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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会[2005]4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5-7-13
实施时间: 2005-7-13
法规类型: 地方性文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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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资委,区直各大中型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WTO规则的需要,2000年12月2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自2001年1月1日起,陆续在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中介机构实施,鼓励其他企业先行实施,要求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执行。今年是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最后期限,为确保我区企业如期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将对企业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是一部统一的、打破了行业和所有制界限、体现了会计标准的国际化潮流的会计核算标准。同时,它又是一部寓企业管理于会计核算之中的制度,它将企业应有的财务自主权统统下放给企业,要求企业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披露或有事项,确认预计负债,使会计信息不仅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而且能够动态地反映市场波动、技术进步等外部环境,以及企业自身管理状况等内部因素对企业运行的影响。企业管理层通过阅读财务会计报告,不仅能够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风险,而且可以分清造成问题、风险的内部责任部门,从而找到富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减少乃至消除造成资产减值、或有负债等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因素,把企业导入健康运行的轨道。另外,《企业会计制度》统一了所有大中型企业的会计政策,使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具有高度的可比性,为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了可靠基础。此外,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冲减企业以前年度的所有者权益,有利于企业消化历史包袱,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不会对执行当年和以后年度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仅能够使企业的会计信息更加真实可信,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问题,而且有利于企业强化市场意识,加强内部管理,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二、大中型企业必须按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制度》适用于非金融类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大中型企业”)。大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和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在财务统计工作中执行新的企业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确定,并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统计数据作为确认标准。(具体标准见附件1)。
  我区大中型企业最迟必须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停止执行原来的行业会计制度。集团公司内部母子公司分属不同规模的情况下,为统一会计政策及合并报表等目的,集团内小企业应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非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已完成改制的大中型企业,以及2000年1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需要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2000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以下简称“国有老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指自治区财政厅、各地级市财政局,下同)审批。具体地说,自治区管理的国有老企业,应当报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各地级市及所辖县(市)管理的国有老企业,应当报经各地级市财政局审批。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国有企业集团,应当由母公司统一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
  三、国有老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
  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财会[2001]44号),以及《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的规定,我区国有老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全面清查资产、负债。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老企业,应当根据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相关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制度”),按照办理年终结账前财产清查的要求,全面清查资产、负债。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按原制度的规定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在以上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检查各项资产、负债的金额,确认各项资产的减值损失,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企业清查出来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编制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见附件2)。已按照国资委的部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国有企业,不再重复进行资产、负债清查,主管财政机关在审批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请时,应将其清产核资结果视同资产、负债清查结果处理。
  (二)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老企业,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的基础上,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企业核查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三)办理资产损失处置的审批手续。企业在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对拟进行处置的资产损失,按《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3]233号)等文件规定,上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本级国有企业审批核销国有权益,应当抄送企业的主管财政机关,其中审批处理的资产损失涉及企业损益的,应当事先征求主管财政机关的意见。
  (四)申报材料。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老企业,应向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报送如下材料:
  1.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报告;
  2.经理(厂长)会议、或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文件等;
  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理由,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影响的说明;
  4.企业现有资产质量的说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预计产生的资产损失及其说明,以及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附件2)。
  5.企业财务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内部会计控制及有效性和管理结构各层次的职责等状况的资料;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7.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处理的批复意见书;
  8.其它材料,如原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原会计制度执行情况,最近3年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和所有者权益总额、未分配利润(或未弥补亏损)余额、尚可使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的亏损,以及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有效性的说明等。
  (五)审查批复。主管财政机关应当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企业的会计机构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要求、会计基础工作是否扎实、内部会计控制是否健全、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体制是否完善、资产损失处理方法是否合乎规定等。审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向企业作出批复,并将批复文件抄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消化资产损失。国有老企业应当按照主管财政机关的批复意见,按期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国有老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根据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意见,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进行财务处理,并按照或参照财政部发布的《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财会[2003]31号)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对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上报税务机关,申请给予抵退所得税。
  四、整合力量,使《企业会计制度》得到全面执行
  各级财政部门、国资委要密切配合,主动争取税务、经委、工商、统计等部门的支持,形成合力,广泛宣传《企业会计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执行要求和积极影响,把《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问题解答、特殊行业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以及新旧制度衔接的有关政策规定,作为今年大中型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修课程,进行专门培训,对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做好咨询、指导、调研和执行情况统计通报工作,确保各大中型企业按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2006年1月,各市财政局要对本辖区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进展情况写出专门总结,填制“本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名单”(见附件3),经分管会计工作的局领导签字后,于2006年1月31日之前报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支持、配合财政、国资委的工作,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和积极影响,向大中型企业广泛宣传《企业会计制度》,为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提供技术咨询服务。从2006年开始,各会计师事务所要以《企业会计制度》为标准,为大中型企业提供审计服务,并就所审计的大中型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是否真正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发表意见,将“200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本所审计的大中型企业名单”(见附件4)填好后,于2006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会计管理处)。
  各大中型企业要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作为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基本措施和长效机制,切实加强领导,整合内部各相关方面的力量,使之得到顺利实施。当前,要抓紧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组织会计人员学习《企业会计制度》及其相关知识,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赋予的财务自主权,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企业的具体会计核算规程,使《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规定在本企业得以具体化,得到按时、严格执行。同时,填好“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情况备案表”(见附件5),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主管财政机关的会计管理部门。
  2006年,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未执行的,要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予以通报。
  附件(略):1.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
  2.待处理资产损失明细表
  3.本市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大中型企业名单
  4.2005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经本所审计的大中型企业名单
  5.大中型企业执行《企业企业会计制度》情况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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