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会计法规 > 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 企业会计制度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企[2002]310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2-7-26
实施时间: 2002-7-26
失效时间: 2016-8-18
法规类型: 企业会计制度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84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国有企业从2002年开始,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推行《企业会计制度》。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必须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做好财产清查、审计等工作。现将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资产损失处理的财务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查批准后,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没有要求的企业,以注册资本为限,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足冲减的部分暂作待处理的专项资产损失,自批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之日起,在不超过3年的期限内摊销。企业分次摊销的计划,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执行。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二、企业“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转入期初未分配利润。根据第一条规定冲减“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后如有剩余的公益金、盈余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但经营资质条件对净资产有明确要求的企业,应当以现有经营资质所需净资产为限。
  三、企业对清理出来的资产损失,应当综合考虑“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和“按照新会计制度预计的损失”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的影响,提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申请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上报主管财政机关批准。
  四、企业“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应当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的规定,并按照国家税收制度的规定申报纳税。对于逾期应收款项、不良投资、委托贷款等损失,缺乏损失事实依据、不符合财政部有关资产损失确认规定的,不得作为“按照原制度清查的资产损失”处理。
  五、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集团,应当由母公司统一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申请;尚未建立母子公司管理体制的企业,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逐级汇总上报。在企业集团内部,部分具备条件的企业,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可以先行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8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16-8-18
实施时间:2016-8-18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贯彻实施《企业会计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规定 财会[2001]17号 2001/2/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 桂国税发[2003] 2003/6/27
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财会字[1993]29 1993/7/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 川地税发[2003] 2003/1/1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 鲁国税发[2003] 2003/6/5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 甬地税一[2003] 2003/7/10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山西省国 晋政办发[2004] 2004/12/29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琼国税发[2003] 2003/5/2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湘地税发[2003] 2003/6/11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会计 200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