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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函[2015]717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5-5-28
实施时间: 2015-5-28
法规类型: 上市信息披露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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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上市公司:
  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二号 信息披露业务办理指南》(以下简称“《备忘录二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多时段信息披露的业务办理要求
  《备忘录二号》新增了在不同披露时段内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要求,包括各披露时段对应的公告提交时间、完成确认发布的时点、指定公告类别要求等。
  二、明确本所将在非交易时间对非直通车公告进行事前审核
  《备忘录二号》明确了本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以下简称“公司一部”)将在非交易时间对非直通车公告进行事前形式审核。对拟在交易日早间和午间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公司一部将在相应信息披露时段内,进行事前形式审核;对拟在交易日盘后时段披露的非直通车公告,公司一部将在当日15:00后,进行事前形式审核。
  三、明确上市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申请人的主体责任
  《备忘录二号》明确了上市公司在向本所申请办理权益分派、限售股份上市、股票风险警示等业务操作事项时,应当保证业务申请表内容的准确和完整。上市公司作为业务操作申请人,对因业务申请表内容错误或遗漏导致的业务操作差错,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新增指定类别公告的报送要求
  《备忘录二号》明确了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使用本所提供的公告编制软件,编写并提交定期报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等指定类别公告的XBRL文档;同时,上市公司应当核对和确认系统根据前述公告自动生成的业务申请表有关内容的准确和完整。
  五、适当放宽证券停复牌申请的时间要求
  《备忘录二号》适当放宽了上市公司提交独立证券停复牌和紧急停牌申请的时间要求,将原独立停复牌申请时段即交易日8:00-15:30延长为7:30-17:00。同时,将紧急停牌申请截止时点调整为:全天的紧急停牌申请须在停牌当日上午8:50前提交,下午半天的紧急停牌申请须在停牌当日12:30前提交。
  修订后的《备忘录二号》自2015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全文可至本所网站()“法律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操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做好信息披露及业务操作申请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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