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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连市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1-5-17
实施时间: 2011-5-17
法规类型: 现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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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纪委、各开放先导区纪工委,各区市县(先导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民政局、国资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辽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治金[2011]1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12号),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制定了《大连市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继续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辽宁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治金[2011]1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12号)的有关要求,现就我市2011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全会精神,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中。按照《意见》的要求,落实综合治理、纠建并举、注重预防的原则,继续全面深入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含公募基金会,下同)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小金库”治理工作,进一步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小金库”这个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任务目标
  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彻底清理“小金库”的工作要求,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统筹兼顾,整体推进,从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实际出发,全面深入推进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解决工作不重视、走过场以及工作不平衡的问题,坚决扫除专项治理工作死角,始终抓住构建和完善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这个根本任务。各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特别是对于自查自纠“零申报”的单位,要认真组织复查;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要加大力度,抓好整改落实。要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探索从源头上根治的有效途径。年底前完成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任务,以“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三、时间步骤
  2011年要继续深入推进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时间从《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11年12月底结束,主要分为全面复查、督导抽查、整改落实、机制建设和总结验收5个阶段。
  (一)全面复查(截至2011年5月底)
  凡列入“小金库”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都要认真组织复查。在全面复查中,要再次确认治理对象,以保证复查的全面覆盖。复查面必须达到100%。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复查要结合2010年摸底排查的整改和检查进行;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复查可在2010年的基础上开展自查自纠“回头看”或全面的自查自纠。各单位(包括企业,下同)负责人对全面复查工作负完全责任。要在复查中落实公示制、承诺制和问责制,将复查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和承诺,并明确责任追究的规定,接受群众监督。
  各区市县(先导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全面复查;市直各部门治理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非国资委监管国有企业的全面复查;市民政局和各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的全面复查;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全面复查。各地区各部门治理机构要加强对复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坚决扫除治理工作死角。
  对全面复查中发现的“小金库”问题和各类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整改纠正。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填报《“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见附件1);各部门要根据所属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分管的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情况如实填报《部门“小金库”全面复查情况表》(见附件11);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还要将所属的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名单如实填报《复查单位相关情况表》(见附件1补充表1),并附文字说明。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2009年“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的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回头看”和全面复查的情况如实进行公示和承诺。在全面复查结束后,由本部门(单位)负责人、纪检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签署《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见附件9)、《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见附件10)并加盖公章,同时在本单位醒目位置张贴公示。
  各区市县(先导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汇总上报工作;市直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非国资委监管企业的汇总上报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由其登记管理社会团体的汇总上报工作;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汇总上报工作。根据上述责任分工,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汇总填列《“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
  各区市县(先导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汇总后的《“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和文字说明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直各部门要将汇总后的《“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复查单位相关情况表》、《部门“小金库”全面复查情况表》和文字说明于2011年5月31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还要将全面复查过程中发现“小金库”问题单位的复查报告表、公示、承诺书一并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督导抽查(截至2011年7月底)
  在全面复查的基础上,原则上利用6-7月两个月的时间,全市各级“小金库”治理机构抽调专门力量组织开展工作督导,并选取具有典型性的单位进行重点抽查。督导抽查不仅要关注本级单位,还要关注所属地区。
  督导抽查过程中要认真梳理分析近年来治理工作中暴露出来的“小金库”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主要包括以假发票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虚列会议费和培训费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以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设立“小金库”、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设立“小金库”、虚列成本费用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购买消费卡等。对有关地区的督导抽查应当重点关注成效不大、工作不力、举报较多的地区。对有关单位的督导抽查应当重点关注: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教育、卫生等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疗养院、出版社、报社、杂志社和社会团体等与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单位;
  5.管理链条长、分支机构多的单位;
  6.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问题的单位;
  7.有群众举报的单位;
  8.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零申报”,特别是本次复查措施不得力、故意隐瞒不报、疏于管理漏报、工作走过场的单位。
  督导抽查工作应在各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的统一组织下,由各成员单位的领导带队,有关专业人员参与共同开展。重点抽查要结合举报核查工作进行,可与其他专项工作或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织的督导抽查,由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抽调不少于40名检查人员,各成员单位抽调部分干部,并聘请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共同实施;既要抽查有关区市县(先导区),又要抽查有关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市国资委按照职责分工,对市领导小组未抽查的单位组织抽查。
  抽查“小金库”的时间,要按照《关于印发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纪发[2009]7号)、《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纪发[2010]15号)和《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大纪发[2010]14号)的规定掌握,必要时可追朔到以前年度。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机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都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大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受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的举报工作,举报电话设在市财政局。举报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38号,邮政编码116001;举报电话:0411-82593135,0411-82816655转5125、5126;举报电子信箱:czj82816655@。大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小金库”的举报受理工作,举报电话设在市国资委。举报地址:大连市中山路576号1509室,邮政编码116021;举报电话:0411-88890387;举报邮箱:gzw_sjd@dl.gov.cn
  督导抽查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执纪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并视情节和性质不同,进行公开曝光或内部通报。督导抽查结束后,各区市县(先导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见附件3)、《“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及重点抽查报告要逐级汇总上报,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国资委、市直参与重点检查的部门将《“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重点抽查报告、《“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以及检查出存在“小金库”单位的处理处罚决定等相关资料,于2011年7月31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截至2011年8月底)
  要进一步加强整改落实工作。对于专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统一政策、集中审理、分别处理的原则,由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各地区各部门要抓好2009年以来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和“回头看”各阶段发现的“小金库”问题的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并针对2011年全面复查和督导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财务会计管理整改到位、违法违纪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确保治理工作成效。
  要杜绝重检查、轻处理,重财政财务处理、轻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现象发生,真正将处理处罚工作落到实处。要坚持处理事和处理人相结合。在依法对单位违法违规问题做出行政处理处罚的同时,严格执纪执法,落实对相关责任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党纪政纪追究。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线索,要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移交。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市国资委要抓紧完成处理处罚等整改落实工作,并将《“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见附件5)和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机制建设(截至2011年10月底)
  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是“小金库”治理的根本任务。为巩固“小金库”治理成果,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纳入治理范围的各单位要按照边治理、边研究、边总结、边完善的思路,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要深入分析“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中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注重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推动完善和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研究成果,抓紧制定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方案,将制度建设任务进一步分解落实,抓紧督促实施。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研究工作,结合实际,将“小金库”治理工作与加强和完善社会团体、国有企业监管相结合,研究提出源头治理的措施,切实推动建立健全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纳入治理范围的单位要将长效机制建设贯穿治理工作始终,坚持立说立行,注重实际效果。2011年构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制度建设和加大制度执行力。各级“小金库”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的调查研究和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具体负责组织筹划各自领域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社会团体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国有企业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主动参与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市民政局和市国资委要将2009年以来“小金库”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及日常监督情况分别填制《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见附件6)和《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附件7),并附文字说明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总结验收(2011年11月)
  按照《意见》的要求,要认真做好“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评价和验收,不仅要全面汇总成效、梳理经验,而且要查找不足、积极完善。上级治理领导机构要对下级治理工作进行检查、评价和验收,检查、评价和验收过程中要通过资料分析、报表审核和现场检查等方式全面了解治理工作情况,要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了解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满意度调查,保证以实实在在的治理工作成果取信于民。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和市国资委要将2011年“小金库”治理工作总结以及需要调整或补充的相关报表,于2011年11月15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金库”治理工作。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彻底清理“小金库”。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继第四次、第五次全会之后对“小金库”治理工作做出了部署。近期贺国强同志又对“小金库”治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纪委第四次、第五次全会精神,以及贺国强同志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讲话和批示精神,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胡锦涛同志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的讲话精神,切实把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贯彻落实到“小金库”治理工作之中,从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更加饱满的精神和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今年的治理工作中。
  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动员部署,层层抓好落实,保证尽快提出落实意见,制定落实方案,层层落实到位。落实过程中,应采取问卷调查和走访座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工作要求。
  各地区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不仅要加强综合成效和正面典型的宣传,还要在适当时候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同时,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举报邮箱。各部门对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在内部进行通报。充分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坚决惩治“小金库”问题的决心,反映“小金库”治理成效,进一步动员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治理工作,以人民群众满意为工作最高标准,切实取信于民。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把握工作规律,坚持统一组织领导、统一对外宣传、统一政策规定、统一集中审理、统一汇总上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各级“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小金库”治理的具体组织落实工作。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民政、国资委等成员单位必须抽调精干力量到“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专职从事治理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承担的重点检查单位做好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并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工作,各级审计、国资部门要对承担的重点检查单位做好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各级财政、审计、国资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大额送礼、挪用公款、集体私分、行贿、贪污等现象以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整理后,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再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处理。各地区各部门治理工作机构要加强协调、服务和督导,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地区和部门开展督促指导。要善于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检查等有效措施解决不重视、走过场等问题。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小金库”治理工作的领导责任,把“小金库”治理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认真抓好本单位的治理工作。
  (三)突出工作重点,进一步强化综合治理
  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并注重总结专项治理经验,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治理工作,要把垂直管理单位较多的部门当作重点,并按层级不同以基层预算单位为重点。社会团体的治理工作,按社会团体与政府部门的关系不同以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为重点;按性质和任务不同要以行业性社会团体为重点。国有企业的治理工作,按级次不同要重点关注集团企业和二级以下子企业;按监管主体的不同,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外,还要重点关注各级政府直接管理或其他部门和单位管理的国有企业。
  各地区各部门在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结合实际,协调推进,努力提高治理工作效率。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遏制消极腐败和不正之风在一些领域易发多发势头、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三公消费”治理、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等相结合;要与纪检监察、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出资人监管等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切实扩大治理工作成效。
  (四)坚持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要继续坚持重奖举报有功人员和单位,自查从宽、被查从严,以及严惩顶风违纪行为的政策规定。要鼓励复查、支持复查,复查发现“小金库”问题并及时纠正的,原则上视同为自查自纠,适用从轻、从宽政策,但属顶风违纪的,应区别情况、严肃处理。督导抽查发现的“小金库”问题要从重、从严处理,原则上都要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各级“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对复查纠正整改情况和处理处罚处分情况,特别是责任人员追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不负责任、走过场的地区和单位,特别是主要领导,要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严肃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工作。应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执纪执法,坚决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员的组织处理,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办理;对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民政、国有资产管理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注重源头防治,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部门“小金库”治理领导机构要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把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作为今年的根本任务积极推进。要结合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小金库”检查,从健全法制、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加强监督、注重教育等方面入手,有针对性地出台制度、采取措施、推进改革,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附件:1.“小金库”全面复查报告表
  2.“小金库”全面复查统计表
  3.“小金库”重点抽查统计表
  4.“小金库”问题举报核查情况统计表
  5.“小金库”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统计表
  6.防治“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统计表
  7.日常监督发现“小金库”问题统计表
  8.填表说明
  9.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承诺
  10.关于“小金库”治理工作的公示
  11.部门“小金库”全面复查情况表
相关附件:
附件1:附表1-7.xls    
附件2:附表8.doc    
附件3:附表8-1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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