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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1]20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1-27
实施时间: 2011-1-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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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农机局:
  你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请示》(皖农机计财〔2010〕194号)悉。经研究,现就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04号)下发以来,对加强农机产品管理,提高产品质量,规范检验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地反映良好,同意继续执行我省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质检机构利用被检单位的仪器、设备、水电等实施的质量检验,按收费标准的40%执行;仲裁检验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的50%。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你局依据农业机械生产者或销售者申请,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机产品进行推广鉴定的收费,属“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另行制定。
  三、农机质检机构在开展农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时,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设检验项目,扩大质检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不得重复检验,重复收费。
  四、农机质检机构在开展下列检验时,不得收费。否则,被检单位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一)执行政府或上级部门下达的农机产品质量抽查任务而开展的市场抽检;
  (二)已有明确拨款项目的检验;
  (三)不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检验的;
  (四)不出具检验项目报告书的。
  五、收费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以及物价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监督。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省物价局统一印制的《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省级预算。缴库时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50目“其他缴入国库的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04号)和《关于同意继续执行调整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函〔2008〕1号)同时废止。
  附件: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附件:
附件:农机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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