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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证上[2017]820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7-5-27
实施时间: 2017-5-27
失效时间: 2024-5-23
法规类型: 证券其他法规 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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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场参与人:
  近日,中国证监会修订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根据该规定和相关法律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上市公司加强《实施细则》的宣传教育,提醒相关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实施细则》的规定。特别应当提醒,《实施细则》发布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二、在本所完成与证券公司技术系统联合调试前,本所将根据相关临时安排,为股东办理其按照《实施细则》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业务。
  三、请各会员单位加强《实施细则》宣传和投资者教育,并按照本细则及本所相关要求,做好各项技术、业务准备和落实工作。
  四、本所对相关减持股份的行为进行监管,发现违规的,将按业务规则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五、《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有疑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咨询本所:电话:400-808-9999;邮箱:cis@。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5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pdf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通知
发文文号:深证上[2024]395号
发文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24-5-24
实施时间:202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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