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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纪发[2009]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9-6-3
实施时间: 2009-6-3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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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12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中央、省关于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09]12号)的有关要求,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分级负责。
  市成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牵头,市有关部门参加的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范围内“小金库”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治理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要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成员单位名单见附件1),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要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并设立日常工作机构。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治理“小金库”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的设立情况(成员名单、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要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是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中以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为重点。
  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1号)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5〕15号)规定所设立的各类社会服务组织。
  (二)专项治理的内容
  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纳入治理范围。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6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和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4.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簿核算设立“小金库”;
  5.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小金库”;
  6.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小金库”。
  三、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结束,主要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动员部署(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介作用,支持群众监督,鼓励群众举报。
  (二)自查自纠(截至2009年6月20日)
  1.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凡列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做到不走过场、全面覆盖,自查面必须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问题,必须自觉纠正。
  经自查自纠,认为本单位没有设立“小金库”的,单位要签署“承诺书”(见附件7),由本单位主要领导、纪检部门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公章后报本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为保证自查效果,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要组织力量有重点地进行督促指导,及时做好政策解释和咨询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组织力量开展内部检查,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自查阶段。
  2.关于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及报表填报的要求
  (1)关于《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和《自查单位相关情况表》(见附件5)的填报。凡纳入此次专项治理范围的单位,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必须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并填报《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自查单位相关情况表》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小金库”专项治理日常工作机构。各单位分管领导、纪检部门领导、财务部门负责人要对本单位的自查自纠情况真实性负完全责任。
  (2)关于《“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的填报。
  《“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要逐级汇总上报。各区市县(先导区)“小金库”治理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汇总本地区情况统计表。
  市直各部门负责收集所属单位上报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告和《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并汇总填报《“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凡自查发现有“小金库”的单位,其所填报的《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一并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表的报送时间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的自查自纠工作总结和情况统计表等要于2009年6月20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38号,大连市财政局512室;联系电话:8259313582816655——5125、5126)。
  报表格式可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三)重点检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纠基础上,市和各区市县(先导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得低于纳入治理范围单位总数的5%,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检查面不得低于20%。
  重点检查对象是:
  1.执收、执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和单位;
  2.教育、卫生、交通、民政、社保、住房公积金管理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
  3.宾馆、培训中心、招待所、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的单位;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定点的印刷厂、汽车修配厂,以及其他有密切关联的单位;
  5.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部门和单位;
  6.有群众举报的部门和单位;
  7.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
  重点检查要与规范津贴补贴、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节约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强银行账户监管,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票管理检查、救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检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和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也要与财政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审计监督检查、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
  市、区市县(先导区)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要逐级上报,各区市县(先导区)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汇总后,于2009年11月5日前报送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参与重点检查的部门要将重点检查报告及《“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连同检查出有“小金库”的单位处理决定等相关资料,于2009年11月5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表格式可登陆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下载中心栏目下载。
  (四)整改落实(截至2009年11月15日)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要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同时,各级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要加强对整改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09年11月15日前报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对全市“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和省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专项治理的政策规定
  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要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小金库”治理工作鼓励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各单位在自查中发现的“小金库”,应在2009年6月15日前自行纠正,撤销相应账户,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应上缴财政的资金,必须及时上缴同级财政。各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隐瞒不报,被查发现的“小金库”资金,一律收缴到同级财政,取缔相应账户。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走过场的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和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及时了解掌握有关情况,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自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大委办发[2009]12号文件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或本次专项治理后继续保留的“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要把专项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深入做好思想发动、政策宣传、计划制定和组织部署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内容和政策规定,对治理工作中发现并查处的典型案例有选择地予以公开曝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
  各级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通过编发工作简报等方式,及时逐级通报治理“小金库”工作进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各级治理“小金库”日常工作机构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注意发挥网络举报作用。要认真做好举报的受理工作,建立举报登记和查处督办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电话设在市财政局。举报地址: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138号,邮政编码116001;举报电话:82593135,82816655-5125、5126举报电子信箱:czj82816655@。“小金库”举报实行属地核查,上级部门可以对重大案情和重要举报线索进行督导和查处。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纪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出并已收缴入库的“小金库”资金、税款和罚款的金额,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完善协调机制
  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机构及日常工作机构要主动加强与各区市县(先导区)、市直各部门的沟通和联系,及时研究明确专项治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方案制定、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案件移送、宣传报道等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组织协调,建立起分工明确、运转顺畅、配合有力的专项治理工作协调机制。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有关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规典型,对有关人员及时作出处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承担的重点检查单位做好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并负责“小金库”治理的日常组织工作,各级审计部门要对承担的重点检查单位做好检查和处理处罚工作,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有大额送礼、挪用公款、集体私分、行贿、贪污等现象,以及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要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整理后,上报领导小组批准,再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实施检查处理;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小金库”有关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做好有关涉税问题的查处工作;各级人民银行和银监机构要协调商业银行对专项治理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对专项治理中涉及的账户查询、资金冻结和划转等事宜,依法及时办理,特别是对“小金库”举报线索的核查取证工作,金融机构要积极配合。
  附件:1、大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名单
  2、单位“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
  3、“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
  4、“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
  5、自查单位相关情况表
  6、填表说明
  7、承诺书
  附件1:
  大连市治理“小金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办公室主任:毛岩亮 市财政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安文盛 市纪委常委
  李维明 市财政局副巡视员
  宫本胜 市审计局副局长
  办公室成员:金成宏 市纪委党风廉政监督室副主任
  刘明龙 市财政局监督检查局局长
  左丹 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处处长
  贺真理 市委组织部办公室主任
  桑文武 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处长
  宋毅 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
  陈其林 人民银行大连中心支行财务会计处处长
  王美琦 市国税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安宇 市地税局财务审计处处长
  蒋雨亭 大连银监局财务会计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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