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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促进规范发展的工作意见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10]162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0-29
实施时间: 2010-10-29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综合类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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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十四号)、《关于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6]58号)和《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115号)等文件精神,推动税务机关实施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健全纳税服务体系,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纳税服务中的作用,推进我市注册税务师行业(以下简称注税行业)规范发展,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我市注税行业规范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一)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我市注税行业规范发展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完善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伴随我国税收征管改革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参照国际惯例孕育而生的一个新兴行业,其主要职能就是独立、客观、公正地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化的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实践证明,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注税行业规范发展符合国家关于发展现代服务业的战略方针,在改进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促进税收收入平稳增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注税行业作为税收征管体制和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税收工作中协税护税、宣传税法、维护权益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二)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我市注税行业规范发展是转变税务机关职能,提高税务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有力保障。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把不应该由税务机关承办的事项交给纳税人、市场和社会组织,积极开展社会协作,发挥涉税中介作用,有助于提高税务机关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有助于推动现代服务业的健康发展,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注税行业管理,依法促进注税行业规范发展的有关规定。
  (三)加强行业监管,推动我市注税行业规范发展是促进依法治税,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的有效措施。当前,税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程序复杂,税收征管力量不足与纳税人群体日益庞大、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自行申报纳税准确度参差不齐的矛盾比较突出。加强行业管理,推动注税行业规范发展,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务机关税款征收率;有利于降低税收征纳成本,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有利于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沟通,构建和谐、文明的税收征纳环境。
  二、加强注税行业管理,支持注税行业规范发展是各级税务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
  (四)加强行业管理、促进注税行业规范发展已经成为我们税收工作当中的一项基本职责和重要任务。各级税务机关要善于利用这支队伍的专业优势为纳税人服务,为税收工作服务。要充分发挥注税行业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税方针的全面落实和税收工作的良性发展,构建由税务机关、社会中介、纳税人共同参与的和谐、文明的税收环境。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与注税行业的沟通和联系,积极引导和支持注税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注税行业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服务,通过多种渠道为税务师事务所传递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耐心解答业务咨询。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税务师协会要牵头组织开展对注税行业执业人员的岗位培训,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努力培养师资力量,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层次、效果和水平。各基层局应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尤其是针对需要发挥注税行业作用的业务,可以通过税企邮箱、手机短信、以会代训等多种方式,对执业备案的代理机构和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和业务指导,对市局举办的新政策、新业务的学习,也可以组织备案执业的代理机构参加。在制定相关业务政策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税务机关要主动征求注税行业的意见。
  (六)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支持注税行业规范发展不断提升自身执法能力、征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建立和完善行之有效的社会监督制约机制,主动接受注税行业对税务工作的监督,吸纳各方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作风,健全内控机制,提高队伍素质,正确处理好服务、管理与执法三者的关系,树立起清正廉洁、公正无私、文明执法的税务形象。
  三、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对注税行业的监管和服务水平
  (七)国家对注税行业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一律不得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非涉税中介机构从事涉税鉴证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682号)中强调:涉税鉴证业务涉及到国家税收利益,政策性强,质量要求高,对于不具备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资质、未纳入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管的单位和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我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凡未经批准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所从事的涉税鉴证业务,税务机关
  一律不得受理。
  (八)各级税务机关要严厉打击乱挂靠、乱执业、恶意竞争等各种扰乱税务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要加强对注税行业执业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适时开展业务质量检查,特别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具虚假代理报告,伙同委托人造假偷逃骗税等行为,进一步强化法律责任,严格对违规、违法行为的惩处。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备案管理工作,改进备案方法,完善备案流程,简化备案手续,实行统一备案,信息共享,分区域管理。对出现问题并且不按时限要求进行整改的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取消其税务代理资质。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建立健全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备案管理工作制度和流程,各基层税务机关对于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应及时向纳税人公示,准予其在当地执业;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机构和人员应提出改进意见,未按规定整改的不予执业备案。
  (九)税务机关要加快推进对注税行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格局的建立。为提高行业管理水平和注税行业服务质量,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正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的电子数据采集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在行业内推行标准化管理,使注税行业的工作成果得到有效转化;积极开展注税行业数据信息的科学比对、分析和预测,为税务部门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工作提供重要参考。要切实维护注税行业权益,严格控制无资质中介机构乱出鉴证报告、或假冒代理机构名义乱执业等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代理工作质量的监控。同时,要加快开发应用注税行业网络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实现监管范围覆盖整个执业领域,为税务部门强化征管提供支持,对执业不规范、不符合执业条件的机构和人员要取消其税务代理资质。各基层税务机关要配合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做好对注税行业的年检工作。要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提高年检工作的质量和效果。通过网络化管理手段,加强对注税行业的风险分析,筛选年度检查的重点单位和重要环节,加大查处力度,对违规违纪违法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十)要完善税务机关监管体系,明确监管职责,落实好监管责任。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切实肩负起行政监管职责,确保全市税务师事务所做到注册资本金到位、执业注册税务师到位、合伙人员到位、各项制度到位,坚决遏制抽逃资金、乱借证、乱挂靠行为的发生,引导注税行业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自律措施,牢固树立诚信服务的理念,夯实基础,从根本上推动注税行业做强做大。各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和工作指导,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负责人为注税行业监管工作责任人,征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经办有关工作。各基层税务机关征管部门与纳税服务部门相互配合,落实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各基层税务机关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实施行政监管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负责对辖区内注税行业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查实辖区内各种税务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上报市局;配合市局开展年检工作;对辖区内要求报批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初审;鼓励、支持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跨区域执业;引导纳税人选择有正规资质的中介机构代办涉税事宜;协助市局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检查、上报、回复等项工作。
  在强化监管的同时,还要提升对注税行业的服务力度。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要把服务注税行业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听取意见,积极采取措施,把对注税行业的服务落到实处,抓出成效。管理中心要成为沟通税务机关和注税行业的桥梁和纽带,大力维护行业权益、积极推动行业宣传、协助开展税法援助。要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展示注税行业风采,扩大社会认知度。
  (十一)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全市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工作。市国、地税局和各基层税务机关要建立和完善定期议事制度,研究磋商注税行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及时解决注税行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国、地税局要把基层税务机关对注税行业的监管工作纳入到系统绩效考核,分解任务,细化责任,指导基层税务机关开展行业监管工作,加强人员培训,把支持注税行业健康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四、依法支持注税行业拓宽业务领域,切实发挥专业化中介服务作用
  (十二)结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
  法支持、鼓励注税行业全面开展以下涉税服务:
  1.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
  2.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纳税人委托开展纳税等级评定资料的申报业务;
  3.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查处纳税人涉税案件时,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根据的相应意见书;
  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税务检查等涉税事项持有不同意见或争议的,可以委托税务师事务所提出陈述意见或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5.对纳税人税负异常偏低,纳税情况不正常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其做为依法行政的参考;
  6.企业出口退税业务,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7.具备代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业务;
  8.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纳税人委托从事企业关联方交易
  中同期资料的搜集、整理业务;
  9.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纳税人委托办理非居民税收等相关涉税事项;
  10.纳税人可以委托或授权担任企业税务顾问的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税务约谈。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11.其他可承办的涉税服务业务。
  (十三)税务师事务所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和纳税人的委托,可以承办以下各类涉税鉴证业务 :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2.企业税前扣除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3.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的鉴证;
  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如发现涉及税款多、企业规模大的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方面存有疑点问题、或企业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涉及税收问题时、或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证明,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以下业务进行鉴证,鉴证结果将作为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参考:
  4.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
  5.企业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鉴证;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鉴证;
  7.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鉴证;
  8.采购国产设备抵免退税申请的鉴证;
  9.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出具信用等级评定的涉税情况鉴证;
  10.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的差异调整的鉴证;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清算土地增值税申报的鉴证;
  12.享受税收优惠的鉴证;
  13.企业注销、停业税款清算的鉴证;
  14.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超过一定金额以上的鉴证(具体事项另行规定);
  15.其他可承办的涉税鉴证业务。
  (十四)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政府采购中介机构服务等方式,把行政执法职能以外的一部分对纳税人的日常服务性工作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根据工作需要,市国、地税局将适时研究通过正规途径和渠道,把一些日常服务性工作交由信用等级高、市场信誉度好、有一定规模、人员素质强、执业行为规范的税务师事务所去完成。实行税务机关购买中介服务,减轻纳税人负担,进一步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五、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把支持注税行业规范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十五)市国税局和市地税局相关部门要加快工作进度,进一步制定出台相配套的业务标准和具体操作规程,切实认真履行好工作职责,加大对注税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力度。要通过政务公开、扩大宣传等方式引导广大纳税人自愿委托有合法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专业化服务。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纪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发[2008]152号)和青岛市国税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税机关与税务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关系的规定〉的通知》(青国税发[2010]83号)的要求,进一步巩固开展治理整顿税务机关与社会中介机构关系工作所取得的成果,理顺规范税务机关与中介行业之间的业务、经济关系。重申税务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准借助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旗号招揽业务;不准采取给好处费、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让税务干部为其指定代理或强制代理;不准通过低收费等恶意竞争方式扰乱市场秩序。税务机关与税务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点、人员、经费等必须彻底分离,不准在税务机关的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税务干部不得在中介机构入股或从事兼职工作;税务机关和中介机构之间不得有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往来;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能不得转移,不得利用职权对纳税人指定代理和强制代理;税务干部不得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受理其家属、子女的涉税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不能干涉税务师事务所内部事务,严禁以权谋私、以税谋私,杜绝各种损害税务机关、纳税人、中介行业形象和利益行为的发生。
  (十七)在支持注税行业发展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还应注
  意正确引导、鼓励注税行业通过以强带弱、强强联合、以优补劣、调整行业结构等方式扩大整体优势,敢于应对市场竞争,努力提高行业的发展水平。要通过引进、培育和推进改革,遵循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鼓励税务师事务所之间、税务师事务所与其他社会中介机构之间的跨地区、跨行业重组或者联合,引导部分经营规模、业绩、品牌在行业中排名前列的税务师事务所,向集团化方向发展,打造知名品牌,树立良好声誉,进一步提升我市注税行业的综合实力。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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