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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大连市纪律检察委员会大连市监察局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纪发[2010]15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审计局
发文时间: 2010-8-18
实施时间: 2010-8-18
法规类型: 现金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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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各全市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09]26号)以及中共辽宁省纪律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纪发[2010]10号)精神,市纪委、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大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大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大连市监察局
  大连市民政局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审计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大连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辽委办发〔2009〕26号)以及中共辽宁省纪律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辽宁省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纪发〔2010〕10号)精神,现就我市社会团体“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范围包括依法在我市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
  社会团体是指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规定,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公募基金会是指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规定,面向公众募捐,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凡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重点是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会费收入设立“小金库”;
  2.截留行政事业性收费设立“小金库”;
  3.截留捐赠收入设立“小金库”;
  4.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5.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等名义或以假发票、假合同等手段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6.虚列其他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7.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至2010年底基本结束,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截至2010年7月20日)
  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高度,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方案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动员和支持群众监督,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自查自纠(截至2010年9月5日)
  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按照《意见》和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具体实施方案,及时有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纳入专项治理范围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按照《意见》和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扎实组织自查;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必须自觉纠正,把问题解决在自查自纠阶段。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对本单位自查自纠情况负完全责任。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要向业务主管单位上报自查自纠总结报告,并填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要在报告表上签字确认,以承诺所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和全面性。
  各业务主管单位可根据需要对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开展内部检查。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将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上报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自查自纠总结报告进行汇总,填列《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撰写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汇总报告,连同社会团体上报的资料一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同级民政部门将各业务主管单位报送的报表及报告汇总后,填列本地区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总报告,连同各业务主管单位上报的资料一并报送同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要将汇总后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以及本地区的自查自纠情况总报告,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民政局同时还要报送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上报的全部资料。
  (三)重点检查(截至2010年11月10日)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各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社会团体的类型看,要将行业性社会团体作为检查重点;从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看,要将有政府资助特别是有财政拨款、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特别是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从日常监管及治理工作的情况看,要将有举报线索、社会各界反应强烈、财务会计工作基础薄弱、工作走过场以及过去监督检查存在问题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作为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报告、工作总结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要逐级汇总上报,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参与重点检查的部门将重点检查报告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检查出存在“小金库”单位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资料,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10年11月2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参与重点检查的部门要将重点检查报告及《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以及检查出存在“小金库”单位的处理决定等相关资料,于2010年11月2日前报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隐瞒不报、被查发现的“小金库”,一律收缴到检查部门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并取缔相关帐户,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对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的,按照登记管理机关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三)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未及时、认真填报各种表格及报告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将作为必检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在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
  此次专项治理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统一部署实施。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增列市民政局为成员单位(详见《大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附件5),并由其牵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协调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治理工作。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要根据今年“小金库”治理工作任务,及时调整充实专项治理领导机构成员,进一步健全领导体制,切实加强对“小金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分级负责、分口把关的工作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业务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较集中的、数量较多的业务主管部门,要成立专项治理领导机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较分散的、数量较少的业务主管单位应指定相关部门负责并有专人负责治理工作;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力度不减、机构不撤、队伍不散的要求,增加人员力量,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抓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完善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依照有关纪律规定,严肃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各级组织部门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及时做出组织处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协调,做好业务指导和政策解释工作,依法对违法违规的社会团体进行处罚和责任追究;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做好重点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对违反财政、财务、会计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工作;各级宣传、公安、税务、人民银行等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既定分工履行好各自职责。各级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要及时明确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强化组织协调和工作落实,促进形成治理工作合力。
  (三)坚持分类指导,突出工作重点
  社会团体类型多、领域分布广、收入规模差距大。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社会影响广、资金规模大。各级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不同特点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有重点地进行分类指导。要特别注重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阶段的督促指导,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促进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自查自纠和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给予批评并责令整改。
  (四)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
  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在组织部署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统筹兼顾,实施综合治理,巩固社会组织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促进发挥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具体要与加快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清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等治理工作相结合;与理顺社会团体及公募基金会和业务主管单位资产财务关系相结合;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金库”治理工作相结合。同时,治理工作要与财政会计信息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和民政年检评估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建立常态工作机制,实现综合工作成效。
  (五)拓宽举报渠道,落实奖励政策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拓宽举报渠道。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设在市财政局。举报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38号,邮政编码116001;举报电话:82593135,82816655-5125、5126;举报电子信箱:czj82816655@。“小金库”举报实行属地核查,上级部门可以对重大案情和重要举报线索进行督导和查处。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六)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机制
  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中,要注重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加强防治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的调查研究;要从推进改革、完善政策、健全制度、改进监管等方面入手,巩固治理工作成果,建立和完善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切断“小金库”资金来源。
  附件:
  1、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2、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3、社会团体和公募基金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4、填表说明.doc
  5、大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doc
相关附件:
附件1-3.xls    
附件4:填表说明.doc    
附件5:大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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