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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10-14
实施时间: 2016-10-1
失效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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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标准适用范围
  本公告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实行核定征收的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行  业

采用核定征收率征收方式(定期定额、定率)的征收率%

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税所得率%

一、交通运输业

   

(一)货运

2

10

(二)客运、装卸搬运

1.5

7

二、建筑安装业

2.5

8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的核定征收标准:交通运输业的征收率为0.5%,建筑安装业的征收率为0.6%。
  四、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4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告。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局2016年9月28日发布《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第1号),废止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安业所得税管征的通知》(榕地税发[2012]221号)以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3号)第二、三条,为保证相关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前后衔接和相对规范统一,需重新制定公告。
  三、《公告》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召开专题座谈研讨会,广泛听取基层意见,认真研究修改,最终制定。
  四、《公告》主要内容
  明确了本公告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适用范围、具体核定征收标准、执行时间。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4日
  关于《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我局发布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我局进行规范性文件清理,2016年9月28日发布《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2016年第1号),废止了《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安业所得税管征的通知》(榕地税发[2012]221号)以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3号)第二、三条,为保证相关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前后衔接和相对规范统一,需重新发文表述。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了本公告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适用范围:在福州市范围内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二)明确了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的具体标准。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4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榕税公告[2018]5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8-7-5
实施时间:201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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