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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榕税公告[2018]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7-5
实施时间: 2018-7-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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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征收标准适用范围
  本公告核定征收标准适用于在福州市范围内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
  二、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实行核定征收适用的税目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行业

应税所得率%

一、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

5

二、建筑业

7

三、饮食业

7

四、娱乐业

20

五、其他行业

10

其中:中介行业

25

  三、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实行核定征收适用的税目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核定征收标准如下:
  交通运输业的征收率为0.5%,建筑安装业的征收率为0.6%。
  四、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符合国家免税政策规定的,对个体工商业户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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