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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甬财政工[2009]527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6-24
实施时间: 2009-6-2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环境保护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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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财政局,环保局:
  为加快推进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现将《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65号)精神,结合我市农村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开展宁波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效解决我市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资金。该资金由各级财政安排,其中市级资金由市财政每年主要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公平公开、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各地应加大农村环保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配合;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鼓励农民投工投劳。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宁波市区域范围内的建制村。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二)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污水治理主要针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和环境敏感点村庄的项目);
  (三)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主要针对分散养殖村庄集中整治项目);
  (四)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
  (五)农业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
  (六)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以及推进工作经费。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符合以上内容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支出。
  第三章 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专项资金对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村庄,实行“以奖促治”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对项目的支持金额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面源污染和土壤污染防治等项目在 120万元以内;农村村民分散养户养殖区集中治理项目在60万元以内。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必要的环保设备和土建投资)的80%。
  对以上项目的补助,由市级和县(市)、区原则按各50%的比例共同分担;其中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由市级和县(市)、区按7:3的比例共同分担。
  第九条 除农村村民分散养户养殖区集中治理项目外,年度内纳入市农办、市农业局牵头治理的农村生活污水净化工程项目和规模畜禽场排汇物治理项目,有关支持方式和标准执行市农办、市农业局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要求
  第十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的基本单元为建制村,具体治理任务可以落实到自然村。
  (二)治理周期在2年以内,受益人口不少于100人。
  (三)项目应体现集中连片支持和分散支持相结合。集中连片村庄应位于当地污染治理重点范围内,并尽可能配合污染治理重点工程实施;分散村庄主要包括存在严重危害群众身体健康、反映特别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以及具有示范效应并已有一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基础的村庄。
  (四)项目预期治理目标要求(项目验收的最低限值):
  1、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相关要求,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5%。
  2、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率≥8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
  3、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畜禽粪便得到有效处理且综合利用率≥85%。
  4、其他:按预期治理目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村庄基本情况,存在的突出环境问题,治理方案(预期实现目标、拟采取的主要措施、进度安排、效益分析)、资金需求和筹措方案、项目实施后运行保障措施等。
  第五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由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验收和监督管理,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监督、抽查。
  第十三条 各地在申请专项资金的同时,应通过属地财政和村庄自筹落实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建成后的运行费用,以确保环境综合整治的持续效果。
  第十四条 每年年初,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划和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原则及重点,下达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规定申报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环保、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做好属地内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工作,并通过组织初评,择优推荐,将推荐资料上报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十六条 市环保局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库,并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公平、公开、科学”原则,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年度支持项目,下达支持项目名称和奖励金额文件。
  第十七条 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申报的项目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选择:
  (一)优先支持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二)符合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应与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所支持重点保持一致。
  (三)符合规划要求。各地应在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范围内,统筹安排项目,逐年申请,分阶段实施。
  (四)位于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区域。各地应根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支持的重点流域、区域范围,结合本地农村环保实际,针对各类问题区域分布特征,选取重点地区优先开展治理。
  (五)项目实施条件成熟、资金筹措方案可行。申报的项目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生态环境条件、污染现状、环境综合整治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治理技术和规模,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六)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得重复补助。对已纳入水源地保护等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不得再行申请市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
  第六章 验收和抽查
  第十八条 县(市)、区环保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的考核验收。在项目结束后的2个月之内认真做好验收工作,形成项目实施绩效考核报告,上报市级环保和财政部门,市级财政和环保部门据此下达项目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人民政府应督促项目所在地的村镇,明确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运行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二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考核抽查制度。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评审机构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主要包括:治理目标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取得的实效等。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纳入年度市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计划,按期完成并经考核验收通过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下达资金文件,各项目单位可向所在地的县(市)、区财政申请专项资金拨款。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的村庄应当按照政务公开要求,将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项目考核验收情况及资金安排和使用详细情况等及时向受益地区农民张榜公布,同时在县(市)、区环保部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及奖金和公务车辆、办公用房购建等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拨付工作的审核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如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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