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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关于发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文号: 苏评协[2023]14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发文时间: 2023-8-29
实施时间: 2023-8-29
法规类型: 评估估价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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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于2023年3月1日经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已按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经江苏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核准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8月29日
  附件
  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会费收取和使用,保障省评协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的规定职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依据《江苏省资产评估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愿申请并经批准后加入本会的单位及个人会员。
  第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第五条  会员会费按年度收取。
  第二章  会费交纳标准及程序
  第六条  单位会员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上一个会计年度内从事各项业务取得的收入总和(以下称年度收入总和)在3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10000元;3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以下的,交纳50000元;3000万元以上的,交纳800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会费额度高于中评协〔2005〕101号文件中会费标准计算额度的,高出部分免予交纳。
  单位会员应当按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财务状况,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相关纳税申报表,并按规定上报省评协。
  第七条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
  执业会员交纳4000元。其中,非证券资格评估机构执业会员(不含证券资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执业会员)减免一半交纳。
  第八条  单位会员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向省评协直接交纳当年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会费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通过所在评估机构上交省评协。个人会员会费总额以评估机构参加当年度执业会员年检人数计算。
  第十条  会员因遭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交纳会费困难的,可以向省评协提出申请,经省评协同意后予以减免。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一条  会费开支范围:
  (一) 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各项支出;
  (二) 本团体秘书处及各专门(业)委员会、分支机构等各项支出;
  (三) 开展行业党建工作支出;
  (四) 资产评估相关研究和业务支持支出;
  (五) 自律监管、检查、惩戒及专业技术评审支出;
  (六) 考试组织和登记管理支出;
  (七) 行业人才培养、师资授课支出;
  (八) 开展行业国内、国际交流支出;
  (九) 开展行业信息、网络建设支出;
  (十) 行业文化建设、行业宣传支出;
  (十一) 维护会员执业合法权益支出;
  (十二) 为会员提供服务、行业刊物、学习资料和培训支出;
  (十三) 会员奖励、补助支出;
  (十四) 捐赠支出;
  (十五) 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二条  省评协年度会费收缴、支出状况,每年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十四条  省评协应当集中公示并定期更新会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建立收费信息主动公开长效机制。
  第十五条  省评协应当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省评协应当对会费交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员未按时足额交纳会费或拒绝交纳会费的,由省评协按照《章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省评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评协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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