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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11]3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2-24
实施时间: 2011-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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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的工作意见》要求,现将重新修订的《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予以下发。请各单位认真按照《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执业备案等项工作。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青岛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 促进规范发展的工作意见》(青国税发[2010]162号,以下简称《工作意见》),改变过去税务代理机构实施的分执业区域备案管理办法,切实把《工作意见》中提出的“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管理工作,改进备案方法,完善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手续,实行统一备案,信息共享,分区域管理”的要求落到实处,特制定《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备案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标准、简化流程、利于监管、重在服务。
  第三条 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资料的接受、审核及备案信息发布等项工作。
  第四条 本市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代理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3)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4)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 本市以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所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开具的执业介绍证明及上一年度年检情况证明;
  (2)事务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代理执业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事务所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3)《执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4)执业注册税务师名单及执业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表》(附件2);
  (6)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每年一月份为集中受理事务所执业备案时间。新成立事务所自开展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执业备案手续。
  第七条 事务所出现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地址、法人代表、执业人员、注册资本金、经营项目、合并分设、停歇业及注销、分支机构、电话号码等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填报《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变更申请表》(附件3),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有关备案材料进行修正并及时通知各基层局。
  第八条 受理事务所执业备案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备案汇总信息通过市国、地税局内网传到各基层税务机关。负有监管职责的基层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发布的事务所执业备案信息在办税服务厅向纳税人公示,引导辖区内纳税人选择有正规资质、符合备案条件的事务所委托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第九条 事务所执业备案管理工作逐步由手工备案向网络备案过度。注税行业实现信息化管理模式后,事务所执业备案工作全面实现网络化办理。
  第十条 通过执业备案审核的税务师事务所要主动接受备案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监管,做到客观、独立、公正、诚信执业,维护好当地执业环境和秩序。税务师事务所要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和联系,及时上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相关信息资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大对在当地执业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服务力度,认真指导其规范执业。各基层局每年不少于两次召开中介机构座谈会,认真听取注税行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投诉或发现有违规执业行为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执业人员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期限不超过一个月。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执业人员限期不改,或整改期间再次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处理结果对外公示。各基层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及有关执业人员整改期间以及取消执业备案资格的,不予受理其出具的业务报告。
  第十三条 对拒不参加备案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的业务培训、联席会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不按照备案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展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通报批评、限期改正,限期不改,向备案管理部门提出取消其在辖区内执业资格的建议。
  第十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对税务机关处理其违规违纪行为有异议的,可在处理通知下达10日内到到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辩。
  第十五条 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当保护在辖区内备案执业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强制代理或指定代理,不得搞地方垄断,不得干预事务所内部事务,切实理顺税务机关与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的关系。
  第十六条 凡不按照本办法履行备案手续的事务所,各基层税务机关一律不受理其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生效后,原有的税务师事务所备案办法停止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申请表》
  2.《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表》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变更申请表》
  附件1: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成立时间
  执业证编号  经营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邮编
  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  注册资本金  电子邮箱
  是否有分所  分所数量  是否通过年 检
  事
  务
  所
  执
  业
  备
  案
  申
  请
  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我所客户分布情况及执业需求,特申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胶州市□、即墨市□、莱西市□、平度市□、胶南市□开展执业,
  我所为客户提供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是:
  事务所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税
  管理
  中心
  审核
  意见
  年 月 日
  划“√”。执业注册税务师只填姓名,其他信息不填。
  附件2:
  《委托代理人基本情况表》
  序号 企业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企业法人代表 主管税务机关 代理业务范围 协议书签订时间 联系电话
  附件3: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备案变更申请表》
  事务所名称  联系电话
  变更内容
  变更前: 变更后:
  法人代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注册资金:
  经营范围:
  公司地址:
  电话号码:
  工商登记号码:
  注册税务师:
  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审
  核
  意
  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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