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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会[2011]24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18
实施时间: 2011-4-18
法规类型: 会计人才培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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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财政局,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省属企业集团公司,省属高等院校,各金融保险公司,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了做好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推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高素质的会计队伍,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以及《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云财会〔2007〕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培训计划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安排好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附件: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云南省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为配合2012年全省会计人员注册登记工作,贯彻落实财政部和我省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1年和201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具体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凡在2012年4月30日前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学习。
  二、继续教育形式
  以自愿为原则,培训形式主要有网络远程教育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其他培训形式参照云财会〔2007〕22号文件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所列内容。
  三、继续教育学时
  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我省偶数年实行会计人员注册登记,每个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在注册年度内不得少于48小时,并取得合格成绩。若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30日期间取得会计从业证书者继续教育培训学时不得少于24小时,并取得合格成绩。
  四、继续教育重点内容
  (一)公共类
  以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基础规范;财务管理;财务制度;初、中、高级会计实务学习为主。
  (二)企业类
  大中型企业围绕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小型企业围绕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三)行政事业类
  行政事业单位围绕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其中:卫生系统以《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和《医院财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为重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四)农村基层
  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等内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组织实施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省财政厅负责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划和本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监督管理工作,各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并向省财政厅报送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及培训工作实施情况。
  六、其他要求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是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的规定和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抓好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组织面授的培训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开班前一周,根据以上培训内容将培训班基本情况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财政部门备案,经同意后才能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将培训合格人员名单(Excel)报各相关财政部门,以确认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督促和引导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的检查,会计人员连续两次不进行注册登记者,将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告,并重新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财政部门有权收回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本系统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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