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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1]1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1
实施时间: 2011-1-2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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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二十四字方针,现就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做好汇算清缴工作
  汇算清缴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总结和检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成效,为此,各基层局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两个汇算办法,及早制定确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确保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顺利完成。
  二、 深入培训,多方位开展税收宣传辅导
  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宣传辅导是做好汇算清缴工作的基础,各基层局要重视培训工作,对内要抓紧干部培训,市局将组织税政人员及业务骨干的专项培训,各基层局亦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培训辅导。对外要通过召开汇算辅导会和利用12366热线、网站、报纸、电视、电子屏幕、短信平台、税企邮箱等宣传工具,多渠道开展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汇算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重点行业、新办企业、连续微利、亏损企业进行个性化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理解政策,提高纳税人准确申报的能力,促进汇算申报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审核,做好涉税事项的审批、报备工作
  各基层局应认真做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项目的审批、备案管理工作,严格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01号)、《关于印发<厦门市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厦国税函[2009]89号)等文件要求执行。需经批准而未按规定报批的资产损失,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税收优惠项目,纳税人未按规定申请或虽提出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或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自行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四、认真细致,做好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工作
  各基层局应审核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是否准确、完整,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核实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提高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质量。
  (一)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审核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减免税项目的填报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
  (二)加强对收入的审核。审核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财产转让等收入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9号)规定处理。
  (三)加强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1.加强工资薪金的审核,将企业工资费用支出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比对,核实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2.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需报批的财产损失是否已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3.跨年度结转项目、无限期税前扣除项目是否按规定结转、按规定扣除。
  4.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是否税前扣除或计算相应的折旧、摊销。
  (四)加强对亏损弥补的审核。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弥补的亏损额是否与税务机关的台帐一致。
  (五)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审核。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申请税收优惠,是否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六)加强对中介报告的审核。重点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鉴证报告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详实、明确结论是否公允、客观,披露事项是否全面、完整,是否符合规定的工作规程、报告格式及有关要求。
  五、重视推广,加强审核,抓好关联交易申报
  各基层局应总结2009年度推广关联交易网上申报的经验,采取措施,确保关联交易申报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 2 号)精神,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企业,结合日常的税收征管信息,逐户审核分析其关联交易行为和交易价格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存在纳税异常等问题,确保税负公平。对经审核需要开展特别纳税调整的,应按照《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26号)的要求开展调查调整。
  六、继续推广税务代理,规范中介鉴证服务
  进一步发挥税务代理的桥梁和纽带作用,适应当前税收征管的需求,大力推广税务代理,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审核鉴证作用。各基层局应根据税务代理的范围,引导、鼓励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积极推广中介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纳税人办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等涉税鉴证业务,要求纳税人提供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对下列企业,要求其年度汇算清缴时应提供有执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1.年度亏损额300万元以上(含300万)的企业;2.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企业。
  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符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税务机关应当承认,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可不予承认。各级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从事涉税鉴证业务质量的检查与监督,规范税务代理,查处违规行为,提高代理质量。
  七、充分运用汇算数据,开展纳税评估,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运用和分析,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及时核对相关涉税数据和资料,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认真组织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汇算清缴后,各基层局应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的横向和纵向分析比对,发现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有针对性的实施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管征力度。2010年度纳税评估面应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3%。
  (三)开展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加强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专项检查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延伸,汇算清缴后,各基层局应在评估的基础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疑点和难点,深入企业开展专项检查,检查面应达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1%—2%。纳税评估和专项检查面应不低于汇算清缴企业总数的5%。
  八、明确申报资料,及时上报总结
  (一)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期限及申报资料
  1.申报期限。纳税人2010年汇算清缴应于2011年5月底之前完成,并报送相关的涉税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2.申报资料。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资料: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及跨年度确认所得或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的,同时报送《跨年度确认所得情况表》、《无限期结转扣除项目情况表》;
  (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6)涉税事项审核审批文件、备案事项的相关资料,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送的有关报备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二)及时上报汇算清缴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基层局要及时撰写分析报告和总结,于6月25日前将汇算清缴材料报送市局(税政二处)。具体内容有: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报告》。总结应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及原因;减免税的审批、报备情况;中介机构代理汇算清缴的情况(户数、比例、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补缴的税款、存在的问题、建议);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经验、问题及建议;关联交易申报的组织情况、审核分析情况和存在问题及建议。
  2.核实“即征即退”企业户数,做好“即征即退”工作,上报“即征即退”工作总结。
  汇算清缴工作其他未尽事宜请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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