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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地税发[2011]4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5-10
实施时间: 2011-5-1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352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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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征管措施,调节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和谐。
  二、继续落实《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10]41号)提出的五项要求,切实做好税源管理、非劳动所得与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与12万元自行申报、工薪所得与工资费用比对等各项工作。
  三、针对新的收入实现形式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各地要深入实际,加强调研,提出行之有效的征管方案,特别要进一步加强对个人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的征管。
  四、加强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征管,对帐册不健全、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真实的分配情况以及连续盈利、长期不分配的企业,其个人投资者的股息、红利所得,要研究制定相应的征管办法。要加强对企业注销时个人投资者的税收清算管理,完善征管手段和方法。
  五、加强对规模较大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收管理。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各地要紧紧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大胆实践。省局将在今年第四季度召开经验交流会,介绍各地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和做法,推动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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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eemin220   2011年8月17日
请问新的个税9月1日执行,9月发上月工资是执行新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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