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交通运输业所得税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9-29
实施时间: 2011-9-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351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所得税行业管理,公平税负、堵塞管征漏洞,对我市的交通运输业所得税管征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从事货运业务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0%;从事客运、装卸搬运业务的,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7%。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5%,按个人所得项目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
  二、从事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为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个人所得税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货运业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具发票时,统一按开票金额的1.5%预征个人所得税后,按征收方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在代开票时按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2、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其个人所得税总税负为2%,在代开票时已按1.5%预缴的,每月再按0.5%征收率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客运、装卸搬运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1.5%。
  三、其他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临时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的,根据纳税人不同经济类型和所提供劳务项目情况,适用上述一、二条款相应的应税所得率或征收率。
  四、查账征收交通运输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行业预警率管理,对企业所得税申报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将由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或列入税务检查。
  预警率按经营业务项目确定如下:
  (一)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预警率为1.25%,其中对货运业存在分运业务的,其自运部份预警率为1.25%,分运部份的预警率为0.4%。
  (二)装卸搬运业预警率为0.9%;客运业预警率为0.9%。
  五、本办法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业税上管征工作的通知》(榕地税征〔2002〕182号)第五条第二款“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第六款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国办发[2019]33 2020/1/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理和改版交通运输业[公路运输]统 沪税稽[2001]10 2001/10/22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交通运输业个 琼国税发[2003] 2004/1/1
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发[2021]27号 2021/12/9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营业税 渝国税函[2002] 2002/4/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综合交通运输“十三五”发 鄂政发[2016]41 2016/8/22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交通运输 2023/4/4
关于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函[2020]12 2020/12/14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明确交通运输业使用发票有关 青地税发[2004] 2004/9/24
关于当前更好发挥交通运输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作用的意 发改基础[2015] 2015/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