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政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甘政发[2011]62号
发文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1-5-9
实施时间: 2011-5-9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甘肃
阅读人次: 446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重点工作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10]120号)精神,深入推进“中心带动、两翼齐飞、组团发展、整体推进”的区域发展战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推动我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民间投资发展的认识
  (一) 加快发展民间投资势在必行。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一五”以来,我省民间投资快速发展,2010年民间投资完成1370.6亿元,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40.6%,在促进全省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加税收、繁荣城乡市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总体来看,我省民间投资还存在投资结构不合理、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方式单一等问题。在“十二五”和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时期,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既是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长久之策。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在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着力消除制约民间投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种障碍,在提高非公有制经济总量、扩大民间投资规模、提升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水平等方面尽快实现新突破。
  二、全面放宽民间投资发展限制
  (二) 最大限度拓宽民间投资领域。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对民间投资开放。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和其他公共服务领域。
  (三) 降低行业准入门槛。民营企业投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鼓励类产业、市政公用事业等领域的项目,适用项目资本金低限政策。个体工商户、独资和合伙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一律不受资金额限制,鼓励个人或者法人依法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创办民营企业。
  (四) 建立健全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要会同各地政府,每年定期筛选一批交通运输、水利、电力、市政公用事业、保障性住房、医疗、教育、社会福利、文化、体育、科技、旅游、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等方面的项目,形成滚动机制,及时引入民间投资建设、营运或向民间资本转让股权、经营权,不断推出经营性项目向民营企业招商。各地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市场准入标准和鼓励扶持政策要公开透明,对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任何单位都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要及时清理和修改不利于民间投资发展的政策规定,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支持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引资项目、准入路径和方式等方面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引导民间投资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领域
  (五)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交通运输建设。鼓励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建设公路、运输场站、水运、港口码头、民用机场、通用航空设施等项目。允许民间资本参股建设城际轨道交通、煤运通道、客运专线、集装箱站场等项目。
  (六)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力、电信和石油天然气建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产业建设和垃圾回收、资源再利用项目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或参股形式参与水电站、火电站建设。按照国家部署,鼓励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石油、天然气企业合作开展油气勘探开发,参股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的储运和管道输送设施及网络项目。
  (七) 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承包、租赁或拍卖、出让等形式参与盘活现有农田水利工程资产。选择一批优质农田水利工程、跨流域调水、水资源利用等项目,通过制定鼓励扶持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从事农产品加工的民营企业投资水利灌溉工程的,可视为固定资产,允许进入企业成本核算。民间资本在水土流失区承包治理荒山、荒坡、荒丘、荒滩水土流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扶持。在承包治理合同有效期内,承包治理的土地由承包者使用,所种植的林木及其果实归承包者所有。
  (八)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招投标方式参与土地整治、开发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建立“谁投资、谁受益”的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省、市、县矿业权市场,参与矿业权交易。
  (九)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竞争性产业领域。引导民间资本向我省有色冶金新材料基地、新能源基地、特色农产品生产与加工基地、机械装备制造基地中的竞争性产业项目投资。鼓励民营企业进入我省工业集中区、绿色经济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和各类产业园区发展创业。各地要在投资核准、财税政策、土地使用、融资服务、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给予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
  (十)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进一步开放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的资本市场、经营市场和作业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对具备条件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向民间资本转让产权或经营权。
  (十一) 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合理投资补偿机制。各地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充分考虑市政企业的盈利性和企业、居民的可承受能力,逐步调整供水、供气、公交、垃圾污水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市政维护、园林绿化、清扫保洁及环卫等公用设施养护维护的费用按实际成本定额核算,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以经济合同方式拨付。供水、供气、公交等企业以及垃圾污水处理等行业因承担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的指令性义务形成的政策性亏损,当地政府应给予适当补助。
  (十二)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民间资本可以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入股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享受相关税费和金融扶持政策,当地政府优先提供基础设施服务,并在规划、土地、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十三)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事业。支持民间资本通过重组、兼并、购买国有产权等方式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对符合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的民营医疗机构,优先准予设立。民营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民营医疗机构可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参加学术组织及学术活动、科研课题招标及成果鉴定、临床重点专科及等级医院评审、医学院校实习医院资格、评优选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政府采购等多种形式,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兴办养(托)老服务和残疾人康复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十四) 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教育机构。大力支持民间资本按照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教育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以多种形式兴办各类教育机构,特别是高等教育、职业教育、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发展壮大一批民办学校,新建一批民办学校,升格一批民办学校,扩大民办教育规模。民办教育机构学历教育的学费、住宿费标准,要按照补偿成本并适当考虑投资合理回报等因素制定,公共财政应给予适当资助。
  (十五)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发展文化产业。支持民间资本以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形式投资文化市场,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发布文化产业项目目录,为民间资本投资文化产业提供项目引导。通过落实有关税费减免、资金补贴政策,推进民间投资发展创意设计、数字制作、会展广告、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工艺美术等具有较大发展空间和潜力的文化产业。通过运转费用补贴、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给予冠名权等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电影院等文化设施建设。
  (十六)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投资旅游和体育产业。积极探索旅游资源开发权、经营权转让的方式,鼓励民间资本合理开发旅游资源,全面参与旅游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重组。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生产体育用品,参与各类体育场馆及健身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组织体育赛事和活动,投资体育运动项目俱乐部,经营体育中介、健身、培训服务业,促进我省体育产业全面发展。
  六、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
  (十七) 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全省金融市场、金融组织机构和金融产品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鼓励民间资本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地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信用担保公司、股权交易所、典当行等金融机构。发挥民间资本在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改革试点中的重要作用,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等适应“三农”需要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地方法人保险公司和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十八) 进一步放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的准入门槛。在规范经营、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全面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简化中小金融机构呆账核销审核程序。放宽民间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建立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国有股本减持机制,降低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的准入标准。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证券、信托、租赁、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
  (十九) 引导民间资本拓宽投融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采取公司制、合伙制、信托制等方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各种股权投资基金,建立政府引导基金,通过参股、跟进投资等方式,扶持民间资本股权投资机构发展。采取政府补贴担保费用或贴息的方式,鼓励民营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农业务及新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合作社执行与农村信用社同等的优惠政策。完善民间投资的融资担保制度,设立全省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并建立全省担保再担保风险补偿机制。工商部门要积极开展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权出质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新的融资担保渠道。
  七、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领域
  (二十)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现代服务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物流园区、科技创业园、创意产业园、信息与服务外包基地、商贸综合体、新型专业市场、综合性生产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建设,投资现代商贸、金融服务、现代物流、信息服务、科技服务、商务服务等服务业重点行业建设,投资守护、押运、门卫、护卫等保安服务,发展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第三方物流服务等新型流通业态,支持中小民营企业协作发展共同配送,促进网络化经营。
  (二十一) 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现代农业领域。支持民间资本依托各类农业园区、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等平台集聚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围绕“五化农业”(规模化、设施化、有机化、品牌化、循环化)、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注资力度,投资参与农、林、牧、渔产品精深加工、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高效节水、农业生物质产业开发、保障性耕作技术、生态种(养)技术开发、机械化生产技术等现代农业建设项目。
  八、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二十二) 鼓励民间资本重组联合。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利用产权市场,以资产、资源、品牌、技术和市场为纽带,通过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等方式进行联合重组,发展成为特色突出、市场竞争力强的集团化公司。工商部门对联合重组的民营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二十三)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鼓励国有独资企业推出优良资产,积极引入战略合作者和民间资本,加快产权多元化改革,力争“十二五”期间改制成为混合所有制企业。鼓励国有控股企业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入股,合理降低国有资本比例。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资产收购等多种方式,依法有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资产处置、债务处理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要求,依法妥善安置职工,保证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简化注册登记手续。
  九、加快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和品牌创建
  (二十四) 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掌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支持民营企业和研究机构合作申请国家科技开发项目、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设立国家级和省级技术中心,增加技术储备,搞好人才培训。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购买、转让、推广技术成果提供平台。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技术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
  (二十五) 支持民营企业创建品牌。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甘肃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
  十、鼓励民间投资转型升级和外向发展
  (二十六) 促进民间投资优化结构。鼓励民营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加大产业升级投资力度,由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传统制造等低端行业向研发设计、咨询服务、信息技术等高端行业转移,通过开展技术改造,加速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低水平领域退出。引导民间资本加大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和新医药、节能环保、软件与服务外包、物联网、节能减排、节水降耗、环境保护以及资源综合利用等具有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投资力度,广泛应用各项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在参与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实现转型升级。
  (二十七) 支持民间投资外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支持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有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附加值。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独立或与其他各类所有制企业组成联合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健全民营企业境外投资促进和保障体系,在融资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为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便利。
  十一、加大对民间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八) 投资政策。各地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和项目计划时,要充分吸纳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和民营企业的意见和建议。安排财政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等政府性资金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时,要落实“公平待遇”的原则,逐步增加支持民间投资的项目和资金数量。要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民间投资项目在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大前期项目中要占一定的比例,并与其他同类项目享有同等土地、融资、建设环境保障等扶持政策。
  (二十九) 财政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申请各类财政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补助性资金。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优先扶持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符合产业政策及申报国家各类补助资金条件的民营企业。产业引导、装备制造等引导资金要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民间投资,同等享受中央财政贴息支持政策。对中央投资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各级政府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的采购活动,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保障民营企业平等竞争。
  (三十) 税收政策。民营企业投资经营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以及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且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国家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鼓励类产业的民营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在政策范围内免征关税;对民营企业从事文化产业的,享受国家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对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的教育、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民间投资新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按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支持。
  (三十一) 土地政策。民间投资项目所需土地与其他所有制投资项目用地享有平等权利。各地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将民间投资用地纳入规划。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保障民间投资重大项目用地。保证民间投资项目享受用地有关扶持政策,对于省上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以及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民间投资工业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鼓励合理使用未利用地,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5%—50%执行。
  十二、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三十二) 注重规划引导。充分发挥各项规划在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发展中的总体指导作用,在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和民间投资项目。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和民间投资研究机构参与规划前期研究工作。在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及时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充分吸收民营企业对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将民间投资的发展需求纳入规划,为后期项目建设提供依据。在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要积极发挥指导作用,鼓励民间投资优化结构和布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十三) 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投资信息网络和投资信息发布制度。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需求,定期向社会推介有利于结构调整、具备发展潜力、适合民间投资参与的建设项目,吸引民间资本进入。建立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服务的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积极培育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仲裁、咨询、财务等服务的中介组织,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及服务收费行为,优化对民间投资发展的社会服务。统计部门要加强对民间投资的统计工作,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做好民间投资监测和分析,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
  (三十四) 规范投资管理。在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同时,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金融、节能、质量、安全等规定。要建立完善企业信用体系,指导民营企业建立规范的产权、财务、用工等制度,依法经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培训,支持民营企业不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树立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主动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十五) 加强收费监管。进一步清理规范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垄断经营服务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除国家和省财政、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其他费用。按规定必须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有收费许可证的,民营企业有权拒交。生产经营过程排放污染物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民营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免缴排污费。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一律依法取缔。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将检验、检测、评估(评价、评审)、审计、鉴定、认证、考试、培训等服务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不得收取。
  (三十六) 保护合法权益。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尽快健全和完善保护民间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自主经营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将民间投资者投诉纳入政府“企业投诉中心”受理范围,对民间投资者的投诉受理要高度重视,严格落实限时办结制和督办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严肃查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行业主管部门、中介机构在经办民间投资活动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十七) 优化用人环境。进一步清理影响各类人才进入民营企业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民营经济领域的就业人员在落户、人事代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在毕业生人才配置中,政策上适当向民营机构倾斜。民营医疗、教育培训机构在专家选拔、评选及人员职称申报、考试中执行与国有单位相同的标准、待遇。没有档案和人事管理资质的民营医疗、教育培训机构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可委托全省各级政府所属的人才市场进行人事代理。鼓励民营企业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参与创业,通过简化引才手续、确认职业资格、解决实际困难、提供小额资助等措施支持归国技术、管理人才进入或创办民营企业。
  (三十八) 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丰富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发展民间投资的积极意义,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发展民间投资的重要作用,为民间投资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对国家及我省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政策的宣传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充分利用各项政策健康发展。加大对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帮助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在公众中树立良好形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推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甘肃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 2012/5/1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补充 成府发[2010]5号 2010/1/15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09]68 2009/5/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促进民间投资服务 桂工商发[2016] 2016/9/4
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进入物流领域的实施意见 发改经贸[2012] 2012/5/31
关于《民间投资引导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征求 2024/2/19
关于起草涉及民间投资的法律文件草案听取行业协会[商会] 2012/6/12
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务院国 豫国资文[2012] 2012/7/13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 内政发[2012]86 2012/7/2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减轻小微企业负担 青国税函[2012] 201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