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5]14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10-12
实施时间: 2015-10-12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79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民航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林业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的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新建商品住房由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1.5元、存量住房由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3元,其中,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
  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和房屋租赁手续费在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出台新的政策之前,暂按原标准执行。
  二、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减免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2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停征、转出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 苏政发[2017]70 2017/6/10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降低部分涉 黑价联[2014]69 2014/8/18
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24 1992/6/2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京财综[2000]65 2000/4/29
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 财综[2010]654号 2010/6/7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市属执收单位《上海市行政 2023/11/30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 财税[2015]30号 2015/2/28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 沪财预[2014]15 2015/1/1
关于放开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价费字[1993]13 1993/5/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桂财税[2022]25 202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