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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财监[201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1-4-2
实施时间: 2011-4-2
法规类型: 企业内部会计管理 会计信息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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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切实履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职责,全面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省财政厅决定组织全省财政部门开展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重点
  全省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进行,检查工作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至2011年9月底结束。检查重点包括:
  (一) 加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力度。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围绕国家宏观调控重点和财税体制改革,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检查力度,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财经纪律。一是强化对积极财政政策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节能环保企业的监督检查,关注财政投资的经济效益;二是强化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监督检查;三是加大对中小企业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四是重点检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时反映其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防范财政风险;五是开展房地产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选择承担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开展检查,关注其成本费用核算以及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二) 强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各市县财政部门要结合财政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开展对行政事业单位,特别是医院、学校等单位会计信息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和会计法规制度规定,以及是否存在挪用专项资金、虚报预算支出、使用假发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二、检查要求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会计监督检查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赋予财政部门的职责。各市县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单位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与财政同步监督工作有机融合。一是突出重点,科学选户,合理制定检查计划,创新检查方式方法,提高会计监督成效。二是强化检查人力和经费支持,保证检查工作按时顺利进行,在坚持以我为主的基础上,适当聘用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检查。三是与“小金库”专项治理有机结合,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检查应注重查处私设“小金库”行为。四是各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统一布置、统一要求、统一汇总”的原则组织开展检查。省厅将根据各地开展检查情况,查前公示、查后公告情况,检查简报、调研报告、典型案例、总结材料报送情况进行考评,并在系统内通报。
  (二) 确保会计监督检查的规模和覆盖面。财政部对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规模有明确要求,经过测算,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财政部门检查户数原则上不低于12户,其他地市不低于8户,县级财政部门检查户数不低于6户。各市县要按照上述规模选择检查单位,未达到检查规模的,要在上报检查名单时说明原因。
  (三)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要坚持“双向延伸”。各市县财政部门要将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与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有机结合,发现企业存在违规问题时,延伸检查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检查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延伸检查适当数量审计客户的会计信息质量以验证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提升会计监督检查的层次和效果。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由省财政厅注册会计师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四) 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要严格执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谁检查、谁处理”的原则进行处理处罚,并就地下发处理决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管理职责内的违规问题,应按照《财政监督检查案件移送办法》(财政部令第53号)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要建立案件审理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有效控制行政风险,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尺度统一。
  (五) 要建立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查前公示检查名单、查后公告检查和处理处罚情况,是树立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权威、建立惩防结合的会计监督机制的重要手段。各市(地)级财政部门要向社会公示被查单位名单以及检查的目的、内容和重点,检查结束后对外发布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的总体情况、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处罚和整改落实情况等。查前公示和检查公告应有正式文件制发,并在财政局网站、报纸等相关媒体公开,有条件的县也应进行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进一步扩大会计监督的社会影响。各市(地)级财政部门要将查前公示和检查结果公告情况及时上报省财政厅。
  (六) 要及时总结汇报。各市县在检查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财政厅请示汇报,并以检查快报的形式上报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检查过程中,省财政厅将视情况重点抽查或复查,并对检查工作走过场的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三、检查材料上报
  各市(地)财政部门务于4月10日前将汇总的县(市)级财政部门检查名单(附件1),4月20日前将检查组织布置情况和查前公示信息上报省财政厅。检查结束后,各地财政部门应抓紧时间进行汇总、总结,各市(地)级财政部门务于2011年10月10日前上报汇总的县(市)级财政部门检查材料,包括检查总结和汇总报表(见附件2),以及检查公告、检查简报、调研信息、典型案例等其他相关材料。对上报日之后下发的处理处罚决定,应在下一年度4月15日之前补充上报。检查总结要全面反映本级财政部门直接检查和组织下级财政部门开展检查的整体情况,突出检查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认真提炼检查经验和有效做法,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行政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材料应以正式文件报出,并报送电子版。
  附件:
  1、黑龙江省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
  2、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O一一年四月二日

相关附件:
黑龙江省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名单.xls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汇总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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