财务分析,并按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移民管理部门报送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监督是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或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对下级移民管理部门财务活动进行审查、检查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有关资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四)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三十四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监督检查。检查中没收的违纪资金、罚款由被检查单位直接上缴同级财政,相应专项安排用于移民后扶或淹没补偿支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可采取缓拨、停拨或收回移民资金的处理措施。
  (一)未经财政部门批准随意开设移民资金账户的;
  (二)不按规定及时报送财务报表和资料的;
  (三)在各级财政、审计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检查中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移民资金的;
  (五)无正当理由滞留移民资金,影响移民工程建设或影响移民生产生活的;
  (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调整移民资金预算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签订承包合同及办理工程验收和决算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或者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提请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移民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移民资金的;
  (三)动用移民资金购买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的;
  (四)因对移民资金管理、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水库移民资金管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关于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
  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会计核算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移民管理部门。乡、镇移民工作站为县(市、区)移民管理部门的报账单位。
  第三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四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第五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必须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本办法各项规定,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确保水库移民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可靠。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水库移民资金核算的会计期间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七条 根据有关规定,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移民扶助金(包括“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和“淹没补偿费”实行单独核算。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扶基金”)——核算财政部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核拨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后扶结余资金”)——核算财政部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中核拨的移民后扶结余资金。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以下简称“库区基金”)——核算省财政厅依据财政部财综[2007]26号文件征收拨付的库区基金。
  移民扶助金—核算省财政厅依据国务院国发[2006]17号文件征收拨付的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以下简称“扶助基金”),以及依据省政府2007年109次常务会议纪要安排拨付的移民困难扶助金。
  淹没补偿费——核算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业主拨付的在建电站淹没补偿费。
  第八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真实可靠、相关可比、全面完整、清晰明了、编报及时,以便监督考核移民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第九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必须以合法、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的会计凭证为依据,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
  第十条 水库移民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保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违反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增设明细科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编号,不得随意变更。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同时填列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第三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四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 移民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第十八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工作纪律,提高工作质量。
  第四章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使各部门之间、会计机构各岗位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关系。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会计人员的分工、职权范围、工作标准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二条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账务处理程序制度,使本单位的账务组织、凭证传递和会计核算形式科学合理,有利于相互制约,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部门应当对移民资金的拨付、日常财务收支、往来款项等经济业务建立审批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和有关人员的审批权限,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五章 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第二十四条 会计科目表
  第二十五条 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
  第101号科目现 金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部门库存的现金。移民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现金使用范围。
  2、单位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付和结余数,并将账面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3、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其他单位和个人交来现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单位实际库存现金数。
  第102号科目银行存款
  1、本科目核算移民管理部门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2、单位应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账面余额,每月至少与“银行对账单”核对一次,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属于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3、移民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出租、出借支票或将支票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准将支票交给收款单位代为签发。
  4、收到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拨入的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拨入经费”科目。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利息收入”科目。支付银行手续费,借记“其他支出—银行手续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移民管理部门拨出、使用移民资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5、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本单位在金融机构的实际存款结余数。
  第104号科目暂付款
  1、本科目核算单位按照移民工程合同规定预付给施工单位的备料款、工程进度款以及应收、暂付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往来款项。
  2、本科目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应收及暂付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回应收、暂付款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尚待结算的暂付款累计数。
  第106号科目固定资产
  1、本科目核算移民资金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原价。
  2、本科目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和名称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形成固定资产时,借记“经费支出”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减少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4、处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转入“其他收入”科目。
  5、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全部固定资产的原值。
  (二)负债类
  第203号科目暂存款
  1、本科目核算根据工程结算单或有关结算凭据应付而未付给施工单位的移民工程款项和其他应付及暂收款项。
  2、本科目应按有关单位及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应付及暂收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结算各项应付、暂收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4、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未结算的暂存款累计数。
  (三)净资产类
  第301号科目固定基金
  1、本科目核算用移民资金购买、调入、建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
  2、增加固定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减少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303号科目结余
  本科目反映各类移民资金期末收支相抵后的余额。
  (四)收入类
  第401号科目拨入经费
  1、本科目核算上级移民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拨入的移民专项资金。
  2、拨入“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按拨款对象进行明细核算。拨入“移民扶助金”按“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拨入“淹没补偿费”按各在建库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收到拨入的移民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转,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结余”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淹没补偿费待淹没处理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转。借记“拨入经费”科目,贷记“结余 ”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407号科目其他收入
  1、本科目核算移民资金利息收入和其他安排用于移民的收入。
  2、本科目应按收入种类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本科目按实际发生额予以确认。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年终结余与“其他支出”科目对冲。对冲后的余额转入“结余”科目的贷方。
  (五)支出类
  第502号科目经费支出
  1、本科目核算各类移民资金实际支出数。
  2、本科目按“移民直补支出”、“移民工程支出”、“淹没补偿支出”、“移民专项支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核算。
  “移民直补支出”核算后扶基金、移民扶助金直接发放给移民的支出数,按乡、镇设置三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移民工程支出”核算库区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用于移民工程项目的实际支出数,按农田水利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文教卫生建设、生态与环境保护、生产开发、库区防护、应急处置、其他等设置三级科目,并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淹没补偿支出”核算在建水库淹没补偿费中除移民专项支出以外的实际支出数,按农村移民安置补偿、城镇(集镇)迁建补偿、专业项目恢复改建补偿、工业企业迁建补偿、防护工程、库底清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有关税费设置三级科目,并按具体项目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移民专项支出”核算移民资金中安排的具有特定用途的非工程项目费用支出数,按实施管理费、技术培训经费、勘测规划设计费、监理检测评估费、其他费用等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经费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年终结转,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淹没补偿费中“淹没补偿支出”和“移民专项支出”期末数反映淹没补偿费累计支出数,待淹没处理工作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进行结转。
  第502号科目拨出经费
  1、本科目核算上级移民管理部门向下级移民管理部门拨出的移民资金。
  2、拨出“后扶基金”、“后扶结余资金”、“库区基金”、“移民扶助金”和“淹没补偿费”按拨款对象进行核算。拨出“移民扶助金”需按“扶助基金”、“移民困难扶助金”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拨出“淹没补偿费”需按各在建库区设置二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按规定拨出移民资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年终结转,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5、淹没补偿费待淹没处理工作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再进行结转。借记“结余”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6 号科目其他支出
  1、本科目核算银行手续费支出。
  2、本科目按支出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3、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
  4、年终结余与“其他收入”科目对冲。
  第二十六条 会计报表种类
  第二十七条 会计报表格式 (详见附件)
  第二十八条 会计报表编制要求
  (一)会计期末,移民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编制会计报表,并按有关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
  (二)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三)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移民管理部门名称、报表所属年度、季度、报送日期等。并由单位领导、会计机构负责人、编报人签名并盖章。
  (四)省、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应编制汇总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20天内报出,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季度终了后10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省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市(州)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县级移民管理部门应于年度终了后25天内报出。月报由市(州)移民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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