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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从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7]19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16
实施时间: 2007-7-1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55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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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原则,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准则,依法查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涉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
  (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
  (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二、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或者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给予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或者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不予执业备案;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或者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注销备案。
  三、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对税务代理人处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消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四、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区县税务局)税务人员在征收、管理、稽查执法过程中发现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填写《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书》(见附件),经部门领导审核,连同有关资料送交本级税务局征管科审核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时抄报市局征管处、稽查局。
  五、北京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接到区县税务局上报的《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书》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行政处理(处罚)意见,依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告,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六、税务人员在征收、管理、稽查执法过程中对发现的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未按本通知报告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人员应予行政处理(处罚)而不予处理(处罚)的、应该提请撤销其执业备案而未提请的、应撤销其执业备案而未撤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七、本通知自2007年7月16日起执行。
  附件: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书
  2007年7月16日

注册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报告书

 

注册税务师(税务

师事务所)名称

 

注册税务师执

业资格证书

 

证 书 号

 

所属税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 册 地 址

 

联系电话

 

 

 

 

 

 

 

 

 

 

 

 

 

 

 

税务人员:                                                 

部门领导审核意见

 

 

 

 

   

征管科领导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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